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之1:律師,我想去坐監獄,請幫我想想辦法吧(上)

前段時間,被于歡案件的事刷屏,各種聲音都有。我一直在看,一直在思考。其實,案件辦理并不復雜,也不難,一是查明事實,二是正確適用法律。復雜且難的是,司法機關在辦理這類案件時,要不要、要怎么去引導這個社會上的一些理念性的東西。

社會上可以出現不同的聲音,也可以有不同的行為,社會各界可以爭論,可以爭鳴。說對了,說錯了,都無所謂,對的自會有人支持,錯誤的也會遭到大家的反對。但是到了司法層面就不同了,說明有人的權利、利益需要得到保護,這種保護已經到了非司法途徑無法解決的程度。

而法院的判決,則是處理爭議解決問題的最后一道防線!所以,法院如何處理很重要,它有著太多的示范、懲戒、教化作用。它如果錯了,如果處理不當,那影響就大了。所以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于歡案件已經進入省高院二審,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已經介入。在一個正常的社會里,如果一審判決判得離譜,上級法院是完全可以糾正一審錯誤的。所以,本文無意去評論原一審判決結果。

我想討論的,是我從于歡案件中看到的其他元素。那就是高利貸問題。

現在的高利貸好像進入了灰色地帶。雖然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是這是從民事上來做的規定,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無效。其他法律好像沒有關于高利貸的規定。

實踐中,高利貸越來越多了。有的是私下放貸,沒有公司,自己有錢,或者通過關系從銀行搞來的資金,專門借給急需資金的人。也有的開了典當行,還有的是小額貸款公司,也有很多的互聯網“網貸”公司。

幾乎在所有的高利貸業務中,都存在非常多的違法行為。最為惡劣的是,一是通過利滾利、驢打滾這些以前都是在小說人物的口中聽到的詞,來實現對利息的貪得無厭的追求,二是為索要本金和他們所計算的利息,不惜非法拘禁所謂的“債務人”,恐嚇、綁架其配偶孩子父母,人身侮辱與傷害。

以前有位三十歲左右的女士來我們所咨詢,說替人擔保了20萬元,借款人因為換不起債,跑路了。然后出借人派人找到這位女士,要求她還款付息。被逼無奈,她想辦法還上了二十萬元,但是人家告訴他,這二十萬元,僅僅是以前累計的三個月的利息而已,本金早已經不是二十萬元了。其實,她每次還錢的時候,本息不是少了,而是越來越多。每次都被逼寫一張金額更大的借條。寫借條,采用威逼、恐嚇,不寫就會對她未滿周歲的孩子怎么樣怎么樣等等。她為了脫身就會寫新的借條。結果她來找到我們的時候,借款的借條已經寫到了二百余萬元了。據她自己說,她已經還掉了超過一百多萬了!并且在債務人跑路之前,可能就已經還了100多萬元了。

我們問她做什么工作,錢從哪里來。她說她以前做小生意,后來有了孩子之后就一直沒有工作,孩子當時才一歲多一點。原來家里有一萬元的積蓄,還了高利貸,其他全部都是借的款。她丈夫與她同行,替她說,都是騙來的,從親戚朋友那里騙來的。什么理由都編過了,所有的親戚同學都借過了。現在是實在沒有辦法再借到了,才偷偷跑出來找律師。好像來這里放貸的人也知道,很可能都是跟蹤的。

那位女士的精神面貌,用什么語言也無法描述。令我想起魯迅的小說《祥林嫂》中的有句話,“只有那眼珠間或一輪,還可以表示她是一個活物”,整個人是呆滯的,木然的。

據說,放貸的人已經放出話了,如果遲于哪一天不還上多少錢,就要剁她的手,或者抱走她的孩子。還命令她不準躲,躲走了會找她配偶、父母的麻煩等等。

她們也報過警,警察給記個筆錄,叫來放債的問一問,或者記個材料,然后說,“你們之間屬于經濟糾紛,上級有規定,公安局不能參與經濟糾紛。”然后就把她推出派出所了。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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