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的風險
法立東方,今日分享!
{原創/2016年11月12日} 朋友們,昨天“雙十一”大家的手夠“剁”嗎?現在人們都說最貴不再是房,而是購物車!今天分享的是話題是“網購的風險“!
一、案情:
2014年11月11日,李某在A網絡公司提供網絡交易平臺給王某銷售***手機一部。王某收到該手機后發現異常,后經多方波折委托中國某認證集團對該手機進行檢測,檢測結論為“翻新機”。該手機附帶的發票也屬于假發票。李某的宣傳頁面上承諾“假一賠三”。王某認為A公司作為網購平臺,有責任和義務監督其平臺銷售的產品質量,但其未盡責,也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后王某經協商未成訴法院,要求A公司和李某退回王某購買**手機款3000元,賠償王某三倍的貨款9000元,共同賠償王某因訴訟而支付的檢測費、運費、誤工費3000元,法院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二、庭審:
1、A公司的意見:A公司不是產品的銷售者,A公司不是李某與王某之間網絡購物買賣合同的相對方,王某要求A公司承擔網絡購物合同的違約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某公司只是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網絡平臺提供者,平臺的信息是交易者自行發布,A公司已盡了義務,A公司不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2、李某的意見:王某并非正常買家,王某糾結多名買家惡意購買,并有勒索我方給其打款的行為;李某同意退貨退款,并同意承擔檢測費。
三、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網絡平臺由A公司創辦。2010年8月23日,王某以“某網購”的名稱在A公司網絡平絡注冊成為會員。2014年11月11日,李某在A網絡公司提供網絡交易平臺給王某銷售****手機一部。李某在其***網的店鋪網頁承諾“全新正品”、“假一賠三”。法院認為: 李某與王某之間關于網絡購物的約定,實際是雙方關于買賣合同的約定。“全新正品”、“假一賠三”系王某以“某網購”名義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侵害社會和他人的利益,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雙方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雙方的權利義務受法律的保護。王某交付李某的***手機,經檢驗系翻新機,不符合“全新正品”的約定。王某作出“假一賠三”的承諾,是對自己設定義務,屬合同條款中帶有懲罰性質的違約金條款。本案系網絡購物合同糾紛,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李某與王某,A公司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李某以A公司未盡賣家身份審核、沒有監督其平臺銷售的產品質量為由,要求A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院判決:
一、判決被告李某退回原告王某購買**手機款3000元,二、被告李某支付王某違約金9000元,三、被告李某支付王某檢測費300元,四、原告王某退還**的手機給被告李某。五、訴訟費**元由李某承擔。
五、本律師溫馨提示:
1、網絡購物便利快捷,但陷阱和風險常在。本案中維權可謂一波三折:(1)賣家李某的身份信息不清,調查取證有相當難度。(2)王某基于訴訟成本考量一開始在王某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隨后李某和A公司都提出管轄權異議,都認為自己方所在地法院都有權受理(管轄),經過一審、二審法院裁定,已經歷了差不多六個月,后最終在原告所在地審理。(3)鑒定環節程序多、時間長。
2、買家在網絡購物要保留好網購訂單截圖、快遞單,并索取發票,還要保留旺旺聊天記錄截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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