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漢行政區劃
東漢時行政區劃主要分三個級別,為“州、郡、縣”。“州”一級行政首長為“牧”,州一級本非行政區域,只有監察各個郡級行政首長工作的官員,叫做“刺史”,后來設置“州牧”便有了行政權。州以下為“郡”,郡一級首長為“守”,也叫“太守”或“郡守”??ひ韵聻椤翱h”,縣一級首長為“令”或“長”,人口在萬戶以上或重要的縣為縣令,人口在萬戶以下的為縣長。凡皇室宗親、功臣冊封為王、侯,其封地即為國,但王、侯不掌握實權。國的實際行政首長為“相”,王國國相職如太守,侯國國相職如縣令長。
東漢主要分為十三個州茲列如下:
司隸校尉部,今河南西北部、山西西南部及陜西中部。中央政府所在州,不設州牧,設“司隸校尉”。首都在河南尹雒陽縣(今屬河南洛陽市),河南尹相當于郡,因是首都所在地,稱為“尹”。司隸下轄郡:河南尹、河內郡、河東郡、弘農郡、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
幽州刺史部,今河北北部、遼寧及朝鮮半島北部,朝鮮當時屬漢朝一郡。州治(即州政府所在地)廣陽郡薊縣(今屬北京市)。幽州下轄郡:涿郡、廣陽郡、代郡、上谷郡、漁陽郡、右北平郡、遼西郡、遼東郡、玄菟(tú)郡、樂浪郡、遼東屬國。
并(bīng)州刺史部,今山西大部、陜西北部及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在內的部份地區。州治太原郡晉陽縣(今屬山西太原市)。并州下轄郡:上黨郡、太原郡、上郡、西河郡、五原郡、云中郡、定襄郡、鴈門郡、朔方郡。
涼州刺史部,約為今甘肅、寧夏。州治漢陽郡隴縣(今屬甘肅天水市張家川縣),東漢末移治同郡冀縣(今屬天水市甘谷縣)。涼州下轄郡:隴西郡、漢陽郡、武都郡、金城郡、安定郡、北地郡、武威郡、張掖郡、酒泉郡、敦煌郡、張掖屬國、張掖居延屬國。
冀州刺史部,今河北南部及河南、山東部份地區。州治常山國高邑(今屬河北邢臺市柏鄉縣),東漢末移治魏郡鄴縣(今屬河北邯鄲市臨漳縣)。冀州下轄郡(國):魏郡、巨鹿郡、常山國、中山國、安平國、河間國、清河國、趙國、勃海郡。
青州刺史部,今山東東北部。州治齊國臨菑縣(今屬山東淄博市)。青州下轄郡(國):濟南國、平原國、樂安國、北海國、東萊郡、齊國。
徐州刺史部,今山東東南部及江蘇長江以北地區。州治東??ほ翱h(今屬山東臨沂市郯城縣),東漢末移治下邳國下邳縣(今屬江蘇徐州市睢寧縣)。徐州下轄郡(國):東??ぁ樞皣?、彭城國、廣陵郡、下邳國。
兗州刺史部,今山東西部、河南東北部。州治山陽郡昌邑縣(今屬山東菏澤市巨野縣)。兗州下轄郡(國):陳留郡、東郡、東平國、任城國、泰山郡、濟北國、山陽郡、濟陰郡。
豫州刺史部,今河南東南部、安徽淮河以北地區。州治沛國譙縣(今屬安徽亳州市)。豫州下轄郡(國):潁川郡、汝南郡、梁國、沛國、陳國、魯國。
揚州刺史部,今安徽淮河以南地區、江蘇長江以南地區及浙江、江西、福建。州治九江郡歷陽縣(今屬安徽馬鞍山市和縣),東漢末移治同郡壽春縣(今屬安徽六安市壽縣)。揚州下轄郡:九江郡、丹陽郡、廬江郡、會稽郡、吳郡、豫章郡。
荊州刺史部,今河南西南部、湖南、湖北。州治武陵郡漢壽縣(今屬湖南常德市),東漢末移治南郡襄陽縣(今屬湖北襄陽市)。荊州下轄郡:南陽郡、南郡、江夏郡、零陵郡、桂陽郡、武陵郡、長沙郡。
益州刺史部,今陜西南部、四川、云南。州治廣漢郡雒縣(今屬四川廣漢市),東漢末移治蜀郡成都縣(今屬四川成都市)。益州下轄郡:漢中郡、巴郡、廣漢郡、蜀郡、犍為(qián wéi)郡、牂牁(zāng kē)郡、越巂(xī)郡、益州郡、永昌郡、廣漢屬國、蜀郡屬國、犍為屬國。
交州刺史部,今廣東、廣西和越南,越南當時屬中國一郡。州治交趾郡龍編縣(今屬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北寧?。?。交州下轄郡:南海郡、蒼梧郡、郁林郡、合浦郡、交趾郡、九真郡、日南郡。
東漢地方職官
一、州:
1.州刺史:主掌監察所部州內官吏、諸王侯及豪族,選舉地方人才、彈劾地方官吏,常有地方行政權及兵權。各州一人,二千石,銀印青綬。光武帝建武十八年(42年)置。
2.州牧:主掌監察所部州內官吏、諸王侯及豪族,選舉地方人才、彈劾地方官吏,常有地方行政權及兵權。各州一人,二千石,銀印青綬,靈帝后為中二千石。光武帝建武十八年(42年)廢。靈帝中平五年(188年)復置。
