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多月前,山東臨沂女司機撞上機動車道晨練暴走團,釀成一死兩傷。
還以為這樣的慘劇能讓“有恃無恐”的行人收斂一點,沒想到今天看到新聞,青島直接把機動車限了,給暴走團讓路:
【為給“暴走團”讓路 青島部分路段夜間施行機動車限行】25日,青島八大峽廣場周邊部分路段為保障“暴走團”健身居民安全,開始在夜間施行機動車限行,避免人車混行。彈性限行后,“暴走團”在沒有車的道路上大步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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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以前有人諷刺,中國人過馬路,就是湊齊幾個人就可以走了。這下更厲害了,只要湊得人夠多,車都給你限行了。
從“我們該不該這么做,會不會影響到別人”的戰戰兢兢,到“我健身是第一位,我是正當的”的毫無顧忌,只差一個默許。更可怕的,默許之后還專門保護他們。那么……那些被影響的人的權益呢?
我們都知道,雖然現在不交養路費,但是都攤到油費里了,買車車價含稅還要交購置稅,還有五路一橋。憑什么開車的交錢養路,卻無條件把道路讓給暴走團的人用?
而且還是在六點半的下班高峰期,考慮過開車人的感受嗎?
所依據的法規明顯被曲解了,限流是在車流量大的情況下限,而不是車少的時候限。
這么多暴走團成員打算要常年占據機動車道,和法條里所列舉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等臨時性的情況,也有著本質的區別。
即使青島的司機大度,覺得繞點路就繞點路了。那這樣的處理方法,會不讓其他地方的暴走團也同樣反客為主,要求同樣的“路權”?這不是給全國交警惹事嗎?
動輒數十人上百人,以“鍛煉”的名義公然走在了機動車道上,這樣的暴走團本身就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應該首先受到糾正、處罰,而不是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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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行人應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第七十六條:行人列隊在道路上通行,每橫列不得超過兩人,但在已經實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暴走團”的列隊陣勢,明顯超過法律規定,豈能以“健身場地不足”等理由知法違法?明明是違法行為,不治不止,反而變相支持,實在令人難以理解。
如果因為暴走團“人多勢眾”,就能讓機動車為其讓路——那么是不是只要報團,然后找到一個看似合理其實荒謬的理由就可以踐踏法律,踐踏別人的時間,地點和公路?
無論健身的要求多么正當,它都不能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就如步行街即使夜間無人,也不允許車輛駛入。
守法的給違法的讓路,交錢的給不交錢的讓路,才是最大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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