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企業已向應聘者發放offer,可否以疫情為由撤回或者取消嗎?

解答:

可以撤回或取消offer通知,但要承擔相應責任。

依據:

《合同法》、《勞動合同法》

解析:

錄用通知(offer letter)是招聘企業發出的表達己方愿意錄用XX人就職XX崗位的一封信件,通常由HR發郵件給應聘者。錄用通知中會載明具體的工作崗位、入職時間、工作地點、勞動報酬,表達了企業的錄用意向,對企業方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但在事實上,入職是一個雙方行為,一方面需要企業表示“錄取”,一方面也需要應聘者表示“接受”。原則上,在收到offer通知時,應聘者可以接受,也可以放棄。在應聘者明確回復接受offer的情況下,如果招聘單位隨意撤回或取消錄用通知,將損害應聘者的權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合同法》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實踐中,offer通知足以使應聘者確信企業將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往往會因此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此時,如果錄用企業隨意撤回或取消錄用通知,將給應聘者帶來損失。

根據法律規定,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造成對方當事人利益有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若企業以疫情為由撤回錄用通知,應聘者依法維權,招聘企業有較大敗訴風險。

提示:

本次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并不是企業可以撤回或取消錄用通知的法定事由。若疫情致使應聘者無法按時開展工作的,企業可以通過郵件或其他書面形式協商變更入職時間;也可以與應聘者協商支付一定的費用,作為撤回錄用通知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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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晉擁有10多年的職場經驗,曾供職于金山辦公軟件,目前跨界轉行踏入律師行業。任職過的崗位包括:市場類、PR類、銷售類、運營類、HR類。工作之余,晉晉的身份還包括簡書簽約作者,尚德機構職場導師等。2018年底,晉晉出版了針對應屆生和職場新人的圖書《求職突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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