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馮導與萬達思聰公子因“萬達對其新電影《我不是潘金蓮》的異于其他院線的低排片率”一事而“互撕”,霸占了各新聞媒介的頭條。
而在前幾日第53屆金馬獎頒獎典禮上,馮小剛憑借《我不是潘金蓮》獲金馬獎最佳導演獎。
我們且不評頭電影,也不道足思聰是不是被打臉了。我們且來看看這些奪人眼球的新聞事件背后的其他真相,輿論導向指出,新聞背后以及馮導親自“開撕”的拼勁是迫于“對賭協議”。據了解,華誼兄弟2015年11月發布公告稱,公司出資10億收購馮小剛旗下公司美拉傳媒70%的股權,馮小剛等兩名股東承諾2016年不低于1個億的凈利潤,自2017年度起至2020年12月31日,每年在上一年度承諾的凈利潤目標基礎上增長15%。如果完不成業績,馮小剛本人就要掏腰包來補上。而2016年上半年,美拉傳媒凈利潤只有3535萬元,電影《我不是潘金蓮》對馮小剛完成今年的業績承諾至關重要。畢竟股東個人收了人家10億元。
噢!原來是醬紫的。
那么我們先來科普一下什么是“對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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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賭協議:(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并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于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通常情況下,被投資方(融資方)未來的業績與預期一定時間內達到上市是“對賭協議”中最為常見的內容;投資人(收購方)一般以增資或股權轉讓的方式進入被投資方(融資方),而對賭的對象主要為被投資方的原股東或被投資方公司;相應的對賭條款則以估值調整(股權比例的調整)、業績補償、股權回購條款等為主。
其中估值調整是投資方(收購方)在對被投資方(被收購方)投資時,以一定的計算標準計算的被投資方的企業估值,根據估值確定投資方的投資持股比例,當被投資方在約定期間未達到約定估值標準時,按照協議約定情況對投資時的估值進行調整,被投資方退還投資方的投資或出讓更多的股份。業績補償則如前文所述馮導的情況,投資方在投資(收購)時,與被投資方股東就約定未來一定時間內,需要達到什么樣的經營業績的約定,如果被投資方(被收購方)未能達到業績條件,則需按約定方式對投資方進行補償,要么支付現金對價,要么支付更多股份。股權回購是指投資方在投資時,與被投資企業約定在未來特定時間內,達到上市條件,若未達到,則投資者有權要求被投資方原股東回購其所持有的被投資方股權。除此之外,諸如其他如非財務業績指標、競業限制、引入新投資人的限制、反稀釋條款、一票否決權等等也是對賭協議常見的。
縱觀歷史,在資本市場上因對賭失敗的案例也大有存在,大S婆婆張蘭因對賭鼎暉創投,輸掉一手經營的“俏江南”(PS最新消息說并不屬實);陳曉因對賭摩根士丹利及鼎暉,輸掉苦心經營的永樂電器;李途純因對賭英聯、摩根士丹利、高盛三家投行,輸掉其持有的太子奶全部股權。當然也有企業對賭勝利的,如蒙牛對賭摩根士丹利,蒙牛勝出,其高管最終獲得了價值高達數十億美元的股票。
對于本文開頭提到的電影案例,北京大學文化產業研究院副院長陳少峰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影視行業的利潤具有不穩定性,上市公司為了保證營業的穩定性,對賭是有必要的,但是這并不能夠從根本上保障影視業務的利潤穩定。“目前影視行業競爭加劇,市場和利潤空間有限。就中國電影而言,票房規模在增長,但實際凈利潤增長幅度不大。”
對賭協議是把雙刃劍,創業者在引入PE、VC時,一定擦亮雙眼,量力而行。對賭有風險,拿錢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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