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時,尤其重疾險,常會聽到兩種銷售誤導:
沒有住院,健康告知可全填否。
不告知病史也沒事的,《保險法》寫了,熬過2年一定賠!
按照這個邏輯,甲狀腺結節,高血壓,糖尿病,乙肝,投保時都不用告知,熬過2年都能賠了?莫不是要上天了?
關于上面提到所謂“熬過2年一定賠”,《保險法》原文其實是這么寫的: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2年不可抗辯條款,其實指的是保險合同成立2年后,,保險公司不能因為投保方不如實告知,而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如果適用不可抗辯條款)。
注意!寫的是,保險公司2年后是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不是2年后賠付!不是2年后賠付!不是2年后賠付!
是否賠付,取決于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一刀切地說2年后一定賠付,是耍流氓哦~
法律精神本是想平衡投保方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不對等關系,但不知道為何到了民間,就變成了即便不如實告知,熬過2年一定賠?。嘈Α?/p>
另,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一般適用長期險,比如長期的重疾險和壽險。
而意外險和大多數醫療險為一年期保險,理論上不適用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但對于續保時不要求健康告知而直接續保的醫療險,實務中有出現過適用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情況。
一、理賠時保險公司怎么處理?
如果投保時未告知的疾病,是很小的毛?。ū热绺忻埃蛔阋杂绊懕kU公司的承保決定,一般不會被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會得到賠付。
但如果投保時未告知的疾病,足以影響投保人的承保決定,合同成立2年后是否賠付,要打個問號?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重疾險
1)投保前疾病與申請理賠的重疾是同一疾病。保險公司不賠。
比如投保前已經有了肺癌,2年后拿著肺癌的確診單子去找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不賠。
因為投保前已經有了肺癌,申請理賠時候,不符合重疾險里面“初次發生重疾“的定義,不屬于保險事故,所以不賠。
2)投保前疾病與申請理賠的重疾不是同一疾病,但是有直接相關關系。保險公司一般不賠。
比如投保前有肝硬化,2年后肝癌,有爭議,要看是否能將肝癌的鍋甩給肝硬化。不過由于肝硬化和肝癌的在醫學上的相關關系太強,一般碰上這類情況,多數保險公司的理賠部門是傾向于是不賠的。打官司就是另一說了。
3)投保前疾病與申請理賠的重疾不是同一疾病,且無直接相關關系。多數保險公司會賠。
比如投保前有乙肝病毒攜帶,2年后得原發的甲狀腺癌,由于甲狀腺癌和乙肝病毒攜帶之間沒有直接相關關系,多數公司會賠,不過也有公司不賠的。
2、壽險
壽險保障身故。2年后是否理賠,看了許多案例,不盡相同。一般而言
1)投保前疾病直接導致了身故,保險公司層面,一般不賠。
比如投保前已經有了肺癌,又由于肺癌直接導致了身故,保險公司是傾向于不賠的。打官司是另一說。
2)投保前疾病,和身故沒有直接關系,一般會得到賠付。
二、如果打官司,法院怎么判??
對于被保險公司拒賠的情況,一些人走上了打官司的道路??靹t半年一年,慢則三五年。
每個案子不盡相同,甚至同一案子,一審和二審結論完全不同。
列幾個重疾險方面的案子。
另需要特別說明,這些判例只代表過去,不一定代表未來。
打官司這條路,耗時耗力,可能得到賠付,也可能竹籃打水一場空。
Case 1?
【投保前疾病與理賠的疾病為同一疾病,2年內】
投保前:陳某2015年7月16-22日,住院被診斷為肝癌
投保時:2015年7月30日投保,將住院檢查單子出示給保險公司業務員看,但是填寫健康問卷時未告知既往病史,合同生效
理賠時:2016年3月(2年內)再次確診為肝癌,保險公司拒賠并解除合同。
判決:保險公司賠一半。原因:
1)保險合同有效。投保方雖健康告知填否,但已將住院檢查單子出示業務員,視同已經如實告知。
2)申請理賠的肝癌不屬于保險事故。該疾病在投保前已經罹患,不能認定為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
3)保險公司對于投保人投保時提供的資料未進行嚴格審核,有過錯;投保方明知自己存在合同約定的重疾,對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亦存在過錯。
綜上,判決保險公司賠付一半。
這個案例特殊的點在于,保險公司業務員在投保時,是知曉被保人有癌癥的,因而視同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候知曉被保人有癌癥。如果業務員并不知曉,這個案子可能會是非常不一樣的結果。
Case 2?
【投保前疾病與理賠的疾病,疑似相關,2年后】
投保前:武某2008年4月,曾就醫,被診斷為高血壓三級,多囊腎,多囊肝,做過手術
投保時:2008年12月投保,未告知既往病史,合同生效
理賠時:2014年11月(超過2年),以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申請重疾理賠,保險公司拒賠并解除合同。
判決:
一審判決保險公司不賠。
原因:投保人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對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事故不負保險責任。
二審判決保險公司賠。
1)保險合同成立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被保人投保前所患的多囊腎,和其請求理賠的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屬于兩種不同的疾病,二者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導致聯系,故應按合同規定賠付。
注:以上判例,均參考自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
三、最后
其實中國內地的很多判例看下來,現階段法院對于消費者的保護還是非常明顯的。
對于涉及保險責任以及免責條款載明相關事由拒賠的,一般都會考慮到投保方處于信息弱勢地位,除非保險公司能有效證明已向投保方履行詳盡明確告知關義務,否則都會認為保險公司答辯理由不成立,判決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予以賠付。
但是,每個案子情況不同,法院法官也不同,且現在并不代表以后。隨著消費者教育水平的提高,隨著市場的規范化(銷售誤導變少),以后的判決會如何?不好說,個人判斷是裁判的天平會往中間靠攏。
還是那句話,買保險是為了保障,為了安心,而不是買一顆隨時會爆掉的雷。
如實告知是對自己最好的保護。
畢竟,打官司是一場耗時耗力卻不一定有所收獲的事情。
最后,給一個小貼士:在中國內地,采用詢問告知原則。
健康告知里面問到的,告知;沒問到的,可以不用告知。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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