母親二個多月前被確診為肝癌晚期。在治療期間,她曾對我說過二句話。一次她說想安樂死。我調侃道,那咱們得移民。因為目前為止,安樂死只在為數不多的幾個國家合法化。另一次是她在用了鎮痛劑,服了安眠藥,睡了一覺后醒來,喃喃告訴我,要是像這樣一覺睡過去了該多好啊。這一次,我竟無言以對。
到底是怎么樣的一種痛苦能讓一個人放棄自己的生命?我不得而知。但母親二個月來的變化,我看在眼里。從慢走到無法下床,從一日二餐到無法進食,從體重一百到七十余斤,間歇性的神智不清,腹水,下肢水腫等等等等。這期間,母親所受的痛苦可想而知,還不包括她心里面對于死亡的恐懼感。由此看來,她想在相對舒服的情況下結束自己的生命就不難理解了。
但是,母親,原諒我無法讓你選擇安樂死!我只能給你止痛藥。
第二次住院以后,我已經做好了心理準備,能堅持一天就一天,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盡可能讓母親能夠走的舒服點!我希望得到醫生的專業指導與幫助,可我發現,我根本指望不了醫生。普通的止痛藥用后,母親的疼痛感有所減弱,但是日夜無法入睡。一到夜里,因為無法入睡,痛感就會成倍增加。就這一現象,醫生硬是沒給處理。我拿起手機,百度,查詢,最后選擇給母親晚上九點服用安眠藥。效果果然不錯,在醫學上,這稱之為一加一止痛法,很普通。通過這次嘗試,我查閱相關資料,在天涯微博上請教那些有過相同經歷的病友親屬。基本上通過自己的要求,再和醫生護士溝通,讓母親每一天都保持著相對舒服無痛狀態。唯一揪心的是母親還誤以為是治療的結果,實際上是止痛效果良好罷了。
我們社會的醫療改革成果有目共睹。但是我們尊重生的同時,也應該尊重死亡。
1996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2條第2款規定: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方式執行。這是中國首次把采用藥物注射執行死刑的方式寫入法律,并于199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一個因犯罪,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的罪犯被執行死刑,尚且可以以一種人道的方式被結束生命。為什么一個飽受病痛折磨的好人還是無法選擇安樂死?
1986年,王明成為身患絕癥的母親實施“安樂死”,并因此被公訴機關以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后被法院宣布無罪釋放。王明成后來患癌癥,申請安樂死,但未獲通過。
我之所以列舉以上事實,僅是一個患者家屬微弱的聲音。這個社會已經不缺看戲子家事互掐的吃瓜群眾了,我無意入伍。總有一天,某個吃瓜群眾如果遇到我今天同樣的情況,他就會聽到我今天的聲音如雷貫耳。蘇格拉底曾說過一句話,大意為,我到哪里都會批判,發出自己最真實的聲音。你們來抓我,我也不怕,因為我一無所有。他真的一無所有嗎?不,他有他的思想,影響著后人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