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媽”馳名商標侵權案件二審判決,老干媽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原審被告被認定侵犯商標權。
一、“老干媽”案案情簡介
案件事實
貴陽南明老干媽風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老干媽公司”)是“老干媽”商標注冊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豆豉、辣椒醬(調味)、炸辣椒油等商品。涉案商標曾在2014年、2015年、2016年多次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委”)和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貴州永紅食品有限公司(“永紅公司”)是“牛頭牌及圖”系列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牛肉食品。“牛頭牌及圖”商標曾在2010年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永紅公司生產的“牛頭牌牛肉棒,有香辣、麻辣、原味、黑胡椒、老干媽等口味,將口味以黃底黑字較為突出的方式使用在產品包裝的中部(使用圖示如下)。
侵權認定
法院認為,永紅公司對于”老干媽“的使用,客觀上造成的后果是消費者會誤認為涉案被告商品與”老干媽“字樣所指向的貴老干媽公司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已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應系商標使用行為。商品中雖確實添加了”老干媽“牌豆豉,但不同于”原味“、”香辣“、”黑胡椒“等口味,”老干媽“在現實生活中并非任何一種口味,也不是任何一種原料,而是貴陽老干媽公司所擁有的馳名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與該公司具有唯一對應關系。因此不能將”老干媽“視為一個描述性詞匯運用在涉案商品之上。(此處筆者想到了老干媽炒飯,細想有區別又有近似,區別在于老干媽炒飯大多寫在菜單上,沒有體現在產品包裝或者宣傳中,商標識別作用不凸顯;但又不得不否認,此種使用也是將”老干媽“作為一種調料使用,規范應為”老干媽牌豆豉炒飯“,老干媽公司可以借此案明確規范下類此使用。)
馳名商標淡化行為盡管發生在與馳名商標核定保護的商品不同類的行業中,但是淡化一旦發生,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將大為弱化甚至不復存在,其識別性也深受影響,不能發揮區分商品來源、彰顯商譽的功能,馳名商標的價值自然會受到嚴重削弱。為了避免涉案馳名商標”老干媽“最后淡化為一種通用的口味描述性詞匯,法院在本案中對該馳名商標作出反淡化保護,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馳名商標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貴州永紅公司的生產、銷售行為,侵犯了老干媽公司所擁有的涉案商標專用權。
此案中,老干媽商標因為是馳名商標,法院更多的從淡化角度去分析并最終給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