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引言
本書由多個章節構成,但中心論點只有一個:無政府狀態比你想象的奏效。
我把論證的目標定得很低。同大多數人一樣,你認為無政府狀態根本不會奏效。有這種想法的人大有人在,社會思想史上的重要人物托馬斯·霍布斯( Thomas hobbe)就是其中之一。
1651年,霍布斯發表了其著名的言論,將無政府狀態中人的生命描述成“孤獨的、貧乏的、骯臟的、野蠻的以及短命的”。霍布斯的邏輯司空見慣。無政府狀態下,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強勢群體掠奪弱勢群體,無良之徒欺詐無辜的受害者,狡猾之人欺騙正直之士,這一切不法行為都無法被阻止。無政府狀態下,沒有社會合作,只有社會矛盾;沒有文明,只有混亂。
霍布斯認為,走出這一無政府狀態叢林的唯一途徑是建立政府,因為政府可以制定并執行法規,保障個人財產安全,從而實現社會和諧。事實上,霍布斯認為,正是政府創造了社會。
在這兩點上,霍布斯都錯了。很長時間以來,無政府狀態下的人們也成功地保護了財產、實現了社會合作,而且時至今日仍然如此。此外,在很多國家和地區,政府才是人民財產的最大掠奪者、社會矛盾的締造者、社會混亂的煽動者,絕非霍布斯認為的幫無政府狀態解除痛苦的良藥。(p1)
治理——保護個人財產的社會規則及執行這些規則的機構——不一定需要政府介入。建立政府只是治理的支撐手段之一。霍布斯忽視了自治的可能性:民眾創造出的社會規則及其執行機構。同時,霍布斯也低估了政府的潛在可怕性。因此,他將無政府狀態看作社會的毒藥而將政府看作社會的救世主也就不足為奇了。
一些讀者對政府的態度可能并不像霍布斯那么樂觀,對無政府狀態也不像霍布斯那么悲觀。當今世界,很多政府辜負了其倡導者的最初期望已是不爭的事實。有些政府甚至更讓人失望,如蘇聯、納粹德國等,它們并沒有促進社會合作,而是嚴重地破壞了社會合作,帶來了災難性的后果。鑒于此,你可能(至少你應該)對政府是社會救世主的說法并不像霍布斯那么樂觀。
如今,人們也承認,一些社會互動可以在沒有政府協助的情況下合作完成。霍布斯對無政府狀態的描述實際上是一種“囚徒困境”邏輯。這一邏輯有一個廣為人知的結論:在一次性博奔的情況下,互不合作是唯一的納什均衡( Nash Equilibrium)。但這一邏輯的另一個廣為人知的結論是:在無限次重復博弈或有限次重復博弈的情況下,博弈者之間總有可能達成合作均衡。
重復非合作博弈有可能達成合作均衡,這就是“無名氏定理”( Folk Theorem),它恰好為我們提供了一種現成的自治機制——連續交易制約。一個人在同他人進行互動時會采取策略,拒絕在未來與不愿合作的人進行互動,從而切斷了對方通過持續互動而獲利的可能性。通過懲罰不合作行為,可以促進合作。如果我們考慮兩個人以上的情況,就要加入名譽因素,這更加重了對不合作行為的懲罰。不愿合作的人由于名譽受損,甚至無法與那些其未曾與之不合作的人通過互動而獲利。
霍布斯的推理將論證“無政府狀態比你想象的奏效”這一觀點的要求降得很低。包含上述考慮的關于無政府狀態和政府治理的推理提高了這一要求,但也只是提高了一點兒。即使是承認自治有效的人,也會馬上警告說自治的適用范圍極為有限;即使是承認有些政府的確可怕的人,也會堅信有政府總比沒有政府好。(p2)
本書將挑戰這一傳統思想,即認為自治的適用范圍極為有限。本書將在傳統觀點認為不可能出現社會秩序的地方發現社會秩序。一般來說,在這種情況下,單靠連續交易制約難以保障合作,如當人口眾多或社會群體呈現多樣化時,當互動并不連續或相關個人沒有足夠的耐心時,當暴力可以解決問題或個人以掠奪為生時。
身處無政府狀態的人會比研究他們的學者更能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與學術人員不同,這些人如果解決了面臨的問題,則會獲得巨大利益;反之,則遭受巨大損失。為了在無政府狀態下通過社會合作而獲利,他們需要克服很多障礙,而能否成功克服障礙是關乎生死的。有了這一激勵,如果無政府狀態下的人們在各種困境中沒有建立有效的自治機制,反而令人驚奇。這些困境當然包括單靠連續交易制約難以維持的情況。本書將展示,那些處于困境中的人確定能夠建立有效的自治機制。
