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該怎么維權一直是個值得討論的話題。有人說現在企業不敢把勞動者怎么樣,拿勞動者沒轍,不鬧不解決問題,放心大膽的搞事情行!結果是一幫人一言不合就搞罷工,聚眾鬧事??墒牵娴南袼麄冋f的那樣,員工可以隨便搞嗎?
看一則案例:
王師傅自2009年8月開始在某汽運公司從事客車駕駛員的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但該公司一直沒有依法給王師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8月中旬,在幾名職工的帶動下,幾十名公司職工以此為由在某車站內滯留并拒絕上崗,甚至堵塞車站大門,迫使車站無法正常發車達三個小時。
王師傅也參與了該拒絕上崗事件。原本根據公司調度的安排,他應該是那天上午8點發往某市某班次客車的當班司機,但他并沒有上崗。2013年9月中旬,該汽運公司以《關于王師傅等5人嚴重擾亂公司正常經營秩序的處理決定》書面對包括王師傅在內的等5人作出除名處理,并解除勞動關系。后王師傅以被該公司未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金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按其工作時間支付經濟補償金,繳納基本養老保險。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王師傅與該汽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駁回了王師傅要求經濟補償的請求,但公司需依法為王師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
解析: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了解,該公司未給王師傅繳納養老保險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第72條的規定。王師傅在知曉自己權益受到損害時,理應通過合法途徑主張合法權益。由于所從事的是客車駕駛員的特殊工作,拒絕上崗前應事先通知該公司,以便被該公司提前安排其他司機駕駛客車。但王師傅卻在無不可抗拒力因素的情況下,臨時即意拒絕上崗,并在其工作地(即某車站)內滯留,鼓動其他職工也拒絕上崗,人為地造成所應駕駛班次的客車未及時按點發車、延誤發車時間數小時,更造成了車站不能正常發車達數小時。
王師傅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汽運公司的規章制度,給該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不良的社會影響,而且損害了購買了該班次車票旅客的合法權益及車站這個公共場合的正常秩序。王師傅經該公司的工會委員會同意,書面與申請人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此次勞動合同的解除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具體明確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應支付經濟補償的范圍,而按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并不在應支付經濟補償的范圍。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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