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權轉讓條款中提到,若在上海超聚盡職調查過程中未發現框架協議中約定的情形, 則上海超聚在盡職調查完成后 10 個交易日內與寧波順辰按框架協議條款及約定簽署正式的股份轉讓協議。
上述“框架協議中約定的情形”是指:標的股份存在重大權屬瑕疵,或者存 在轉讓的實質性障礙且無法在相關股份過戶前順利解決的;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 及其實際控制人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 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或者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行為終止不滿三十六個月;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 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 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 查的情形,或者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不滿三年的情形;
上市公司、 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存在《證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 法》、《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導致上市公司不得進行重大 資產重組的情形或其他不得發行證券的情形。
綜上所述 “框架協議中約定的情形”幾乎全部是不影響重組的事項,進一步說明受讓方是準備給自己重組買的殼,并且可以隨時多可以停牌不影響重組的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