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未成年女之侵犯的權利主要有:該女父母之監護權,得以根據侵權責任請求賠償;該女之身體權和人格權,得以根據侵權責任請求賠償。至于因生子之撫養費用,應該以“身體受到損害與行為具有因果關系”為依據,非以“身體受到損害,增加生活之費用”為依據。而生子不得依據侵權責任為由,請求承擔賠償。
生子是否得以依據侵權行為請求,關乎到”新侵權行為類型的問題”,現實生活中,看似侵害自然人之權益的行為,能否納入侵權責任的范圍,以保護相對人之合法權益。這是實踐對理論提出的課題,法律是否對現實做出回應?這需要考慮哪些因素?如果不成立侵權,理由是?如果成立侵權,侵權責任要素是什么?歸則原則又是怎樣?
正如生子不能依據侵權行為請求原因:訴訟群起,有被濫用之愚(yu?);非婚生子已有繼承法之保護;沒有受到侵權法所謂損害。
體系解釋:從現行法律制度體系中,已有其他法律對主體予以保護,那么創設新的侵權行為類型,則需深思。
社會影響:由于請求權基礎擴大,權利之訴數量有上升之可能性,要防止濫用權利訴訟,惡意訴訟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