這些自治機制有多種表現形式。一些自治機制同連續交易制約一樣,在群體內部執行社會規則——由社會互動的參與方預示懲罰。另外一些機制,如民間職業判罰,則是在群體外部執行規則——由社會互動的第三方預示懲罰。有些自治機制采用和平的懲罰手段執行社會規則,如羞辱。另一些自治機制則利用暴力的懲罰手段,如血腥的爭斗。本書的討論范圍既包括依靠和平的或暴力的懲罰手段的自治機制,也包括依靠內部或外部規則的自治機制。
本書還將挑戰認為自治永遠不及政府治理的傳統思想。在有些情況下,即使是理想化的政府(那種只存在于想象中的理想化政府),也不一定比無政府狀態好。更重要的是,傳統思想低估了自治所能保障的社會合作程度,同時又夸大了政府所能保障的社會合作程度,因此忽略了一種可能性:那些生活在掠奪成性、功能失常的政府治理下的民眾如果生活在無政府狀態下,境況可能會好轉。本書將展示,至少在一個案例中,這種可能性就是現實。(p3)
當一種自治機制可以幫助無政府狀態下的人們解決他們的問題時,即可認為這種自治機制“奏效”。當然,本書討論的所有自治機制都不可能完美地解決人們所面臨的問題。所有的治理機制,包括政府治理,都不可能十全十美。
當自治機制在你認為不可能奏效的條件下奏效時,即可認為無政府狀態“比你想象的奏效”。本書討論了一些這樣的情況。第一部分討論了社會群體呈現多樣化時的自治機制。第二部分討論了籠罩在暴力氛圍中的人們所采取的自治機制。第三部分討論了完全由“壞蛋”——那些以盜竊、殺戮為生的人——構成的社會里的自治機制。
在上述每一種情況中,利用連續交易制約來保障自治都會遇到不同的障礙。很多人認為,連續交易制約若要發揮作用或非常有效,就只適用于規模很小的社會同質群體,其成員不受暴力威脅,社會成員的未來未被嚴重貼現( discount)。本書第一至第三部分所列舉的成功的自治案例都偏離了上述條件,因此,本書討論的自治機制不限于單靠連續交易制約來保障社會合作的情況。
當以某種自治機制為基礎的社會比其可行的治理選擇能創造更多的福利時(假設你目前還不認為有這種可能性),我們也可以認為無政府狀態比想象的奏效。本書第四部分將按照這一思路展開論述。
找出這種稀罕的自治“獨角獸”的關鍵是要進行對比:將近期經歷過無政府狀態的社會與其在無政府狀態之前或之后的治理效果進行比較;或者更難一些,將未曾經歷無政府狀態的社會的可能表現與其目前的治理效果進行比較。進行這種比較時,我們必須聚焦于相關的治理選項,即確實適用于某一社會的無政府治理或有政府治理,而排除那些不相關的治理選項,如將運行不良的無政府治理與極為高效的政府治理進行比較——很多人都會進行這種錯誤的比較。優于政府治理的自治機制并不難找,但當你對在某一社會中實施無政府治理過分悲觀,同時對在這一社會中實施政府治理過分樂觀時,便很難找到了。一般來說,人們不會這么想,即限制某一種治理機制的潛在有效性的歷史制約因素,也極有可能會限制另一種治理機制的潛在有效性。(p4)
無政府狀態比你想象的奏效,并不意味著本書所討論的自治機制總是能比政府,尤其是那種罕見的、運行良好的政府(當然,會有很多人說這種政府并不罕見,而是常態),更好地解決相應的問題。本書要討論的是,在某些情況下,這些自治機制確實比政府奏效,尤其是那種相對平庸的、運行不良的政府(同樣,很多人會說這種政府是個案,而不是常態)。當然,我并不是說,任何無政府狀態都要優于人們所能想到的任何政府治理,更不是要用特殊的無政府狀態的優越性以偏概全。
關于“無政府狀態比你想象的奏效”這一論點,我想表達的(以及不想表達的)暫時打住。那么,我說的“無政府狀態”又意味著什么呢?當然,肯定是指沒有政府的情況。接下來,“政府”指的是什么就難以用語言表述了。
我們當然可以參考馬克斯·韋伯( Max Weber,1919)的經典定義:政府是合法使用暴力的地域壟斷者,壟斷的地域是一個確定的疆域;在這個疆域內,其對社會規則的制定和執行具有壟斷權威。本書肯定會考慮這一定義。但這一定義其實依然存在一些問題,因此,在本書的至少兩章中,我不得不對政府以及無政府狀態進行不同的界定。