二、州刺史、州牧屬官:
1.諸從事:
1.1.別駕從事史。凡刺史巡察則為前導,兼輔佐刺史、州牧之任,眾屬官之長。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1.2.治中從事史。主掌州內官吏選舉,兼輔佐刺史、州牧之任,眾屬官之長。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1.3.簿曹從事史。主掌錢糧賬冊。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1.4.兵曹從事史。主掌軍事。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也有稱為兵曹掾、兵馬掾。
1.5.部郡國從事史。主掌督促各郡國文書,糾察、檢舉郡國官吏違法者。各郡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1.6.東漢末刺史、州牧職權加重,多設各種從事史。文教方面如:文學從事史、五業從事史、勸學從事史等。軍事方面如:武猛從事史、都督從事史、督軍從事史等。榮譽虛職如:從事祭酒、師友從事史、議曹從事史等。估計皆百石,銅印黃綬。
2.諸假佐:
2.1.主簿。主掌書記,兼輔佐刺史、州牧之任。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2.2.功曹書佐。主掌治中文書,估計兼輔治中從事史。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2.3.簿曹書佐。主掌簿曹文書,估計兼輔簿曹從事史。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2.4.典郡書佐。主掌部郡國文書。各下轄郡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2.5.門亭長。主掌州府門衛。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2.6.孝經師。主掌教育。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2.7.月令師。主掌按時節祭祀。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2.8.律令師。主掌法律。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三、郡:
1.河南尹:河南尹地區行政首長,主掌京師政務、軍事,舉薦人才,監督所屬各縣。一人,中二千石,銀印青綬。
2.京兆尹:京兆尹地區行政首長,主掌轄地政務、軍事,舉薦人才,監督所屬各縣。一人,二千石,銀印青綬。
3.左馮翊:左馮翊地區行政首長,主掌轄地政務、軍事,舉薦人才,監督所屬各縣。一人,二千石,銀印青綬。
4.右扶風:右扶風地區行政首長,主掌轄地政務、軍事,舉薦人才,監督所屬各縣。一人,二千石,銀印青綬。
5.太守:郡級行政首長,主掌其郡政務、軍權,監督所屬各縣,舉薦人才。各郡一人,二千石,銀印青綬。
四、郡屬官:
1.河南尹屬官:其屬官與太守屬官略同,其不同者列舉如下。
1.1.1.廩犧令。主掌管理祭祀用糧谷及牲畜。一人,六百石,銅印黑綬。
1.1.2.廩犧丞。廩犧令副職。一人,三百石,銅印黃綬。
1.1.3.廩犧員吏。四十人,其十一人斗食,十七人佐,七人學事,五人守學事。
1.2.1.雒陽市長。估計主掌雒陽貿易。一人,四百石,銅印黑綬。
1.2.2.雒陽市丞。雒陽市令副職。一人,二百石,銅印黃綬。
1.2.3.雒陽市員吏。三十六人,十三人百石嗇夫,十一人斗食,十二人佐。
1.3.河南尹員吏。九百二十七人,其十二人百石。
2.京兆尹屬官:其屬官與太守屬官略同,其不同者列舉如下。
2.1.京兆虎牙都尉。京兆軍事首長,主掌京兆地區治安、軍事。一人,估計比二千石,銀印青綬。
2.1.1.京兆虎牙屬官。當如都尉、部都尉等諸都尉屬官。
2.2.京兆丞。主掌輔佐京兆尹之任,估計兼管京兆尹上計。兩人,六百石,銅印黑綬。
2.3.1.長安市令。主掌長安城貿易。長安有東西市,各市一人,估計六百石,銅印黑綬。
2.3.2.長安市丞。長安市令副職。各市一人,估計三百石,銅印黃綬。
2.4.1.長安廚令。主掌長安行宮飲宴。估計一人,估計六百石,銅印黑綬。
