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猝死才算工傷?

最近老板交代一個案件,雖然是小概率事件,但是里面的法律關系很是耐人尋味。

案情簡述:A公司組織益跑活動。該關聯公司B公司鼓勵員工自愿參加益跑活動(非工作時間)。B公司員工甲在活動中猝死。B公司一直有給甲員工交社保。甲員工有孩一年10歲,孩二年2歲。

其實,在現代社會的壓力下,猝死越來越平常。不光參加益跑會猝死、加班會猝死,甚至睡夢中會猝死。這個案例雖然是個案,但是,卻披露了一個法律問題:猝死算不算工傷?

首先,需要判斷工傷的認定。我草擬了一下工傷認定的標準(如圖所示)

首先,我們應該對猝死這一種死亡的性質有一定的了解。猝死系非正常死亡,而且猝死者基本沒有受到外界傷害,也基本不會是因為事故傷害而造成猝死。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猝死定義:“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為猝死。”

所以,判斷猝死只能是否能歸屬于工傷,只能以《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則視為工傷。從第15條第一款,我們可以得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是猝死成立工傷的前提條件。猝死這一因素,用于應對工傷三大要素(工傷時間、工傷地點、工傷原因),缺乏工傷原因這一明顯事實要素,只能從另外兩大要素入手。

結合本案分析,B公司鼓勵員工在非工作時間參加益跑活動,不符合工作時間這一條件。此外,甲員工自愿參加公司組著的益跑活動,這種益跑活動能否屬于工作內容的一種?這也很難說。

此外,我們經常會聽到“設計師加班回家后猝死”、“員工下班回家途中猝死”、“員工上班途中猝死”這種報道,“上班途中猝死”和“回家后猝死”能否算工傷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在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是要以“事故傷害”為前提,猝死不符合受到事故傷害這一前提條件,故上下班途中的猝死系非工傷。員工回家后猝死,依據上述法條,沒有依據確定其為工傷。

在處理員工猝死是否屬于工傷案件時,應當抓住“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兩個要素。此外,還需要注意舉證責任倒置這一程序問題。《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舉證員工系在非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猝死,這樣有利于保障員工權益。

PS:這個案件還涉及到益跑活動組織者義務的問題,目前益跑活動特別熱門,但是其中也會有法律風險,有時間再另寫小文章說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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