按照韋伯的說法,政府存在與否取決于我們對相關疆域的界定。如果我們對疆域的界定足夠狹隘,那么任何權威,包括我們通常不會稱之為“政府”的民間權威,都可以被稱為“政府”。比如,如果將我們的公寓大樓視為相關疆域,那么大樓的業主協會就可以被視為一個政府,因為它有權制定和執行公寓大樓內相關活動的社會規則。只要我們將疆域界定得足夠狹隘,政府便無處不在。相反,如果我們對相關疆域的界定足夠寬泛,比如說全世界,結果則相反。由于不存在全球政府,世界上的各個國家彼此對立,如同霍布斯描述的“自然狀態”一樣。(p5)
韋伯對政府的定義存在以上問題,但這個問題不是不可解決的。我們只要明確自己要討論的疆域范圍,說明這一范圍為什么與自己的研究是相關的即可。比如,如果我們要研究的是我的公寓所在地——弗吉尼亞州( Virginia)阿靈頓( Arlington)小鎮的政治經濟學,我想所有人都會認為相關的疆域范圍應該是弗吉尼亞州阿靈頓小鎮,而不是我的公寓大樓。相反,如果我們要研究的是國際關系的政治經濟學,那么所有人都會認為相關的疆域范圍是整個世界或包含多個國家的區域,而不是某個特定的國家。當然,在某些特殊案例中,大家對相關疆域范圍的界定肯定會有分歧。但是,至少在原則上,我們對政府疆域的界定基本上是一致的。
韋伯對政府的定義的另一個更嚴重的問題——對本書的論述也更為重要——表現在下面的例子中。我們假設現在要考慮的相關疆域是某個孤立的小群體,并且這一群體中的所有人都明確地、自愿地同意由第三方——如群體的領袖——來治理他們,群體領袖可以下達命令,以暴力威脅來確保命令被執行,那么這位被該群體賦予治理權的領袖是否應該被稱為政府呢?無疑,他在特定的疆域內,對社會規則的制定和執行具有壟斷權威。根據韋伯的定義,這位領袖似乎應該被稱為政府。
然而,我并不這樣認為。而且,我估計不止我一個人這樣想。之所以無法按照韋伯的定義將其稱為政府,是因為他是經全體成員一致同意而出任治理代理的。因此,將這一群體的治理約定看成是民間俱樂部似乎同樣合理。但直覺告訴我們,俱樂部和政府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由于上述例子中存在“明確的、一致的同意”,韋伯對政府的定義便遇到了困難,因此,我們自然要修訂一下政府以及無政府狀態的定義,不但要考慮治理權威是否壟斷了特定疆域,還要考慮疆域內的人們是否一致同意并自愿接受其治理。也就是說,給“政府”下定義,我們除了要考慮疆域壟斷外,還要考慮治理的脅迫程度。(p6)
政府必須是具有壟斷地位的治理代理,強迫疆域內的人們遵守其制定的社會規則,但同時,這一代理不能是全體成員一致同意的治理權威。如果人們已經一致同意其治理權,那么即使這個代理是域內唯一的制定和用暴力執行社會法則的代理,其治理機制仍然屬于自治。依此定義,按照霍布斯和其他社會契約論者設想的方式——經全體成員一致同意——最終形成的不是政府,而是自治。
然而,經我們修訂過的韋伯的定義似乎仍然存在其他問題。假設有一個孤立的群體,群體內唯一的社會規則是慣例——幾個世紀以來自然形成的不成文的財產習俗,而執行這些規則的唯一手段是石刑;當全體成員一致認為某個成員嚴重違反規則時,就對其施以石刑。這一群體的成員從未明確同意接受一系列規則,而這些規則是協調成員行為的唯一依據,并以暴力作為支撐。
那么這一群體的成員是否生活在政府的治理之下呢?我認為大部分人會認為不是。然而,這些發揮治理功能的規則和執法規范確實沒有被成員明確地、一致地同意,但根據上文對政府的定義,我們似乎應該對這一問題給予肯定的回答。
如果說這種以規則為基礎的治理機制是分散地、無意識地形成的,似乎并不符合“壟斷權威”(即使它是制定和執行社會規則的唯一權威,且以暴力作為支撐)的含義,那么我們可以再來看一個例子。假設在某個國家,某個犯罪家族通過暴力威脅來管理周邊地區,而官方政權卻對此不聞不問,將事情交由周邊地區的居民自行處理。那么,這一犯罪家族是否可以被稱為政府?
