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雨松
? ? 今天講有關法律的第三個基本認識:人與人(再次強調這當然包括法律擬制的人——法人)之間許多法律關系是通過其意思表示而形成的。
? ? 這里的關鍵詞是“意思表示”。這個概念其實很抽象,如果要從專業的角度去發揮,從不同角度出發那幾乎可以做出個博士論文了。因此,我盡量的說得直白一點,核心目的不在于使大家了解多少與意思表示有關的法學理論,而在于使大家能理解到意思表示在法律關系的形成中扮演了個多么牛逼的角色。
? ? 讓我們從字面的意思入手,意思表示——是把你的意思向外界或者第三方表達嗎?這個常規性的理解涵蓋了“意思表示”部分內涵,但法律意義上的“意思表示”還不限于此。
? ? 有三點請大家記?。?/p>
? ? 首先,意思表示是一種行為——這種行為可能是語言、文字或者行動,是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將內心意愿表達出來,使外人所知曉的行為。
? ? ?其次,這種行為與我們日常所說的行為有所不同,是能夠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作為一個正常的自然人,每天我們都會做坐出大量的行為,從吃喝拉撒日常工作到逗比打諢偷看美女等等,這些行為未必都能構成我們這里所說的意思表示,能成為意思表示的必定是能夠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如:談個戀愛牽牽小手什么的,和正兒八經到民政局填表簽字做出兩人自愿結為夫妻的表示,這兩個行為中后者將會產生了婚姻法上的法律效果,這才能歸為意思表示的范疇。
? ? 第三,這種行為一旦做出,將會對行為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既然能產生法律效果,也就意味著會帶來相應的法律權利與義務,自然行為人會受到相應的法律約束。而非意思表示的行為則在法律意義上無任何約束,就如同前一天還情深深雨蒙蒙狀的“你是我的心你是我的肝”,第二天就可以我自瀟灑摔門去,空留佳人兩行淚。這種帶來的無非是道德層面的譴責,雖然人品可恥,但若摔門去的同時只要沒有觸動能帶來法律拘束力上的其他行為,那受害者也只能晚上蹲墻角扎扎小人了。
? ? ? 以上這三點,是意思表示最核心的特點,不符合這三點之一的行為都構不成意思表示,自然也就不會對行為人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和約束力。
? ? ?從上面的介紹大家應該可以感覺到,意思表示這種行為其實挺“牛皮哄哄”的。其他的行為做就做了說就說了,說好聽叫只要你心理抗壓能力夠強,說不好聽點叫“人至賤則無敵”,沒有人或者外來的某個社會強制力能把你怎么樣。但意思表示則不同,一旦做出了,隨之產生的法律義務那可是有法律強制力保障的,一旦違反,法律責任隨之而來。
? ? ? 所以,也正是意思表示這種屬性,使得法律對意思表示的做出也有許多的特殊保護,以確保意思表示行為人的權益。比如,前一次所談到的行為能力,之所以會根據年齡對行為能力進行劃分限制,其目的在于保證行為人做出符合其認知能力的意思表示。同時,法律還保證意思表示的做出是真實而自由的。若不是,比如行為人被欺詐了,或者是受到威脅而被迫做出的——誰要是將俺媳婦給挾持了,在這種情況下我肯定是對方要啥給啥(看我這馬屁拍得,媳婦肯定滿意哈哈哈哈哈)…….這些意思表示,在法律效力上肯定都是有瑕疵的,自然受到的法律保護不能和正常的意思表示一樣。至于具體的情形,在后面的分論中涉及到具體問題時會逐一向大家分析。
? ? ?題外話又來了:
? ? ?可能有些細心的朋友已經發現,本篇的第一句話里是說的“許多法律關系”,這個說法不是個全覆蓋的概念。既然是“許多法律關系”而不是“全部法律關系”,那不是還有“其他法律關系”可以不需要意思表示?
? ? ?呵呵,作為一個嚴謹的專業的法律人,雖然我在寫公號的每一篇文章時都盡量在枯燥的法律知識中加點段子進去,但我所寫的每一句話其實都是有專業依據的————裝逼完畢,進入正題:
? ? ?舉一個例子,法律上有個名詞叫“事實行為”,直白點說就是行為人不包含意思表示的要素,但按照法律規定,仍然會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這類行為很多,比如我現在在寫作中,哪怕我寫作目的不是為了發表在個人公號上吸引美女的關注,而是為了深藏書屋半夜自我欣賞陶醉。這僅僅只有我一個人看的文章,根據法律規定,也能形成著作權意義上的相關法律關系,我作為作者也自然擁有文章的全部著作權。一旦某一天,我的著作權被他人侵害了,我當然可以舉起法律的武器,組織我們公號背后那強大的顧問團隊,向侵權者展開有力的法律攻勢。
? ? ?所以,抄襲有風險,諸君請留意
? ? ?作者介紹:李雨松,法學博士,公職律師,現就職于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有文章歡迎轉載,請保持文章完整,并保留作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