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托·富勒
法理作為入罪的基礎,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羅翔
今天我去看了一下《第二十條》電影,看完之后,心有所感,因此寫一篇文章記錄一下我看了這個電影之后我個人的一點想法。
注意:一、本篇所遇到的法律條文以及法理依據均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二、本人不是從事法律相關行業的人,所以我本人是從一個平民百姓的角度來寫我看了《第二十條》這部電影的觀后感。
這個電影的電影名就已經告訴我們要講什么了,《第二十條》,準確的來說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該條律分為三個部分(條款):一、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二、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于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三、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無限防衛。
嚴格意義來說,我國刑法第二十條就是一條讓我們普通人在面對社會上的惡勢力的時候,敢于與之對抗,維護社會安全和諧,保護自己、他人、公共以及國家利益的一個條款,俗稱正當防衛制度。所以刑法授予了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制止每一個不法侵害的權力,授予我們敢于與違法犯罪的行為進行斗爭,同時也授予我們,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可以保護自己并且可以在法律范圍內進行反擊的權利——自衛權。
正當防衛制度在我國被提起的時候,就經歷了一個很漫長曲折的沉睡狀態,因為79年版刑法通過后,正當防衛制度第一次被寫進了刑法,并且在九七年刑法大改的時候正當防衛依然被保留了下來并且進行了擴展,可是這個正當防衛制度從1979年開始算起卻是沉睡了將近四十年的時間。但是中途有一次差點正當防衛條款就有蘇醒的跡象,那就是2009年的鄧玉嬌案。
2009年在湖北省恩施州巴東縣發生了鄧玉嬌案,因為當時政府單位的3名工作人員在該鎮雄風賓館夢幻城消費時,涉嫌對當時在該處做修腳服務員的鄧玉嬌主動進行騷擾挑釁,鄧玉嬌用水果刀(也有資料說時修腳刀)刺向兩人,其中一人被刺傷喉部、胸部,經搶救無效死亡。鄧玉嬌當即撥打110報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對鄧玉嬌采取強制措施。但是最后經過法院檢察院的審理,判定,鄧玉嬌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罪成立,但因為是防衛過當同時有自首情節,同時又是抑郁癥患者,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因此免予刑事處罰,定罪免刑。這個案件第一次提到了防衛兩個字,雖然不能說是正真意義上的激活了正當防衛制度,但是卻讓人明白,當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是可以進行防衛的。
雖然鄧玉嬌案讓人知道,當自己的人身安全遇到危險的時候,是可以進行自衛的,但是自衛的邊界到底在哪里,因此這個時候的正當防衛制度并沒有完全蘇醒,所以又盡力了漫長的沉睡時間,我們的司法人員在漫長的十年左右的時間一直在摸索這正當防衛的邊界到底在哪里,什么樣的情況算正當防衛什么樣的情況算防衛過當,因此在這十年時間內,各地的檢察機關都在摸索,在各個案件中找疑似正當防衛的案件進行檢察,找尋有參考意義的案件,但是敢于用正當防衛條款的人少時又少,基本上一百個疑似正當防衛的案件最終判正當防衛的只有個位數,因此在鄧玉嬌案之后,正當防衛條款依舊處于一個沉睡階段。
為什么會這樣呢,具體原因就是就是當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遇到原本是不法侵害人因為被他人反擊導致受傷后,不法侵害人以及其家屬利用各種手段對其施壓,比如聚眾掛橫幅,利用社會輿論等情況,要求檢察機關或者審判機關判對方有罪服刑,有時候原本是正當防衛的案子,因為害怕引起社會的不穩定,在還沒有完全確定的時候,草草起訴,草草結案,導致原本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案件,宣判有罪,或者不法侵害人被反擊致死了,也會草草起訴,草草結案。也就是當時對于涉及正當防衛案件的時候,我們的辦案人員,檢察人員以及審判人員依舊處在“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觀念之中,尤其是不法侵害人死亡之后,相關辦案人員就會以“死者為大”的觀念,不敢運用正當防衛制度。
那么什么時候正當防衛制度才真正的被大家所關注,且真正開始蘇醒呢?那就是2018年的昆山反殺案。此案一出,引起了各方的廣泛關注。2018年8月27日21時35分,昆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一轎車與自行車發生輕微交通事故,轎車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雙方爭執時車內一名男子不依不饒拿出刀,砍向騎車人于某某。于某某雖然連連躲避,但仍被砍中。之后,在砍人時,長刀落地,于某某出于求生欲撿起長刀,反過來砍向寶馬內男子,寶馬車內男子連連躲避逃竄,但于某某無奈之下連砍數刀,男子被砍傷倒在草叢,最終導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此事一出,昆山市公安局和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在經過幾天的調查中,昆山市公安局和昆山市人民檢察院一致認定,于某某系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因此不予起訴,公安局撤銷立案。此案也被作為正當防衛典型案例同時也被寫進2019年的最高檢工作報告之中,說明這個案件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不過在這里我要在昆山反殺案中對辦理最終做出正當防衛,不予起訴的相關檢察人員,公安人員進行一個點贊,敢于做出正當防衛的決定,讓一個沉睡了四十年的條款,開始蘇醒,讓正當防衛從黑暗的走向光明,來到我們的身邊,維護我們正當的自衛權,讓我們能夠維護社會和諧,維護公平正義,再法律范圍內阻止他人的違法犯罪,讓我們有權力再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敢于反抗,敢于見義勇為。
回過頭來,昆山反殺案的最終定性結果一出來,正當防衛制度被網民以及法律從業者進行廣泛的討論,也加速了相關部門對正當防衛制度的認定。我記得當時有人說昆山反殺案讓中國的正當防衛制度進步了十年,果然在昆山反殺案過去兩年之后,也就是在2020年九月三號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大致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的邊界,包括如何去認定,用什么樣的方式去認定,也知道了什么情況下是正當防衛,什么情況下是防衛過當,什么情況下是特殊防衛,什么情況下就不含有防衛性質,更好的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我記得福爾摩斯說過一句話:“當法律無法給當事人帶來正義時,私人報復從這一刻開始就是正當甚至高尚的。”法律所要維護的是公平正義,當法律無法帶來公平正義的時候,那么就會造成我們的法律失去公信力,一單法律失去公信力那么就會出現以暴制暴,以牙還牙的事情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那么什么是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最基本的一個標準就是這部電影中以及2020年九月三日兩高一部發布的《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中都出現的一句話“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那么什么叫“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其實這個也在兩高一部發布的《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有說明,那就是.立足具體案情,依法準確認定、嚴格公正辦案、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這些詞句所說的意思就是在處理任何案件時都要用事實和證據來說話,對于存在疑點的必須要用證據去排除疑點,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然后考慮案件的前因后果,確定無罪的就算再大的輿論壓力,社會壓力以及其他壓力下,都要依法認定無罪,有證據證明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條款的也要依法認定正當防衛,不能因為誰鬧誰有理,誰死傷誰就有理的錯誤做法。
為什么要這樣呢,培根曾經說過:“一次錯誤的判決勝過十次犯罪”,就是說一次錯誤的審判比十次犯罪更加嚴重,因為你所毀滅的時一個人的一生,你一次錯誤的判決,不單是對法律本身的蔑視,更是對犯罪行為的縱容,因此在調查一個案件時,辦案人員,檢察人員以及審判人員必須公平,公正為基本原則來處理和審判案件,無論受到的壓力有多大,都要依照案件真相,所獲得的證據,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以現有的法律來進行審判,最大限度的還原事實真相,公平公正的審判,這樣才能經得住歷史和人民的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