同樣,根據上文的定義,答案應該是肯定的,但是我認為大部分讀者可能并不這么想。相反,我想很多讀者會認為犯罪家族的出現恰是因為政府的缺席。他們會將犯罪家族的出現看作無政府狀態的結果。我同意這一觀點。①(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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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另一種解決韋伯定義這一難題的相關方法是加入“合法的”這一詞匯,從而將政府定義為“在某一特定疆域內對暴力的合法壟斷權威”(事實上,韋伯自己在界定政府時有時也會用到“合法的”一詞)。然而,這一定義與之前包含脅迫程度的政府定義存在同樣的問題。如果“合法的”是對治理特定疆域的暴力壟斷代理的道德權力的規范陳述,那么問題就在于個人對于什么才是道德上正確的事情有著主觀的理解,這一主觀因素決定了對政府的定義不可能客觀。如果“合法的”是對一部分受治理人群贊同暴力壟斷代理這一事實的實證陳述一一將這一代理機構看作合法的,進而政府應該被稱作“被合法化的在某一特定疆域內的暴力壟斷權威”,那么又將出現新的問題。每個人都贊同的壟斷權威當然是合法的,但如前所述,這種治理形式應當屬于自治俱樂部模式。而如果這種贊同并非一致贊同,那么我們又很難說該壟斷權威是否合法,進而是否存在政府。(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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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用來識別政府的可能方法是借助“退出成本”的概念。但是這種方法基于同樣的原因,并不能給出明確的定義。從字面意思來看,這里的“退出成本”指的是退出一種治理模式進入另一種治理模式產生的費用。用這種方法來定義“政府”的困難在于,退出任何治理模式的代價都很大,除非在特定疆域內有無數種此類安排。但這是不可能的。
由于政府在特定疆域內實施壟斷治理,政府治理的退出成本很可能要高于自治的退出成本。這至少在原則上排除了同一疆域內存在多種治理安排的可能性。但是,這一差異并不會對我們有更多幫助。問題是,可以明確地定義政府的“分界成本”(高于某一退出成本,則認定為有政府;低于這一退出成本,則認定為無政府狀態)是什么。分界成本并不存在。如果說相關疆域的選擇還有“天然的”“明顯的”原因的話,分界成本的確定則無論如何都顯得很隨意。我們對政府的退出成本的直覺非常微弱,更不用說有一致的直覺了。
同樣重要的是,我們可以想象出一種其退出成本比政府高的自治安排。如果有這樣一個政府,其治理的疆域遠遠小于由一個規則體系或一致選出的第三方所治理的疆域,那么退出該政府的治理要比退出后兩種治理模式成本更低。然而,僅僅因為治理的是較大的疆域,一個規則體系或一致選出的第三方就轉變為政府是不太可能的。我想但凡有點兒理智的人都不會這樣認為。(p8)
但愿到目前為止,大家已經理解了精確定義政府的困難所在。考慮到以上因素,盡管可能并不十分令人滿意,但本書在討論政府以及無政府狀態時,有時會使用韋伯的定義,有時則會使用其(包括脅迫程度的)修訂版本。我并不傾向于將海盜船上盛行的治理制度——第三部分中某一章的主題——稱為政府,這是因為接受治理的海盜實際上明確地、一致地同意了船上的制度。同時,我也不傾向于將索馬里( Somalia)盛行的治理制度——第四部分中某一章的主題——稱為政府,盡管這一治理制度下的很多人從未贊同過它,且治理是通過暴力威脅實施的,因為這一制度對理智的人來說,反映的恰恰是政府的缺席。
因此,我識別政府的方法與波特·斯圖爾特( Potter Stewart)法官識別色情內容的方法類似:你一看便知。與我們對退出成本的直覺不同,大多數人對是否由政府在治理特定的社會關系有著強烈的直覺。因此,盡管無法盡善盡美地從理論上定義政府(至少我無法做到),但這并不影響我們在實踐中鑒別政府存在與否。我同時意識到,在某些案例中,這種方法依然會使我們產生分歧。但我想不到有什么方法能比目前這種方法制造更少的分歧。此外,我希望(事實上,我并不百分之百肯定)在本書接下來的案例中,你能跟我在無政府狀態方面達成共識。
無論在前面提到的哪種定義中,無政府狀態并不表明不可以存在多個政府,如在國際背景下。國際政壇包含多個主權國家之間的互動,因此,也必然存在未接受政府治理的空隙地區。并不存在擁有壟斷力量的超國家機構,可以制定和執行覆蓋多個主權國家的社會規則。雖然存在一些超國家組織,如聯合國以及各種各樣的跨國條約來協調跨國關系,且這些組織和條約有時會對成員國進行裁決,并對不合作行為發出警告,但這些組織和條約的成員國是自愿成為其成員的。最終,成員國無論是遵守還是拒絕遵守這些組織或條約的指令,都是出于自愿。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些組織或條約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人們需要將各國政府從國際無政府狀態中拉出來,這些組織或條約的執法權力實際上來自自治機制(如連續交易制約)而非政府。(p9)
