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維鋼 日課244丨一個道德哲學難題
今天咱們來體會一點思辨的樂趣,思考一個“哲學”問題。我理解,所謂哲學問題,就是在給定的條件之下,你不是通過做實驗或者引入新的知識,而純粹是通過思考和推理來解決、或者認識一個問題。
這個問題是這樣的:如果一個人犯了罪,我們應該在多大程度上譴責他?
其實你以前就遇到過這個問題。比如我們經常看新聞說某某人犯罪,罪大惡極,全民憤慨。可是緊接著記者就會做深入的采訪調查,告訴我們他為什么會走上犯罪的道路,他的犯罪有多大不得已的苦衷。看了記者的報道,有時候我們又覺得罪犯似乎是值得同情的。那么像這種矛盾的情緒,你怎么面對呢?
像這樣的問題在網上往往就是一番爭論之后不了了之,每個人的情緒都受到個人經歷的影響,發泄一番了事,沒人較真。
而哲學家做的,恰恰就是要較真。你必須冷靜思考,抓住本質,才能面對真實的問題,同時也真正面對自己。
咱們來看看哲學家是怎么思考的。我要說的是 Aeon 網站7月24日的一篇文章,“道德運氣”( Moral luck ),作者是哥德堡大學的一個博士后,叫羅比特·哈特曼(Robert J. Hartman)。這篇文章其實是哈特曼的一本專著的通俗縮寫版,原作是一篇很長的專業哲學論文。
哲學家做的第一件事跟數學家有點像,那就是拋開一切具體的細節,把問題抽象到最簡化的形式。那么問題就變成了下面這個樣子 ——
從前有兩個人,參加聚會喝醉了,但各自仍然決定要開車回家。第一個人,我們不妨稱之為“殺手”,在回家的路上一個急轉彎,汽車上了人行道,直接撞死了一個無辜的行人。第二個人,我們稱之為“莽撞者”,也是酒駕回家,也是在路上急轉彎上了人行道,但幸運的是,當時人行道上并沒有行人。
也就是說,殺手和莽撞者的一切行為都是一樣的,只是因為運氣不一樣,他們造成的后果不一樣。那么請問,我們應該給他們什么樣的譴責呢?
你大腦中一個聲音說,既然殺手撞死了人,就理應承擔更大的譴責,比如說應該判刑幾年,而莽撞者雖然是酒駕,但畢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判幾個月也就算了。
可是另一個聲音說,這不公平啊!兩個人的行為其實是一模一樣的,殺手僅僅是運氣不好才撞死了人 —— 我們怎么能因為一個人的運氣不好而多譴責他呢?所以應該給這二人同樣的譴責。
這么一簡化,問題就變得非常清楚了: 我們到底應不應該因為運氣的原因而譴責一個人的道德。
到這一步,一般業余選手的爭論可能就到此為止了。你認為應該譴責“行為本身”,我認為應該譴責“行為的結果”,咱倆是不同陣營的人,誰也說服不了誰,爭論不了了之。那我們看看哲學家會怎么思考這個問題。
哲學家的關鍵一步,是“較真”。
哲學家問,當你說“運氣”的時候,你到底是什么意思?你是不是說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運氣僅僅影響了行為的結果呢?那你可就錯了。
哲學家說,運氣不僅僅影響“后果”,其實連我們的“行為本身”,也會受到運氣的影響。
為了說明這一點,哈特曼又虛構了兩個人。其中一個,也就是我們整個故事的第三個人,我們不妨稱之為“笨拙者”。笨拙者也喝醉了酒,而且也打算酒后駕車回家,他的動機跟殺手和莽撞者沒有任何區別 —— 但是笨拙者在走向自己汽車的路上,把車鑰匙丟失了。笨拙者開不成車,只好打了個出租車回家。
主張對殺手和莽撞者給同樣譴責的人,可能也會譴責笨拙者 —— 從“本質”上說,笨拙者也是個“壞人”,他只不過因為運氣的原因,未能做出壞的行動。既然我們譴責壞人不應該考慮運氣,我們就應該譴責這個笨拙者。
注意,如果你這么想,你的底線已經從“譴責行為”,變成了“譴責人的本性”。
好,那我們請出今天第四個主角,叫“夜盲者”。夜盲者跟其他三人有完全相同的脾氣本性,他也是一個為了自己的方便對別人的安全無所顧忌的人。可是夜盲者患有夜盲癥,一到晚上就看不見東西,所以他雖然喝醉了酒,但是根本不可能開車,所以也就根本沒想過要開車回家。他直接打了出租車回家。
既然夜盲者的“本性”中根本就沒有酒駕撞人這個可能性,我們似乎完全不應該因為酒駕的事兒譴責他。這個應該是沒有爭議的吧?可是別忘了,夜盲者之所以根本沒想過開車,僅僅是因為他的運氣好 —— 他恰好患有夜盲癥。因為他患有夜盲癥,他的“本性”之中就根本沒有夜晚酒后駕車這個選項。
那這就等于說,不但我們行為的結果、我們的行為本身,就連我們自己,也是運氣的產物。