2.4.2.長安廚丞。長安廚令副職。估計一人,估計三百石,銅印黃綬。
2.5.1.都水長。主掌京兆尹水利。估計一人,估計六百石,銅印黑綬。
2.5.2.都水丞。都水長副職。估計一人,估計三百石,銅印黃綬。
2.6.1.鐵官長。估計主掌京兆尹鐵政。估計一人,估計六百石,銅印黑綬。
2.6.2.鐵官丞。鐵官長副職。估計一人,估計三百石,銅印黃綬。
3.左馮翊屬官:其屬官與太守屬官略同,其不同者列舉如下。
3.1.左馮翊丞。主掌輔佐左馮翊之任,估計兼管左馮翊上計。兩人,六百石,銅印黑綬。
3.2.1.廩犧令。主掌管理祭祀用糧谷及牲畜。估計一人,估計六百石,銅印黑綬。
3.2.2.廩犧丞。廩犧令副職。估計一人,估計三百石,銅印黃綬。
3.2.3.廩犧尉。估計主掌祭品守備。估計一人,估計三百石,銅印黃綬。
3.3.1.左都水長。主掌左馮翊水利。估計一人,估計六百石,銅印黑綬。
3.3.2.左都水丞。左都水長副職。估計一人,估計三百石,銅印黃綬。
3.4.1.鐵官長。估計主掌左馮翊鐵政。估計一人,估計六百石,銅印黑綬。
3.4.2.鐵官丞。鐵官長副職。估計一人,估計三百石,銅印黃綬。
3.5.1.云壘長。職掌不詳。估計一人,估計六百石,銅印黑綬。
3.5.1.云壘丞。云壘長副職。估計一人,估計三百石,銅印黃綬。
3.6.1.長安四市長。主掌左馮翊貿易。有東西南北四市,各市一人,估計六百石,銅印黑綬。
3.6.2.長安四市丞。長安四市長副職。各市一人,估計三百石,銅印黃綬。
4.右扶風屬官:其屬官與太守屬官略同,其不同者列舉如下。
4.1.右扶風都尉。右扶風軍事首長,主掌右扶風地區治安、軍事。一人,估計比二千石,銀印青綬。
4.1.1.右扶風都尉屬官。當如都尉、部都尉等諸都尉屬官。
4.2.右扶風丞。主掌輔佐右扶風之任,估計兼管右扶風上計。兩人,六百石,銅印黑綬。
4.3.1.掌畜令。主掌畜牧。估計一人,估計六百石,銅印黑綬。
4.3.2.掌畜丞。掌畜令副職。估計一人,估計三百石,銅印黃綬。
4.4.1.右都水長。主掌右扶風水利。估計一人,估計六百石,銅印黑綬。
4.4.2.右都水丞。右都水長副職。估計一人,估計三百石,銅印黃綬。
4.5.1.鐵官長。估計主掌右扶風鐵政。估計一人,估計六百石,銅印黑綬。
4.5.2.鐵官丞。鐵官長副職。估計一人,估計三百石,銅印黃綬。
4.6.1.廄長。估計主掌右扶風馬政。估計一人,估計六百石,銅印黑綬。
4.6.2.廄丞。廄長副職。估計一人,估計三百石,銅印黃綬。
4.7.1.廱廚長。主掌皇帝祭祀鄜(fū)畤(祭白帝)、密畤(祭青帝)、上畤(祭赤帝)、下畤(祭黃帝)、北畤(祭黑帝)五畤天帝時所用祭品及膳食。估計一人,估計六百石,銅印黑綬。
4.7.2.廱廚丞。廱廚長副職。估計一人,估計三百石,銅印黃綬。
5.太守屬官:
5.1.諸都尉:都尉、部都尉、關都尉、騎都尉。都尉,郡級軍事首長,主掌郡內治安、軍事;各郡一人,比二千石,銀印青綬;邊郡常置,內郡并入太守,不常置。部都尉,邊郡分部設置都尉,如:東、西、南、北、中部都尉等;各部一人,估計比二千石,銀印青綬。關都尉,關隘軍事首長,主掌軍事;如:陽關都尉、玉門都尉等;估計各關一人,估計比二千石,銀印青綬。騎都尉,郡級軍事首長,主掌軍事;估計無定員,估計比二千石,銀印青綬;與主掌羽林騎的騎都尉不同,此為邊郡中所置。
5.1.1.諸都尉屬官:
5.1.1.1.都尉丞。都尉副職。一人,六百石,銅印黑綬。
5.1.1.2.都尉候。都尉屬下統兵軍官。一人,估計比六百石,銅印黑綬。
5.1.1.3.都尉千人。都尉屬下統兵軍官。一人,估計三百石,銅印黃綬。
5.1.1.4.都尉主簿。主掌書記。一人,估計百石,銅印黃綬。
5.1.1.5.都尉諸曹掾。
5.1.1.5.1.都尉功曹掾。分掌各項事務。一人,估計百石,銅印黃綬。
其余不詳。
5.1.1.6.都尉門下掾。
5.1.1.6.1.都尉書佐。一人,估計百石,銅印黃綬。
其余不詳。
5.2.郡丞。太守副職,主掌輔佐太守之任。各郡一人,六百石,銅印黑綬。光武帝建武十四年(38年),罷邊郡郡丞。
5.3.長史。邊郡太守副職,主掌輔佐太守之任。凡邊郡各一人,六百石,銅印黑綬。光武帝建武十四年(38年),罷邊郡郡丞以長史為郡丞職。
5.4.將兵長史。主掌軍事。凡邊郡各一人,六百石,銅印黑綬。
5.5.右曹。
5.5.1.功曹史。諸曹掾之首,主掌郡府官員賞罰任免,兼輔佐太守之任。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也有稱為功曹掾。