本書采用的方法是經濟學方法,即利用理性選擇理論去理解無政府狀態,以及民眾為應對這種狀態而創造出來的自治機制。這當然不是分析該問題的唯一方法,但我是一名經濟學家,更是經濟學的捍衛者。我相信經濟學方法是最有效率的分析方法。
經濟學方法的好處之一是,可以讓我們洞察無政府狀態奏效或不奏效的底層機制② 。對機制的強調使我超越了對不同情況下的無政府狀態的描述,可以更好地發現其底層邏輯,從而解釋無政府狀態為什么在那些情況下奏效,而且是如何奏效的。
我采用的是分析性敘述的方法,即用經濟學的邏輯來分析說明歷史及當代案例中的數據。這一方法自然需要對大量的描述性細節進行提取,同時加入其他描述性細節,從而使所研究的案例可以被更好地理解。
同我的其他著作一樣,本書對經濟學邏輯的闡述主要是文字形式的。希望這樣可以擴大本書的讀者范圍。文字形式也是我思考經濟學問題和撰寫經濟學著作的習慣模式。在這里特意說明,首先是希望可以吸引很多非經濟學領域的讀者,以及那些更習慣非技術性分析的讀者,否則這些潛在讀者很可能會誤以為本書包含大量的方程式,然后將此書擱在一邊。其次,那些深信形式主義是論述問題的唯一合理方式的讀者可以放下這本書回歸數學演算了。
這本書的論述是實證的,而非規范的。本書描述的是世界曾是什么樣子,而非應該是什么樣子。當然,讀者可以用本書對世界的描述去論證世界應該是什么樣子。在本書的第九章,我也對此進行了討論。那部分的論述在一定程度上是規范性的,不同于那些包含我的規范性主張的實證分析。(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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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②關于無政府狀態論述中自治機制分析的重要性,參見勃特克(Boettke,2012a,2012b)和李森(Leon,2012a)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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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會有一些人不愿意承認我在第一章至第八章的論述是實證的。由于挑戰了關于自治的傳統觀念,他們會錯誤地認為這些篇章是規范的。如果你恰好是其中之一,那么可以去讀讀那些規范的論述。然后,你會發現我的論述確實是實證的。如果還是不行,那么你可以參考字典上“實證的”和“規范的”的定義。如果仍然不行,那么你不妨想想,也許無法跳出規范思維的并不是我。
社會科學的一項根本任務是,去理解個體在勞動分工中如何進行社會合作。當政府存在且運行良好時,理解這個問題并非難事。相反,如同霍布斯對無政府狀態的錯誤觀點一樣,當政府缺位或運行不良時,理解這個問題就相當困難。本書的挑戰在于理解,在似乎并不具備保證合作的條件時,如何保證個體之間的社會合作。因此,本書邀你一道探索這種可能性。(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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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不法之徒為何比我們想象的更有秩序》
[美]彼得·T.李森/著;
韓微、鄭禹/譯;
中信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9-01。
人類一秒鐘都離不開秩序,包括不法之徒
“惡棍”往往是拿著兇器的經濟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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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彼得·T.李森( Peter T. Leeson),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喬治梅森大學濟學教授,《公共選擇》期刊北美區編輯。