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歸納
歸納就是從眾多個別十五中概括出一般原則的思維方法。歸納由前提和結論兩部分組成,其前提是個別情況而結論是一般原則。
二、歸納和演繹之間的關系
1、歸納是演繹的前提和基礎,演繹離不開歸納即其他思維方法。首先,演繹必須以一般原理如公理、定律等為前提,這個前提不是演繹自身提供的,而是思維運用歸納其他方法的結果。其次,演繹要求前提必須正確,但它自己卻不能保證自己前提的正確性,其前提的正確性需要歸納及其他思維方法來保證。再次,演繹的前提即使正確,如果只停留在演繹推理上,還不能獲得對于事物特殊性的認知,因為事物的特殊性并不能完全包含在一般之中,因此只憑演繹推理并不能認識事物豐富的個性,而要獲得對于事物的具體認識還需要運用歸納及其他思維方法的證實和豐富,一旦發現新的特殊情況與演繹推導出來的一般結論不相符合,還需要對結論作補充和修正。
2、演繹是歸納的導向,歸納離不開演繹。首先,歸納需要演繹的指導,演繹規定著歸納的目的和方向。歸納不是盲目的思維活動,它對大量經驗事實如何概括、概括什么,需要一般原則的指導,離開演繹,歸納便無法進行。其次,歸納所得出的結論,特別是不完全歸納法得出的結論,通常具有或然性,要證明歸納出的結論是否正確,還需要演義進行補充研究。再次,歸納成果的擴展和深化也需要演繹發揮作用。
三、形式邏輯
形式邏輯中的歸納和演繹是比較基礎的東西,所以也是很重要而不能忽視的。形式邏輯是思維的基礎,為思維提供了不可缺少的基本原則。
四、毛摘錄時的觀點
1、“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是最根本的問題;
2、摘錄了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的區別和聯系,及辯證法與折衷主義的區別。
辯證邏輯:A是A,同事又不是A,一件東西和他本身同一,同時又不同一。形式邏輯只看見同一這一面。辯證法不盡看見這一面,又看見了另一面,因此它能包攝,吸收,揚棄形式邏輯。形式邏輯看不到的,辯證法能看到,形式邏輯看到了的,辯證法不但看到,而且加了改造與深化。
3、對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中共有的“從特殊到一般,從一般到特殊”作了區別
這一點是應該引起我們注意的。因為通常很多人都和葉青一樣,根本不知道這個區別,而把它們混為一談。葉青是怎么認識的呢?
“照葉青說法,似乎辯證法的研究,也是從特殊到一半,從一般到特殊,它就是歸納法演繹法,這其實是錯誤的”歸納法是從一般到特殊,演繹法是從一般到特殊;但不能說從特殊到一半就是歸納,從一般到特殊就是演繹。
因此,我們可以說,歸納法是從特殊到一般,演繹法是從一般到特殊;但不能說,從特殊到一般就是歸納,從特殊到一般就是演繹。因為抽象也是從特殊到一般,具體也是從一般到特殊。
在辯證法中,從特殊到一般的過程中,雖用到普通歸納法里的觀察、比較、分析等方法,但只作為一個要素應用它。因為歸納法在這里只走著分析的路徑,只從復雜事物中抽出簡單的一面的規定。辯證法卻不然,不只是分析,同時也在綜合,即不止抽出簡單的一面的規定,還要找出全面的矛盾統一的規定。
也就是說,形式邏輯中的歸納和演繹在運用于辯證邏輯或辯證法中的時候,只是作為從特殊到一般和從一般到特殊這兩種研究過程中的要素而運用的,知識這兩種研究途徑的一部分。
無論怎樣,歸納法可以使我們巨總結同類事物共同的特征、性質和規律等,而演繹法則可以把歸納所得的結論運用于特殊的具體的事物或事物的特殊情形之中,增加對具體事物的認識,包括對事物在某種特殊情形下的運動變化進行預測,所以這兩種方法都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