5.5.2.五官掾。無常職或主掌祭祀,諸曹出缺或離任則代理其職。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5.3.督郵掾。主掌監察各縣,奉命緝拿罪犯。每郡有二至五部之分,估計稱為東、西、南、北、中部,各部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也有稱為督郵曹掾。
5.6.門下(閤下)諸吏:
5.6.1.主簿。主掌審計、文書及書記,兼輔佐太守之任。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6.2.主記室史。主掌審計、文書及書記。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也有稱為主記掾、主記史、記室史。
5.6.3.少府。主掌太守私人財政。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6.4.門下督盜賊。主掌太守侍衛。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6.5.府門亭長。主掌郡府門衛。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6.6.門下書佐。主掌文書、書記。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6.7.門下干、循行、小史。估計無常職,奉命行事。無定員,百石,銅印黃綬。
5.7.上計掾。主掌郡國上計,統領上計吏。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7.1.上計吏。主掌郡國上計。無定員,百石,銅印黃綬。
5.8.文學掾。主掌郡國教育。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9.諸曹掾:
5.9.1.戶曹掾。主掌百姓戶籍、祭祀、農桑,兼管訴訟、禮俗。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9.2.比曹掾。主掌檢核人口及財產。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9.3.時曹掾。主掌按時節祭祀。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也有稱為祠祀掾史。
5.9.4.田曹掾。主掌農桑。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也有稱為勸農掾史。
5.9.5.水曹掾。主掌水利。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也有稱為都水掾。
5.9.6.將作掾。主掌建筑工程?;虮久究?,估計成帝時改名。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9.7.倉曹掾。主掌糧食倉儲。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9.8.金曹掾。主掌金融、商業稅收。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也有稱為市掾。
5.9.9.集曹掾。主掌征集糧食。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9.10.漕曹掾。主掌漕運(水上運輸糧食)。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9.11.法曹掾。主掌驛站交通。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9.12.兵曹掾。主掌軍事、征兵、輸送士卒。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也有稱為兵馬掾、監軍掾。