于2001年在希爾斯代爾學院獲得經濟學學士學位;于2005年在喬治梅森大學獲得經濟學博士學位;2003-2004年:哈佛大學政治經濟學與政府學訪問學者;2005年,成為倫敦經濟學院F.A.哈耶克研究員;被列為“世界八大頂尖青年經濟學家”;英國皇家藝術學會研究員。已出版中文作品《海盜經濟學》。李森以將理性選擇理論擴展至不同尋常的領域而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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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暴徒、劫掠者、海盜、黑手黨,這些臭名昭著的不法之徒看似張牙舞爪,實則比我們想象的更有秩序。他們固然可以為了利益鋌而走險,但同時又非常理性:秩序井然,賞罰分明,民主管理,力避沖突。
作者細致描繪了大量妙趣橫生的史實,用經濟學中的理性選擇理論深入剖析了邊緣群體的組織形式,解釋了為什么在人們認為自治機制最不可能發揮作用的情況下,卻出現了自治機制,揭示了自治機制為什么能夠在特定條件下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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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魯·施萊弗( Andrei Shleifer)
——哈佛大學教授
? ? ? 按照科斯的最佳傳統,彼得·李森展示了在最令人意想不到的時代和地點,個人在沒有改府幫助的情況下,如何設法合作組織自己的生活和事務。書中展現的歷史很迷人,經濟學論述很有力,行文很流暢。
阿維納什·迪克西特( Avinash D)
——普林斯頓大學教授、《非法行為與經濟學》作者
? ? ? 通過許多來自不同時代和社會的令人信服的論據和例子,李森展示了自下而上的治理機構是如何運作的,以及為什么自治的效果往往比政府治理要好。這本書對所有經濟學家來說都是引人入勝的,令人大開眼界。
羅伯特·C埃里克森( Robert c. Ellickson)
——耶魯法學院財產法邁耶教授
? ? ? 一部充滿趣味、見解深刻、十分高明的著作。為了反駁霍布斯“政府是必不可少的”的觀點,李森引用了諸如加勒比海盜的制度等歷史事例和諸如社會距離等社會學概念。經濟學家能夠為社會科學諸領域提供靈感,這是非常罕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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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 言/001
第一部分 無法之法/013
第一章、欺騙與合作/015
欺騙與連續交易制約/018
欺騙與社會距離信號/025
第二章、暴力與法則/033
跨群體無政府狀態/035
可能的混亂局面:盎格魯—蘇格蘭掠奪體系/037
《邊境法則》 :無法之法/040
邊境法律的執行/048
第二部分與“魔鬼” 做交易/057
第三章、與游走的強盜進行交易/059
非洲前殖民時代后期的生產商—中間商關系/062
巧妙利用信貸策略/068
進貢品作為風險溢價/073
第四章、與海上劫掠者進行談判/078
更高效地劫掠/080
私掠巡航和海上劫掠/083
私掠船—商船科斯交易/088
第三部分“惡棍” 的自律/109
第五章、海盜的“民主”/111
“惡棍窩”/115
商船的組織形式/118
船長欺壓問題/121
海盜船的組織形式/123
第六章、黑手黨的章程/141
理解罪犯章程的框架/142
罪犯章程/146
附 錄/152
第四部分延伸結論:自治模式是有效的/161
第七章、有效的無政府狀態/163
什么情況下無政府狀態是有效的/165
無政府狀態的兩種現實類型/169
第八章、無政府狀態下情況好轉/179
“掠奪之手” :有政府狀態下的索馬里/184
看不見的手:無政府狀態下的索馬里/188
索馬里發展的根源/198
第九章、不發達國家的無政府狀態/210
最佳治理模式的決定性條件/213
無政府狀態是不發達國家的次優治理模式/215
索馬里及其群組/218
? 第十章、自治模式的未來研究路徑/225
“該死的”/226
基尼格木神判/235
展 望/240
參考文獻/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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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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