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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天,網上鋪天蓋地的各種文章討論關于陜西榆林的一位產婦因為分娩前過于痛苦選擇跳樓的事件。它們從各種角度試圖挖出家屬、醫院的過錯從而義正言辭的引申出令大眾贊同并引領輿論的話語。
觀點無非分成了兩派,我梳理下:
觀點一:嫁錯了人,就可以要了自己的命。
1.男人的冷漠:丈夫和婆婆一是為了省錢二是為了生二胎,無視產婦的情況導致了她在生不如死的情況下選擇跳樓。
2.孩子優先的思想:產婦兩次下跪,家屬都不同意剖腹產,家屬更多的考慮順產是不是對孩子好
3.弱者以賣弱要挾醫院獲取利益:家屬在產婦死后,無恥的利用自己死去的妻子和孩子和醫院扯皮換取利益。
寫第一點和第二點的文章尤其多,這件事觸發了很多媽媽生育時的回憶。她們把自己的怨氣借這件事情以深刻、痛苦、警示的語言抒發出來用盡自己的力氣去詛咒渣男和他媽,希望小姑娘可以避免遇到這樣的悲劇。
第二種寫的人少了點且爭論也少了點:
第二種:大家都認為醫院有監護不當之錯
1.家屬家屬不能理解為什么好好的人進去了醫院生孩
就會跳樓了,而且還是挺著大肚子的孕婦爬到一米一三高的地方過程中沒人阻攔。
2關于剖不剖的問題,醫院給出的建議到底是什么?如果是符合剖腹產指征的話應該尊重產婦的意見還是家屬的意見。
關于“哪一方拒絕了產婦剖宮產要求”這一問題,醫院與家屬說法不一。在醫院拿出證據和家屬的自說之詞中,醫院占了上風,有視頻、有簽字的入院知情書,而家屬口頭無憑似乎這場爭論有了定論,可事情真相到底是什么呢?截至目前,官方權威調查尚未公布,相關事實有待澄清。
作為一個勝過孩子的母親,待過產房的母親,我不愿意設想最丑陋的情形:畢竟沒有親臨,沒有發言權,做不到對別人丈夫橫加指責;尤其在事情真相沒有調查公布出來之前。我很想問問那個產婦,知道自己的行為給家人帶來了如此多的爭議和引起了如此多的討論,她還會不會選擇跳樓結束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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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更想以這個角度來看待這個事件:如果我們自己遇到了這樣的事,該如何自救?
從個人方面來講,我想我們應該更多的去敬畏生命。在想輕生的時候是不是可以多考慮考慮生命的可貴,包括自己的還有孩子的。在我們的教育家庭環境和社會氛圍當中淡化對自我的認同,對自己生命的尊重。小的時候孩子是父母的,接觸的最多的是學習;長大了,出現了很多與學習不相同的方方面面的問題,很多人選擇輕生。他們的意識里沒有尊重自己的生命,我們應該在大學教育和社會宣傳當中更多的去引領大家去敬畏生命,乃至小學開始家庭教育中家長就有意識的引導孩子要尊重生命。只有這個意識深深的植入我們的價值觀當中,輕生的年頭就不會輕易的冒出來,總會有更好的辦法來解決難題。
人民網上發布的一篇工人日報的文章《產婦走了,問題還在》當中深入探討了患者手術簽字權的流程問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手術是要有家屬簽字的,但是2009年12月通過的侵權責任法中明確指出,“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兩種法律兩種解釋,醫院在工作中到底適用哪一種,需要官方給出一個明確的意見。
關于簽字權的問題最壞的情況是,網上大家揣測過的境況,醫院必須家屬簽字才能做剖腹產,而自己的老公確實惡心的讓自己想輕生了,愿意省錢不愿意簽字,怎么辦?沒有辦法嗎?不會的,試想一下以假跳樓威脅自己的老公和婆婆,不簽字就跳樓,難道還能真的不簽嗎?不會的醫院里面人的唾沫可以把他們淹死。生完孩子之后該怎么處理這段婚姻就怎么處理。所以處于最弱勢的地位,也是可以自保的。別人靠不住就自救!對于上文提到問產婦的那個問題,我想說,如果她愛她的家人,那么怎么忍心留給家人一地的質疑;如果不愛的話,是不是選擇任何辦法都要保住自己和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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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你是男人女人,無論你結婚沒有,或是遇到怎樣的渣男或是惡女,也不能剝奪你自救的權利。走進婚姻沒有減少你自身的權利沒有改變你思考的方式,為自己發聲,為自己尋求解決事情的辦法,你可以為自己負責任。自救而不是跳樓是兩條思維的路徑,是兩個選擇的方向,只有始終不放棄,才能一直自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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