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語“當斷不斷,反受其亂”出自西漢·司馬遷《史記·春申君列傳論》,意指做事應當機立斷,否則后患無窮。這個成語同樣適應于新媒體時代的網絡輿情應對,這里的“斷”既是指當機立斷,同時是指“主體切割”、“問題切割”、“責任切割”。
有人擔心在輿情處置中的“切割”是“甩包袱”、“不擔當”,這樣的理解未免片面。要知道,爹是爹,兒子是兒子,兒子超過18周歲違法犯罪就要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單位是單位,個人是個人,個人行為與組織行為必須分清楚;過去是過去,現在是現在,未來是未來,問題的變化發展不能含糊。如果不分輿情原因,不講事態變化,不談責任主體,便企圖籠統捆綁、蒙混過關,最終只能是臭上加臭、陷入被動。從這個角度看,輿情應對中真正的擔當,是對事實負責,對事業負責,對網輿論負責,進行必要、科學、客觀的“切割”,正是尊重事實、尊重事業、尊重輿論的體現。
這幾天,河南省信陽市公安局一篇新聞報道引發的輿情在網絡上炸開了鍋,因為在應對中“當斷不斷”、沒有進行“主體切割”、“問題切割”、“責任切割”,致使輿情翻來覆去,信陽公安親手將自己再次送進了輿論的漩渦。
8月24日,大河網刊發了《信陽市公安局定下硬杠杠民警工作不“走讀”》新聞報道,報道中稱:“信陽市公安局黨委下決心先對民警走讀開刀,定下硬杠杠:第一招就是所有派出所、警務室民警除因公出差、學習等特殊情況外,每周在崗位住宿不少于5天……派出所長、指導員不得同時離崗,每星期只能雙休日返家,遇到特殊情況,隨叫隨到。”
這一報道如果放在十年前,信陽公安的舉措應該是值得社會稱道的。但在當下,人們的思想越來越多元,個體權利意識越來越強烈,科學化、人性化管理成為主流,這篇報道迅速引來不止警察群體在內的各路網絡人群的聲討。
新媒體時代網民的力量是無窮的,對一些爭議較大的事件往往很快會挖掘出很多背后的故事,形成新一波輿情。在短短的半天爭議之后,便有網民挖出了《信陽市公安局定下硬杠杠民警工作不“走讀”》新聞報道令人尷尬的一幕。這篇新聞報道最早刊登在2010年10月13日的《人民公安報》上,隨后每兩年一次地出現在有關媒體上,新聞主要元素和內容中,僅有時間以及當年工作數字總結的變化。也就是說,這是一篇連續6年進行4次炒作的“舊聞”。客觀地說,在一些單位,由于很多工作年復一年沒有什么新意,一些懶惰的宣傳工作者便將稿件改改數字刊發,宣傳工作“炒冷飯”現象并不少見。
然而,事實總是出人意料。8月27日晚,信陽公安通過人民網“辟謠”,稱《信陽市公安局定下硬杠杠民警工作不“走讀”》報道不實,該局自2014年3月以來從未出臺過該文所謂“硬杠杠”或類似規章制度,該內容純屬杜撰,屬虛假新聞報道,作者邵某某已向信陽市公安局和全體公安民警道歉。
信陽公安回應輿情的速度不可謂不及時,回應輿情的平臺不可謂不高。但很快有網民發現,截至人民網發稿,信陽公安網上還掛著這篇新聞報道,并且作為宣傳工作的成效在宣傳。還有網民挖掘出,這篇6年4次亮相的《新聞報道》作者邵某某,就是信陽市公安局宣傳民警。至此,輿論質疑的焦點,迅速由信陽公安“硬杠杠”規定是否得當,轉變為信陽公安是否在對網民說謊。
全面分析信陽此次涉警輿情事件的來龍去脈,不難推測出,至少在2010年,信陽公安曾經實施過“硬杠杠”規定,并且被《人民公安報》肯定,按照人民網的報道,很可能這一規定實施到2014年3月。但由于宣傳民警功利、懶惰或者出于考核壓力,加之有關責任人對新聞報道刊發前審核不嚴,在此后每兩年便略作修改重新推出報道,只是在2016年8月這次報道后,由于“硬杠杠”內容違法公安部和河南省廳有關規定,并且激起眾多基層公安民警的不滿,才被推上輿論風口浪尖、扒皮揭底。
信陽公安通過人民網刊發的“辟謠”報道內容未必失真,信陽公安的“硬杠杠”規定也許的確早已停止,之所以會再次推高輿情將自己陷入更大的被動,一個重要原因是沒有講清楚相關規定的變化發展,沒有講清楚新聞稿件的來龍去脈,沒有講清楚作者是宣傳民警還是新聞記者,沒有講清楚公安機關對待此次事件的態度,歸根到底是沒有做到“切割”,企圖含糊應付、蒙混過關。
一個地市級公安局,在輿情應對中存在僥幸心理,用公安事業為擋箭牌,為一位宣傳民警個人違規行為背黑鍋,其帶來的后果是嚴重的,至少在公信力上又要失去分數,在輿情應對上失去了戰機和主動。目前如何及時進行“切割”收場,還在考驗當地公安機關的“輿商”。這正印證了本文的主旨:當斷不斷,反受其亂。
原本文章到此可以結束,想想還是有些擔憂,在輿情應對中,一個“斷”字做起來容易,但也很容易向“武斷”轉變,無論什么情形都去切割,一推了之,顯然也是就簡單化、不負責。那么,應怎樣做到科學、客觀地“切割”?筆者認為在一些復雜輿情中至少要做到三大“切割”:
1、主體切割。輿情針對的主體是商家、是政府、是具體部門、是某個單位還是具體個人?在輿情應對處置過程中,輿情主體必須明確,誰是主體,誰就應該站在輿情的第一線。上級可以指導下級,專業部門可以指導涉事部門,但絕不能大包大攬,否則很可能出現好心辦壞事、輿論不買賬的情況,衍生出另一波負面輿情。
2、問題切割。輿論質疑的焦點是過去式、進行中還是未來時?是被輿論誤讀、部分錯誤還是全部錯誤?是沒有采取措施、正在采取措施還是已經采取措施?這些問題必須十分清晰地予以回應,及時將問題的狀態切割清楚,將已做的工作成效與已發生的錯誤分離,實現話語權的重新把握。
3、責任切割。引發輿情事件的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組織行為?如果因為單位個體的不當行為或法律責任引發的熱點輿情,涉事單位應該及時的與個體進行切割,明確權利和責任的關系,避免因個人不當行為所負的輿情危機轉化成單位的輿情危機。
當然,無論怎么切割,作為主管單位、上級部門,對單位成員或下級部門不當行為引發的輿情,都應迅速開展調查、及時啟動“問責”、果斷作出處理,切斷輿情發酵的源頭,有效壓縮負面影響。這也是“切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千鈞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