5.9.13.尉曹掾。主掌運輸卒徒(服徭役者)。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9.14.賊曹掾。主掌治安。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9.15.決曹掾。主掌刑法。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9.16.辭曹掾。主掌民事訴訟。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9.17.奏曹掾。主掌奏章。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9.18.議曹掾。主掌議政、顧問。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9.19.侍曹掾。主掌隨侍曹吏、接待郡府賓客。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9.20.醫曹掾。主掌醫藥。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10.諸特設官。如鹽官、鐵官、銅官、工官、服官、都水官、木官等,主掌各種礦業、林業、牧業、工業、水利等。據各地物產所需而設。估計皆六百石,銅印黑綬。
5.11.諸散吏。無常職,多為授予德高望重者之閑職。
五、王國:
東漢藩王無實權。
1.傅:藩王年幼時置太傅以輔弼、教導,如藩王犯法有諍諫及檢舉之權,不參與國政。一人,二千石,銀印青綬。
2.相:王國百官之首,統領國政,主掌其國政務、軍權,舉薦人才,監督藩王,對藩王有輔導、諍諫、檢舉之責。一人,二千石,銀印青綬。
3.中尉:王國軍事首長,主掌其國治安、軍事。一人,二千石,銀印青綬。
以下為王國諸卿:
4.太常:王國卿之一,主掌王室宗廟祭祀、王國禮儀、王國教育、天文歷法。一人,千石,銀印青綬。
5.郎中令:王國卿之一,主掌宮殿宿衛、藩王侍衛。一人,千石,銀印青綬。
6.衛尉:王國卿之一,主掌宮門守衛、宮城巡察。一人,千石,銀印青綬。
7.仆:王國卿之一,主掌藩王車馬、王國馬政。一人,千石,銀印青綬。
8.大行令:王國卿之一,主掌接待來客朝覲、贊導朝見禮儀。一人,千石,銀印青綬。
9.大農令:王國卿之一,主掌王國農業、財政稅收。一人,千石,銀印青綬。
六、王國屬官:
1.相屬官:
1.1.長史。職如郡丞。估計一人,估計六百石,銅印黑綬。
1.2.少史。執掌不詳。祿秩不詳。
1.3.從史。執掌不詳。祿秩不詳。
1.4.舍人。執掌不詳。祿秩不詳。
1.5.相掾。執掌不詳。祿秩不詳。
其余屬官當如太守屬官。
2.中尉屬官:
2.1.中尉丞。主掌輔佐中尉之任。一人,六百石,銅印黑綬。
其余屬官當如都尉屬官。
3.諸卿屬官:當略如朝廷諸卿屬官(郎中令如光祿勛、仆如太仆、大行令如大鴻臚、大農令如大司農)。
七、縣:
縣令、長:縣級行政首長,主掌其縣政務、軍權,舉薦人才。萬戶以上大縣或重要之縣設令,萬戶以下或次要之縣設長,各縣設令或長一人,縣令千石至六百石,銅印黑綬,縣長四百石至三百石,銅印黃綬。
八、縣令、長屬官:
1.縣丞。主掌輔佐縣縣令、長之任,兼管糧倉、刑獄。各縣一人,大縣或不止一丞,如長安有左、右丞,四百石至二百石,銅印黃綬。
2.縣尉。主掌治安、武備。各縣一人,大縣或不止一丞,如雒陽有東、西、南、北部尉,四百石至二百石,銅印黃綬。
3.1.功曹。諸曹掾之首,主掌輔佐縣縣令、長之任。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也有稱為縣功曹、功曹史。
3.2.廷掾?;蛑髡萍漓?,諸曹出缺或離任則代理其職,兼監察各縣。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4.門下(閤下)諸吏:
4.1.主簿。門下(閤下)諸吏之首,主掌審計、文書及書記,兼輔佐太守之任。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4.2.主記掾。主掌審計、文書及書記。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也有稱為主記史、記室史。又有錄事掾、錄事史、錄事書佐等,職掌與主記同。
4.3.小府。主掌縣府財政。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也有稱少府、少內。
4.4.門下督盜賊。主掌侍衛。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估計應有。
