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現象或許在原始社會末期就有 ,但作為一種概念 ,直到先秦時期才開始出現。它由“博”字引申而來。博,先秦典籍中寫為“簿”,僅指六博這種局戲。先秦、兩漢時期,與博經常聯用的詞有博弈、博篡、博拚等,其中博篡指六博和格五,博弈指六博和圍棋,博拚指六博和意錢。即當時博弈、博篡、博拚均指具體的局戲,而非泛指賭博,故當時統稱為“博戲”。如李悝的《法經》中的“嬉禁”就是如此稱謂,賭徒則被稱為“薄徒”。
六博
賭博,作為專有名詞正式出現在唐宋時期,《唐律疏議》中有“博戲賭財物”條, “博”與“賭”同時出現于一個法律條文中,可以說是“賭博”一詞的雛形。北宋蘇軾《東坡集?奏議十四?乞降度牒修定州禁軍營房狀》中云:“城中有開柜房(坊)者百余戶,明出牌榜,召軍民賭博”。晏殊《珠玉詞?山亭柳》中云:“家住西秦,賭博藝隨身。”至此,賭博一詞正式形成。
投壺
直到半個世紀前,人們一直沿用賭博一詞。中文的“賭博”與英語世界中的“gambling”一樣,在自己的文化中,都是聲名狼藉的詞。因此,到了現代,隨著賭博的產業化和商業化的逐漸擴展,境外賭博集團(lobbyinggroup)出于為賭博業涂脂抹粉的需要,希望為賭博找一個好聽的字眼兒,于是發明“Gaming”,意思是游戲。同時在中國傳統文化中:賭博是一種惡道,君子不應賭博。為了避免人們對賭博的反感,1982年5月,澳門立法修改通過《博彩專營合約批給法律》。此項法律把賭博娛樂改為幸運博彩,即“凡博彩者,其結果系不可預計,且純粹碰運氣,概稱為幸運博彩”。博彩一詞遂成為港澳地區對賭博的通稱,有“博得彩頭”和“博得頭彩”的含義。實際上,博彩就是賭博,二者在內涵和外延上完全等同,只不過政府允許了,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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