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有的人說,創業者和投資人是朋友,是導師,是伙伴,是談戀愛,是心靈上的家庭關系,等等。
答:
無論如何,首先,是“投資人股東”和“創始管理層”的商業和法律關系。
一方面,很多基金,為了討好1%的優秀創業者,于是把這種討好心態也彌漫到了另外99%的創業者,讓大家覺得VC都是人傻錢多。另一方面,很多CEO,總覺得一頁紙ts最好了,總覺得聊完就打錢最好了,總覺得投資人啥都別管最偉大了,好像這幾百萬幾千萬美金的投資,是帶著你賺錢,給你了便宜,投資人還是別BB了。
這樣的創業和投資氛圍,真的好嗎?
所以,我希望,在秀恩愛,表衷心,談情懷之前,明確一下投資人和創業者的關系:
前者出錢,后者出力,一起賺錢。
前者托付,后者受托,各有權責。
無論創業成功與否,受托責任都在,請允許我直接百度百科:受托責任是一種普遍的經濟關系,也是一種普遍的、動態的社會關系。一個是委托人(principal或theaccountee);另一個是受托人(the accountor)或代理人(agent)。委托人將資財的經營管理權授予受托人,受托人接受托付后即應承擔所托付的責任,這種責任就是受托責任。
這份責任,其實鞭策的不只是創業,也針對投資人。
因為GP投資人的錢,大部分都是從LP募來的。
上梁不正下梁歪,GP不正CEO歪,倒霉的是LP。
如果GP將投資視作為打鬧,賺管理費的心態,那么最后投出來的公司,也不會上進。
如果GP很認真地對大每一筆投資,對錢的態度并不是feel for granted,那么也會逼著自己找到足夠優秀的公司。
所以,受托責任,是GP對LP的關系,也是CEO對GP的關系。
這是根本,明確了這個,大家再秀恩愛不遲。
最后的最后,
如果后者也出錢,在現在看,是加分項,但是其實我們父輩創業,自己都是花了積蓄的,出了錢,才知如何合理花錢。
如果前者也出力,在現在看,是加分項,但是其實股東不只有投資人和CEO,cofounder也會是,創始團隊既然都在拼命,投資人出個力,真心不是什么了不起的。
所以,不要矯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