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案例中提到,被告認為原告主體不適格。那么接下來的問題就出現了,如何認定原告主體是否適格?不適格的話,法院該如何處理?
如何認定原告是否適格?
這里的主體適格,指的是起訴的一方是否具有起訴的適當資格,根據民訴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謂的“直接利害關系”,意思是原告的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例如,張三借款100萬元給李四,李四耍賴不還錢,直接導致了張三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也就是與本案之間有直接利害關系,所以,張三就是本案的適格原告。
認定直接利害關系的目的有二:其一是為了維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當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時,賦予他們訴訟的主體資格,保障他們的訴權;其二,防止濫訴,節約有限寶貴的訴訟資源。反過來說,如果不將原告限定在“直接利害關系”中,在我國目前人員的法律素養和認知水準還不高的情況下,任何民事主體都可能隨意輕率地啟動訴訟程序,這對司法資源是一種極大的浪費。
如果原告不適格,法院如何處理?
還是以昨天的文章為例,如果藍天公司不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結果藍天公司又以合同糾紛起訴兩股東的話,假定法院認為藍天公司主體不適格,那么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如果立案時發現原告主體不適格,應當是不予受理。
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被告不適格,法院如何處理呢?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有明確的被告”即可,根據該條規定,這要被告明確,法院就應當正常開庭審理,如果發現被告不適格,法院直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因此,被告是否適格是實體審理判斷事項。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原告的主體認定是極為重要的,在立案前就應當將起訴的條件認認真真的研究,防止在訴訟中因為主體是否適格問題而導致案件被拖延甚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