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關于案件事實,原告和被告往往會給出不同的版本,讓人 莫衷一是。剛開始你會覺得要么其中一人說謊,要么兩人都說謊,后來發現并不是這么回事。有一次在和法官交流的過程中,法官引用納粹宣傳部長戈培爾的一句名言——謊言重復一千遍就成了真理——啟發了我。
我們平時所談的事實,往往是被加工的結果,當然,這種加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撒謊,所謂的加工,是說這里摻雜了個人的情感、立場和價值觀,甚至可以進一步說,事實是在個人情感、立場和價值觀的推動下得以建構。這樣的事實,就不能再單純地等同于事件。
也就是說,事實本身受到當事人情感、立場和價值觀的左右。而且,人有一種傾向性,就是自我強化。一旦當事人對一個事實有了摻雜個人情感、立場和價值觀的解讀,形成自己的觀點和判斷之后,他將通過種種途徑或蛛絲馬跡來印證、強化自己的觀點和判斷,來證明自己是正確的、正義的、無辜的、不幸的。這里就會出現不可思議的結果,人成了自己觀念的奴隸,人被心中的念頭所主宰。
面對這種讓人莫衷一是的事實,法律所能做的只能是在證據的基礎上,認定法律上的事實。法官不是上帝,沒有目睹案件的前后經過,不是什么天知地知,何況法官本身也會摻雜個人情感、立場和價值觀;另外,試圖把當事人的情感、立場和價值觀從中剝離出來,純粹是一場徒勞。
法律既然如此“軟弱無力”,那還能做什么呢?法律只能對人的行為劃界并設定裁判規則,即使涉及到情感、立場和價值觀,那也只能取社會主流最大公約數。這個結論看似悲觀,何嘗不是對個人情感、價值觀和立場的尊重呢?作為一名法律人,我們也得學會適當抑制個人的情感、價值觀和立場。
最后,奇怪的是人為何會有自我強化的傾向?這個傾向本身是否有積極的價值?首先,人有自我強化的傾向,是人的自我意識進化和發展的結果;其次,若這個傾向不能得到牽制和平衡,將是一件很危險的事,人與人之間的矛盾不說,人自身也會走向瘋狂。在一個多元化、公平博弈的社會里,人的自我強化,或許對人的個性和自由發展有積極的價值和意義。
PS:引用某位哲學家的話來印證本文觀點:“從前的一切唯物主義包括費爾巴哈的唯物主義的主要缺點是:對事物、現實、感性,只是從客觀的或者直觀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們當做感性的人的活動,當作實踐去理解,不是從主體方面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