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總認為大洋彼岸的美國人是自由的,美國的自由是建立在極度不自由的基礎上的。大大小小細化的“法”,從憲法到社區的“法”(公約),必須遵守,執法很嚴,一旦被發現違法,代價高昂??梢园l現,很多法律中國也有,但是很難執行。當然是因為執法不嚴,到更重要的是對“約定”的尊重。民眾不尊重約定所以不守規則,執法者不尊重約定所以不嚴格執行。所以,美國人很少從道德層面去評價一件事,而是看它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
在美國,自由是基本的權力得到保障,可以自由地思想,不必擔心受到禁止和壓制;可以自由地獲取各種知識和信息,不必擔心受到限制;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見,不必擔心受到威脅;可以自由地進行創造,不必擔心受到約束;可以自由地在自己的土地上生活,不必擔心家園受到入侵和破壞;可以在法律的范圍內自由地做任何事情,不必擔心受到誣陷和冤獄;而且,在這一切受到威脅的時候,可以請求法律的保護,甚至有權利拿起槍來捍衛自己的自由。(著名的權利法案)
自由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肆意妄為,永遠是放棄一部分自由才能獲得另外一部分的自由。我認為,在美國,平等和尊嚴是自由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