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借鑒深受香港法律體系影響的香港來看。首先如果大家看新聞的時候有留意到這個關鍵詞,這里我們引用一節新聞:
“江蘇南京的一名中學生在埃及古跡上留下“到此一游”的刻字,日前掀起了對旅游文明的熱議。
部分不雅行為源于習慣不同
林志挺是香港旅游業的資深人士,從事導游工作20年,現在還身兼香港旅游業雇員總會副理事長。
他將內地游客不雅行為分為兩類,一類源自生活文化習慣,一類是不文明方式,即不健康、不衛生、不遵守社會公德等的行為。
林志挺認為,生活文化習慣不同造成的不雅行為,可以理解,但應該注意。他舉例隨地蹲街就是很多內地游客的不雅習慣之一。
他記得一次帶一個旅游團,在一家商場門口,游客三三兩兩蹲在商場門口,有的直接坐在臺階上休息。
林志挺說,蹲或坐的行為只要沒有影響到別人,其本身并沒有什么不妥,但不雅觀,對于身著裙子的女士還可能會引起露底等不便。
相較于生活文化習慣不同造成的分歧,林志挺說,隨地吐痰、隨手扔垃圾、大聲喧嘩、不排隊、過馬路闖紅燈等不文明行為則顯然是違反公德、讓人不可接受的。
香港人把隨地吐痰戲稱之為“放飛劍”。按照香港法例,在香港公共地方隨地吐痰會被最高罰款5000港元,即使是直接將痰吐在垃圾桶內或街道上的渠道口都是犯法。”
在很多這種案件中出現的這個關鍵詞:香港法例,其實和內地的新聞一對比,就會發現差別。內地在報到這樣的新聞時,說法就會變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XX法》,被告可能被判處X年徒刑。問題的核心就在于,你會發現在香港很多的事件只要用《香港法例》就可以說明法源,但在其他大部分地區和國家,都需要引用特定的法律來說明法源。
而產生著一切現象的原因在于:由于香港是普通法地區,需要遵守法院的諸多判例以及習慣,所以,需要用香港法例這樣一種法律匯編的形式,對香港的法律和需要遵守的判例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確整理并記錄下來。
所以,在這里借用香港法例的例子就是為了說明:在普通法地區,狹義上的憲法這一概念可以僅僅指憲法典。但是,廣義上的憲法,應該是憲法典及其相關判例以及憲法慣例。這個概念需要指出的有幾點
(1)相關判例和憲法慣例的形成機制是不同的。判例來自于司法機關的判決,而憲法慣例,在英國,是一種政治慣例。比如說,英國女王從成文法上講,具有對國會法案的否決權,但是自從安妮女王否決《蘇格蘭民兵法》之后,再也沒有一位英國君主行使過這一權利,因此,英國形成了一個慣例:女王不對國會法案行使否決權。再舉個例子,英國西敏制中,首相要從下院的多數黨中產生,通過女王任命產生。同時,女王根據首相的建議,任命各部大臣。這套制度并沒有成文法加以明確,而是英國從18世紀,羅伯特·沃波爾,第一任奧福德伯爵(Robert Walpole, 1st Earl of Orford,)出任“第一財政大臣”以來,通過一個個政治家,一代代君主對一種政治秩序實踐與切身尊重,形成的一種共識(consensus)。一言以蔽之,即,習慣成自然。
(2)在某些國家和地區,憲法典應被準確描述為:憲法及其修正案。(比如米利堅)
由此可知,同香港法例類似,英國憲法這一概念,同樣可以叫做英國法例,即英國法律及判例和慣例。同時,不同于歐陸法系有著悠久的法典編撰傳統(從查實丁尼的《民法大全》到《拿破侖法典》),習慣法國家和地區,尤其是英國,因為發質的形成時間很早,傳統上,并沒有建立系統的成文法編撰體系。加上英國憲法包含了除了法院判例以外,最具有英國特色的憲法慣例,即上文提到的政治慣例,并沒有造成文法對此加以敘述,再經過經年累月的習慣成自然后,英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憲法體系,但是,英國人習慣于不寫一部完備的憲法典,或者英國人認為這些諸多慣例,繁雜的判例,難以用一個但以法律文件進行概括,所以,他們沒有成文的單一憲法典。
我想引用前面的回答中,@張俊杰
童鞋的一句話:
英國憲法不但具有通常的法律效力,而且更有超出一般法律的憲法性效力。它們高度穩定,一些著名的憲法性法律,如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1628年的《權利請愿書》,1689年的《權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等,歷經數百年還一直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其神圣性遠非普通的法律可比,甚至連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典也望塵莫及。
這僅僅是因為:當憲法成一種習慣,那么,我們就不用再逐字逐句把它寫在紙上了。這句話,對當下的某國,無疑具有非常深刻的啟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