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職員跳槽另一金融機構被索賠247萬元

銀行員工換崗另一金融安排 遭老東家索賠247萬元

南昌一練習安排教師離任后惹官司 因競業捆綁違約被判賠原單位2萬元 記者發現這并非個案

離任后不能去同工作作業?想要離任換崗,先看看有沒有簽定過競業阻止協議。8月13日,記者從南昌法院得知,南昌一名教師換崗后,遭到“老東家”索賠競業捆綁違約金6萬元,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后,法院斷定該教師給付“老東家”2萬元競業違約金。

“你簽過競業阻止協議嗎?”采訪中,記者發現,南昌半成以上職場人不了解“競業阻止”。但大部分已簽過“競業阻止”的職場人說,他們當時歸于“被簽”。

【案例】

練習學校教師換崗至另一練習安排被索賠6萬元

據南昌市西湖區法院法官介紹,2014年9月2日,南昌某練習學校與龔某簽定勞動合同,約好龔某在學校從事數學課程教育作業。同日兩頭還簽定了保密協議,載明:除得到該練習學校書面贊同外,龔某不得在與該練習學校有比賽聯絡的單位作業,也不得自行辦學、私自招引學生進行教訓。

“競業地域的規劃:江西區域。”這份保密協議的第五條還規則,兩頭在革除勞動聯絡后,南昌某練習學校贊同每月支付龔某競業阻止補償費,作為龔某遵從本協議競業阻止的補償費。而龔某如果違反競業阻止責任的條款,應給予南昌某練習學校6萬元的經濟補償等。

2016年7月3日,因龔某辭去職務,兩頭革除勞動聯絡,南昌某練習學校按每月1530元,從同年7月4日至9月3日兩個月的競業補償金匯給龔某。

同年9月10日,南昌某練習學校發現龔某出現在其他練習安排,遂以龔某違反競業阻止責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龔某向其支付競業捆綁違約金6萬元等。

南昌市西湖區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練習學校與龔某簽定的勞動合同書、保密協議,系當事人兩頭真實意思的標明,不違反國家法則、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則,合法有用。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好實施自己的責任。龔某系南昌某練習副主管,掌握了南昌某練習學校的練習內容、教案、客戶(學生)材料、運營數據等,對商業練習安排而言系其經濟利益和比賽優勢的重要信息,故斷定龔某為“負有保密責任的人員”,且龔某任教期間及兩頭勞動聯絡停止后,南昌某練習學校按約支付保密費。但比較該競業捆綁違約金的數額,龔某承擔的6萬元的競業捆綁違約金責任過重,結合龔某的保密費和禁業補償標準,裁奪龔某給付南昌某練習學校2萬元的競業違約金。

日前,該案經過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法院保持了一審斷定。

銀行女員工換崗至另一金融安排 被原單位上訴索賠247萬元違約金

關于南昌這起教師遭受“老東家”索賠的斷定,不少市民稱沒有聽過“競業補償金”這個詞,甚至許多求職者并不知道違反這條規則會帶來的成果有多嚴峻。

此前,南昌一名銀行女員工肖悅(化名)就因換崗被指違反競業捆綁,遭索賠247萬元。肖悅稱,競業捆綁條款在勞動合同中是自帶的條款。

2012年8月8日,肖悅曾供職的銀行向省勞動人事爭議裁決委員會懇求裁決,向肖悅索賠競業捆綁違約金247.3萬余元,返還練習費4167元。案件的原因是肖悅2012年2月離任,去了南昌另一家金融安排。

銀行提出索賠的根據是,根據兩頭簽定的勞動合同,肖悅在離任后兩年內,應實施競業捆綁責任,不得到江西省內除該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安排任職。在競業捆綁的兩年期限內,該銀行按照上年度南昌市社會最低日子確保標準350元/月,向肖悅支付競業捆綁補償。而肖悅如違反競業捆綁責任,則需按離任前12個月的月收入總和的10倍向銀行支付違約金。

勞動人事爭議裁決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兩頭簽定的勞動合同是兩頭真實意思標明,契合國家有關法則規則,肖悅應支付給銀行在其離任前12個月收入總和10倍標準的違約金247萬余元,但考慮到其經濟承擔才干,肖悅應按照離任前12個月收入總和的3倍向銀行支付違約金74萬余元、返還練習費2570元。肖悅不服該判決,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支付上述金錢。

源自:X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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