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咨詢的比較多,針對大家比較關心的這個話題,給大家提供了三個維度的建議,可以參照這個,來決定是否要做:
第一,抖音的用戶群以18—30歲為主,而我們實際法律服務的標準付費客群,30—60之間居多,甚至35歲以上,所以潛在客戶群,很難滿足促進我們業務創收的要求;
第二,抖音用的是頭條系產品的興趣推薦機制,也就是信息喂養,想看什么,系統給推薦精準的內容。而我們法律,是由客戶主動發起的搜索為主,具有偶然性,屬于需求性的服務,與興趣推薦的邏輯相背離;
第三個:互聯網是有記憶的,對于執業8年以上的律師來說,不建議作為主打。客戶在購買法律服務時,存在一定的防御心理。越高標的,對于律師的要求更高。這個律師天天刷抖音,我的案子委托他,是否靠譜,他是否有時間琢磨案子。
基于這些,可以作為法律人是否投入更多精力做抖音類推廣的參考坐標。博眼球、無下限,更是要不得,短期博得了數據,長期看,損害了自身品牌長期的影響力建設。
法律人借用互聯網推廣自己,非常值得贊同,主動與時代接軌。一定要因時而動,因人而異。三思而后行,遠比做了一堆“雞肋”的事情,推倒重來,更重要。
祝好,愿互聯網成就更好的你,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