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已經過半,眼看著暑假也要來臨,伙伴們是否已經開始籌劃起自己的旅行了?上班族一般都利用每年的帶薪年假來外出旅行,但是好多伙伴們對于年假的計算還不太清楚。今天我們就來看看我國帶薪年休假的由來以及年休假的相關規定。
一、帶薪年休假是怎么來的?
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由勞動法的上述規定可知,法律賦予了國務院制訂帶薪年休假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還記得2006年的某一天,同事手捧《勞動法》,咨詢個人年休假有幾天問題時,當我告訴他國務院尚未有規定出臺,同事那詫異的眼光,至今依稀可辨。
盼了13年之后,國務院終于出臺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縱然條例跚跚來遲,但來得遲總比沒有來要好?!堵毠侥晷菁贄l例》出臺之后,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依據條例,于2008年9月18日頒布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各省市開始紛紛出臺相應的年休假意見。至此,關于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官方設計已告完成。
二、哪些人適用于年休假條例和辦法?
適用對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民企的各位同仁請注意了,你當然也有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至于你所在的單位愿意實施與否,這是另一話題,我們在下面討論。
掌握法律時,我們要注意下述幾點:
(一)勞務派遣者適用
但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二)非全日制員工不適用
這一點與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員工可以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操作思路上是前后一致的。
(三)船員不適用
船員按2007年9月1日施行的《船員條例》執行。
《船員條例》規定: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向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的待派船員,支付不低于船員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在船員年休假期間,向其支付不低于該船員在船工作期間平均工資的報酬。船員除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假期外,還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個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三、帶薪年休假的享受資格有哪些?
在“帶薪年假”條例中,必須“連續工作1年以上”一直是各方存有爭議的點。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和第五條:
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可以看出關于享受帶薪年假的條件和待遇都已經非常明確,不管是不是在同一個單位,只要勞動者累計連續工作滿12個月,就應該享受年休假,而不能是只有在同一個單位工作滿12個月才能享受。
同樣的,2009年4月15日人保部辦公廳在答復上海市人保局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中說明,“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p>
因此,如果你在前東家工作半年,在新東家工作半年,你在新東家就可以享受帶薪年假。
這里舉一個例子,2017年,如果某職工6月1日入職A公司,他累計工作11年,那么A公司應給予他當年多少年假?
計算方式:(214/365)x10=5.86天
5.86天具體是算作5天還是6天,企業可以靈活操作。在這里還應當注意的是,如果該員工在之前的公司已經將本年度年假使用完畢,A公司可以不給予他再休年假的機會。
再舉一個例子,2017年,如果B公司的某職工7月23日剛好累計工作年滿10年,那么B公司應給予他多少年假?
計算方式:(162/365)x10+(203/365)x5=4.44+2.78=7.22天
同樣,7.22天具體是算作7天還是8天,企業可以靈活操作。
四、年休假放假天數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有如下5種情形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若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 (二)、 (三)、 (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則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六、年休假能否分段安排、跨年度安排?
法律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七、年休假所指的“年度”問題是什么?
法律所指的是公歷年度,即:自每年的1月1日至當年度的12月31日。
八、年休假的工資怎么算?
年休假是帶薪休假,是正常工作情況下的工資。
這里有另外一個問題:對實行固定工資的員工好辦,但對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的員工來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如何計算?
針對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嚴格地講,計算年休假工資的月工資,應該包括績效工資和津補貼(不包括加班工資)。
九、未休年休假的補償有哪些?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注意:對固定工時制的職工來說,如在月工資已正常支付情況下,實際上補償標準僅為相應日工資的200%。
那如果職工本人自愿不休年休假,該不該對職工進行補償?法律規定,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對固定工時制的職工來說,實際上等同于單位不須支付任何補償。
十、職工離職的年休假怎么折算?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若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這種情況下,吃虧的是用人單位。
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對固定工時制的職工來說,實際上等同于單位不須支付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