4.5.府門亭長。主掌縣府門衛。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估計應有。
4.6.門下書佐。主掌文書、書記。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4.7.門下干、循行、小史。估計無常職,奉命行事。無定員,百石,銅印黃綬。
5.1.校官祭酒。主掌縣教育。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5.2.校官掾。主掌縣教育。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6.諸曹掾:
6.1.戶曹掾。主掌百姓戶籍、祭祀、農桑,兼管訴訟、禮俗。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6.2.比曹掾。主掌檢核人口及財產。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6.3.時曹掾。主掌按時節祭祀。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也有稱為祠祀掾史。
6.4.田曹掾。主掌農桑。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也有稱為勸農掾史。
6.5.水曹掾。主掌水利。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也有稱為都水掾。
6.6.將作掾。主掌建筑工程。或本名司空,估計成帝時改名。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6.7.倉曹掾。主掌糧食倉儲。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6.8.金曹掾。主掌金融、商業稅收。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也有稱為市掾。
6.9.集曹掾。主掌征集糧食。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6.10.漕曹掾。主掌漕運(水上運輸糧食)。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6.11.法曹掾。主掌驛站交通。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6.12.郵書掾。估計主掌郵遞。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6.13.道橋掾。主掌修筑道橋。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6.14.廄嗇夫。主掌馬政。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6.15.兵曹掾。主掌軍事、征兵、輸送士卒。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6.16.庫嗇夫。主掌兵器生產、保管。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6.17.尉曹掾。主掌運輸卒徒(服徭役者)。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6.18.賊曹掾。主掌治安。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也有稱門下賊曹、右賊曹掾史。
6.19.獄掾史。主掌刑法。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6.20.獄司空。主掌牢獄。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6.21.傳舍吏。主掌巡察客館、監督往來行人。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也有稱嗇夫。