那么這樣一來,對這四個人的不同譴責態度,就一共有四個派別。
第一種是“懷疑論”。這一派認為當你要對一個人進行道德譴責的時候,必須排除一切運氣因素。可是我們已經知道,就連我們自己的“本性”之中都包含運氣的因素。夜盲者之所以絕對不會在晚上酒后駕車,是因為他有夜盲癥。那進一步說,任何一個“壞人”之所以是壞人,也是因為他從小受到過虐待、或者他的基因有問題 —— 一切都是運氣。既然一切都是運氣,懷疑論如果一定要排除運氣因素,那懷疑論就必然認為所有人都不應該受到道德譴責。
第二種是“特性論”。這一派認為我們只能譴責人的“特性”,而不應該譴責人的行為,有點像中國人所說的“論心不論事”。四個人中只有夜盲者的特性中不會在夜間酒后駕車,所以只有夜盲者不受譴責,其他三人都要受到同等的譴責。
第三種是“行動論”。這一派認為我們只應該譴責人的行為,而不應該管這個人的“特性”中包含什么,有點像中國人說的“論事不論心”。殺手和莽撞者都有酒駕的行為,所以應該受到同樣的譴責;而笨拙者和夜盲者因為沒有相關的行為,所以不受譴責。
第四種是“道德運氣論”。這一派認為既然運氣左右了我們的特性、我們的行為、和我們行為的結果,那么運氣也應該左右我們是否受到譴責,以及受到什么樣的譴責。所以道德運氣論認為殺手受到的譴責應該大于莽撞者,莽撞者受到的譴責應該大于笨拙者,笨拙者受到的譴責應該大于夜盲者。
這四個派別咱們這么說著簡單,其實如果你看哈特曼原始論文的話,其背后都有各種學說、各路學者的支持。
那哈特曼是不是把這四個派別介紹完了就完了了呢?不行。哲學家和稀泥可不行,得有自己的立場,英文術語叫“position”。
哈特曼的立場,是道德運氣論。他認為其他三個派別,都是站不住腳的。其中的關鍵,是運氣和人的關系。如果說這件事是因為運氣導致的,一個人就可以不負責,那我們前面已經推導出來,因為人的特性本質上也是運氣決定的,這就等于說人對自己的一切行動都可以不負責。如果說對壞運氣也要負責,那到底要負責到什么程度?既然要對運氣負責,那只負責到行為,或者只負責到特性,都是不完整的。人應該對包含運氣因素的自己的特性、行為和結果都負責。
這個道理一說明白了就非常簡單,為什么還有的人覺得殺手和莽撞者受到的譴責應該相同呢?這是因為他們混淆了“譴責這個人”和“譴責這個人的行為”。
“道德運氣論”認為,不但這些人應該被譴責,而且他們的額外行為、包括行為導致的后果,還應該受到額外的譴責。這也涉及到正確人生觀的問題 —— 作為一個人,我們不但要為“我是不是好人”負責,而且要為“我的行為”、“我的行為會導致什么樣的后果”負責。
殺手和莽撞者在“人格”上是平等的,獲得同樣的譴責,但是他們在“行為”上受到的譴責應該很不一樣。
對此我想,哪怕你完全從功利角度出發,這個立場也是對的。如果人只要做個好人就行,不用顧忌行為和后果,那世界上就會出現各種假仁假義、重視姿勢而不顧后果的人。正是因為我們要考慮到這么做可能會遇到不好的運氣、可能出大錯,我們做這件事的時候不管有多么美好的初衷,也要謹慎小心三思而行。
| 由此得到
通過這個道德哲學問題,我們至少有三個收獲。
第一是思辨的樂趣。我們看到哲學家是怎么把一個具體的問題抽象出來,變成簡單的通用問題,然后追問問題的本質,又設想了思想實驗來幫助分析問題。
第二是對運氣的深入理解。我們意識到,僅僅把壞的結果歸于運氣是不行的,其實我們本身的特性和行為,都是運氣的產物。你根本就不可能把人和他的運氣隔離開來。
第三,我們可以進一步學會怎么對待“運氣”。你是個好人從來都沒干過壞事,你也不能太驕傲;別人是個壞人,做了壞事,我們可能還要對他抱有同情。但是同情歸同情,即便考慮到運氣的因素,該獎勵還是得獎勵,該譴責還是得譴責。
最后我還想再說一句 —— 當你說你要怎樣對別人道德譴責的時候,這個“你”又是誰?你是政府嗎?是上帝嗎?那你應該知道這個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公平。
雖然如此,作為一個真誠而又理性的人,我們還是應該盡可能追求一套“自洽”的道德標準 —— 這就意味著不管你是受害者的朋友還是犯罪分子的家屬,你對同一件事的道德譴責不應該有所不同。 這是哲學給我們的慰藉。
萬維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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