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方一句古老的法律諺語,“Ignorance of the law does not excuse.”(對法律的無知不能免責)。意思是說,對于一個心智健全的正常人,在實施任何一個行為的時候都推定他對約束該行為的法律是了解的,他不能以對于該法律的無知作為其不承擔其行為責任或者減輕其責任的理由,如果他提出這樣理由法律也不予接受和認可。從法律專業角度解釋“對法律的無知”,是指對于適用于相應行為、義務、關系與事件的法律缺少認識和了解。“無知”不是指智力不健全,而是指在認知能力正常的條件下,對于所說的事情缺乏了解。“對法律的無知”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都屬于重大過失,不能作為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理由和借口。
? ?今天我們就談一談大家都熟知的考試作弊問題。2015年11月前,考試作弊會受到道德譴責,至多是紀律處分。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情形就大不一樣了——考試作弊將涉嫌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也就是說,請人代考,或者自己幫人當“槍手”的,都會撞上“槍口”,處罰也不再是處分或開除那么簡單了,一經查實,要追究刑責。
? ? 我們看一個發生在北京的真實案例。
? ?犯罪嫌疑人梁某報考了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因擔心難以通過,就想到雇傭“槍手”替試。梁某通過網絡聯系到一家替考機構,雙方還簽訂了一份所謂的《考試協議》。協議中約定,梁某支付7.6萬元報酬,機構會聯系“槍手”代為考試。依照約定,梁某先行支付了5萬元,剩余2.6萬元在考試結束后支付。此后,機構找到蔡某要其替梁某考試。
蔡某今年26歲,大學本科學歷,北京某名牌大學畢業,考試機構支付蔡某的依考試成績而定。在梁某和蔡某接頭合謀后,由蔡某完成考試確認、準考證領取等備考工作。
? ?2015年12月26日,蔡某在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的考場內參加考試時,監考人員發現其身份證照片與準考證照片不符,但考慮到已經開考,為不影響其他考生,監考人員先讓蔡某完成了考試。考試結束后,蔡某被帶至考務辦公室,最終承認了替考行為,校方隨即報案。
? ?因涉嫌代替考試罪,蔡某與梁某已雙雙被海淀檢察院提起公訴,該案也是北京市首例因考研替考被提起公訴的案件。據犯罪嫌疑人梁某供述,他在一家不錯的單位任職,本想通過考研讓事業發展更好,卻沒想到一時沖動找人替考,要面對今天如此嚴重的后果,也斷送了自己的前途。
? ?考試的本質在于公平公正地選拔人才。替考行為不僅破壞了社會誠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替考行為已經被《刑法》所禁止,今后再對替考作弊心懷僥幸,就是對自己、對他人極度不負責任。在此提醒廣大考生,要誠信對待考試,考試失敗了還有機會,如果逾越了法律的底線,將付出慘痛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