6.22.侯舍吏。主掌門侯住所。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6.23.守津吏。主掌要道、渡口治安,監督往來行人。一人,百石,銅印黃綬。
6.24.市掾。主掌市治安。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也有稱都市掾、市嗇夫。
6.25.盟掾。主掌少數民族事務。一人,百石,銅印黃綬。漢族與少數民族雜居之地設盟掾。
6.26.辭曹掾。主掌民事訴訟。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估計應有。
6.27.奏曹掾。主掌奏章。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估計應有。
6.28.議曹掾。主掌議政、顧問。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估計應有。
6.29.侍曹掾。主掌隨侍曹吏、接待郡府賓客。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估計應有。
6.30.醫曹掾。主掌醫藥。一人,百石,銅印黃綬。估計應有。
7.諸散吏。無常職,多為授予德高望重者之閑職。
九、侯國:
列侯無實權。
1.相:侯國行政首長,主掌其國政務、軍事,舉薦人才,監督列侯。一人,祿秩如縣令長。本名侯國令長武帝時更名為相。
十、侯國屬官:
1.相屬官:當如縣令長屬官。
2.家丞。主掌服侍列侯、管理列侯家事。一人,估計三百石,銅印黃綬。
3.庶子。主掌服侍列侯、管理列侯家事。一人,祿秩不詳。
4.門大夫。估計主掌車馬、護衛。祿秩不詳。
5.行人。估計主掌接待來客朝覲、贊導朝見禮儀。祿秩不詳。
6.洗馬。估計主掌列侯出行前導。祿秩不詳。
十一、諸西域官:
1.屬國都尉:主掌治理歸附的少數民族地區,有行政權及兵權。各屬國一人,比二千石,銀印青綬。
2.持節領護諸官:對邊地判服無常的少數民族地區,派遣持節領護的加官。
2.1.使匈奴中郎將:主掌監督匈奴,護衛南單于(匈奴首領)。比二千石,銀印青綬。也稱為護匈奴中郎將、匈奴中郎將、領中郎將、行中郎將、北中郎將。
2.2.西域都護:主掌監督西域諸國。一人,二千石,銀印青綬。
2.3.戊己校尉:東漢:主掌西域屯田。一人,或二人,估計比二千石,銀印青綬。
2.4.護烏桓校尉:主掌監督烏桓。一人,比二千石,銀印青綬。
2.5.護羌校尉:主掌監督羌族。一人,比二千石,銀印青綬。
十二、諸西域官屬官:
1.屬國都尉屬官:其屬官當如都尉、部都尉等諸都尉屬官,其不同者列舉如下。
1.1.長史。屬國都尉副職,主掌輔佐屬國都尉之任。估計各屬國一人,估計六百石,銅印黑綬。
2.持節領護諸官屬官:
2.1.使匈奴中郎將屬官:
2.1.1.使匈奴副中郎將。估計主掌輔佐使匈奴中郎將之任。估計一人,祿秩不詳。
2.1.2.使匈奴副校尉。估計主掌輔佐使匈奴中郎將之任。估計一人,祿秩不詳。
2.1.3.長史。估計主掌輔佐使匈奴中郎將之任。估計比六百石,銅印黑綬。估計應有。
2.1.4.司馬。估計主掌軍事。估計比六百石,銅印黑綬。
2.1.5.從事史。主掌訴訟、監視匈奴單于。二人,或隨事而增,估計百石,銅印黃綬。
2.1.6.諸掾史。分掌各項事務。無定員,隨事而置。估計皆百石,銅印黃綬。
2.2.西域都護屬官:
2.2.1.西域都護副校尉。西域都護副職。一人,比二千石,銅印黑綬。
2.2.2.西域都護丞。估計主掌文書。一人,估計比六百石,銅印黑綬。
2.2.3.司馬。主掌軍事。二人,估計比六百石,銅印黑綬。
2.2.4.候。主掌偵察守望。二人,估計比六百石,銅印黑綬。
2.2.5.千人。主掌軍事。二人,估計比六百石,銅印黑綬。
2.3.戊己校尉屬官:
2.3.1.戊己校尉丞。估計戊己校尉副職。一人,比六百石,銅印黑綬。
2.3.2.司馬。估計主掌軍事。一人,比六百石,銅印黑綬。
2.3.3.候。估計主掌偵察守望。五人,比六百石,銅印黑綬。
2.4.護烏桓校尉屬官:
2.4.1.長史。估計主掌輔佐護烏桓校尉之任。一人,六百石,銅印黑綬。
2.4.2.司馬。估計主掌軍事。二人,六百石,銅印黑綬。
2.5.護羌校尉屬官:
2.5.1.長史。估計主掌輔佐護羌校尉之任。一人,六百石,銅印黑綬。
2.5.2.司馬。估計主掌軍事。二人,六百石,銅印黑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