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催的*ST椰島董秘事件
作者:財深道長
近日發生的*ST椰島董秘被上交所公司譴責一事,很有啟示意義,事件過程如下:
一、2017年
2017年12月6日,上交所檢查認為*ST椰島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因會計差錯導致定期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具體內容:公司聘請的審計機構對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計時發現公司此前的財務數據存在處理方式不對的地方,然后采用了追溯重述法進行了更正。
2、2016年度業績預告嚴重滯后,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才披露2016年度業績預虧公告,按照規定,公司應該在2017年1月底前進行業績預告。
針對以上違規行為,上交所對時任董事給予“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二、2018年
2018年12月6日,上交所檢查認為*ST椰島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業績預告披露不準確且未及時更正 (“披露不準確”是財務總監失職,“未及時更正”是董秘失職),“嚴重影響了投資者的合理預期,可能對投資者決策產生嚴重誤導。”;
2、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未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導致公司2017年《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其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1)、連續兩年更正業績預告,財務報告內控失效;(2)、對部分客戶的授信額度過大,存在超過授信額度發貨,與之相關的財務報告內控失效;(3)、采用預付款方式采購,理財產品收益低于融資成本,資金管理方面需改進和完善。
針對以上違規行為,上交所對時任董事給予“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
三、結果
1、2017年被通報批評的是公司的前任董秘王一博,這次被通報批評的是公司的在任董秘齊苗苗,對于齊苗苗個人來說,算是初次,應該是“通報批評”處理,而不是更重的“公開譴責”處分,但是,上交所紀律處分新規中的“公開譴責”是對照職位或者對照公司整體、而不是對個人的。
就算也就是說,對于齊苗苗個人來說雖然是初次違規,但對公司來說,已經是一年內的第二次,此時在職的正好是齊苗苗,所以上交海對其給予更重的“公開譴責”處分。
2、對于董秘個人來說,一旦被公開譴責,上市公司就要在一個月內將其解聘,意味在三年內都不能再當董秘。
四、教訓
1、對于上交所的年度業績預告及修正時間,相關規則是這樣規定的:年度業績預告發布時間和修正時間都是要在次年1月31日前,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公司業績預告在2018年1月31日才發布的,這就根本沒有留下可以更正的時間,對于企業來說,合理規劃、安排好時間間隔,是十分必要的。
2、董秘是高危行業,象*ST椰島這樣的事件確實不是董秘個人所能控制的,當然其個人也有責任,去年同期都受過處份,今年怎么還能失之提醒、督導呢?
3、對于董秘而言,不僅僅是擔當企業代言人,更要精通企業內控、財務管理,而且具備必須擁有充分的資源和話語權,是企業的總管式人物,否則不知啥時就會面臨“突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