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一)建筑選址
1.周圍環境。
2.地勢條件。
3.主導風向。
(二)建筑總平面布局
1.合理布置建筑。
2.合理劃分功能區域。
二、建筑防火間距
(一)防火間距的確定原則
1.防止火災蔓延。
2.保障滅火救援場地需要。
3.節約土地資源。
4.防火間距的計算。
(二)防火間距
1.廠房的防火間距
(1)單、多層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
1)一二級甲類與一二級甲乙丙丁戊類之間的防火間距均為12m。
2)一二級乙丙丁戊類之間的防火間距均為10m。
3)三級乙丙丁戊類之間的防火間距均為14m。
4)四級丙丁戊類之間的防火間距均為18m。
5)一二級乙丙丁戊類與三級乙丙丁戊類之間的防火間距均為12m。
6)一二級乙丙丁戊類與四級丙丁戊類之間的防火間距均為14m。
7)三級丙丁戊類與四級丙丁戊類之間的防火間距均為16m。
8)甲乙類與民用、室外變配電站之間的防火間距均為25m。
(2)高層與單、多層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
1)乙丙丁戊類與一二級甲乙丙丁戊類之間的防火間距均為13m。
2)乙丙丁戊類與三級乙丙丁戊類之間的防火間距均為15m。
3)乙丙丁戊類與四級丙丁戊類之間的防火間距均為17m。
4)甲乙類與高層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均為50m。
(3)高層乙丙丁戊類之間的防火間距均為13m。
(4)甲乙類廠房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5)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規定減少2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民用建筑。
(6)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7)可不限防火間距的情況與注意事項:
1)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
2)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h時。
3)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
(8)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性墻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該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規定減少25%。
(9)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簾時:
1)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2)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
(10)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的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11)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廠房,其耐火極限可按四級確定。
(12)廠房外附設有化學易燃易爆物品設備的防火間距:
1)室外設備外壁與相鄰廠房外墻或其他附設室外設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上述規定。
2)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
3)總容量不大于15m3 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外,且面向儲罐一面4m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13)廠區圍墻與廠區內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之間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
2.倉庫的防火間距
(1)甲類倉庫與高層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
(2)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
(3)甲類倉庫與廠外鐵路中心線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0m。
(4)甲類倉庫與廠內鐵路中心線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設置裝卸站臺的可不受限制)。
(5)甲類倉庫與廠外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
(6)甲類倉庫與廠內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主要)不應小于10m,(次要)5m。
(7)甲類倉庫與高層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
(8)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同廠房。
(9)兩座倉庫的相鄰外墻為防火墻時,丙類不應小于6m,丁戊類不應小于4m。
(10)可不限防火間距的情況與注意事項:
1)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
2)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h時。
3)總占地面積不大于國家標準規定。
3.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
(1)高層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
(2)高層建筑與單、多層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
1)高層與一二級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9m。
2)高層與三級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1m。
3)高層與四級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4m。
(3)單、多層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
1)一二級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2)三級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8m。
3)四級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2m。
4)一二級與三級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7m。
5)一二級與四級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9m。
6)三級與四級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
(4)可不限防火間距的情況:
1)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
2)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
3)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h時。
(5)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筑,當相鄰外墻為不燃性墻體且無外露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面積之和不大于該外墻面積的5%時,防火間距可減少25%。
(6)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h、無天窗,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7)相鄰建筑通過底部的建筑物、連廊或天橋等連接時,其間距也不應小于相應的規定。
(8)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9)建筑高度大于100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符合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也不應減小。
3.防火間距不足時的消防技術措施
(1)改變建筑物的生產和使用性質,盡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災危險性,改變房屋部分結構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的耐火等級。
(2)調整生產廠房的部分工藝流程,限制庫房內儲存物品的數量,提高部分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
(3)將建筑物的普通外墻改造為防火墻或減少相鄰建筑的開口面積,如開設門窗,應采用防火門窗或加防火水幕保護。
(4)拆除部分耐火等級低、占地面積小、使用價值低且與新建筑物相鄰的原有陳舊建筑物。
(5)設置獨立的室外防火墻。在設置防火墻時,應兼顧通風排煙和破拆撲救,切忌盲目設置,顧此失彼。
三、建筑平面布置
(一)布置原則
(1)限制火災和煙氣的蔓延(內部或外部)。
(2)為人員疏散、消防救援和滅火提供保護。
(3)減少對鄰近分隔區域的強輻射熱和煙氣的影響。
(4)便于消防人員進行救援、利用滅火設施進行作戰活動。
(5)防止有火災或爆炸危險的部位對人員和貴重設備的影響。
(6)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
(二)設備用房布置
1.鍋爐房、變壓器室布置
(1)燃油和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
(2)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6m時可設在屋頂上。
(3)燃油鍋爐應采用丙類液體作燃料,采用相對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氣體作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均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鍋爐房、變壓器室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墻和1.5h的不燃性樓板隔開。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必須開設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6)鍋爐房內設置的儲油間總儲量不應大于1m3 ,且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墻與鍋爐間分隔,需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7)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墻隔開。
(8)油浸電力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中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電力變壓器下面應設置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9)油浸電力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于630kV·A。
(10)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11)應設置與鍋爐、油浸變壓器容量和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
(12)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爆炸泄壓設施,燃氣、燃油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
2.柴油發電機房布置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及地下一、二層,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2)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機房內儲油間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 ,且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墻與發電機房分隔,需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4)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5)應設置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機房內也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3.消防控制室布置
(1)應設在交通方便和發生火災后不易燃燒的部位。
(2)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3)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物內首層或地下一層,并宜布置在靠外墻部位。
(4)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嚴禁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電氣線路和管路穿過。
(6)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工作的設備用房附近。
4.消防設備用房布置
(1)附設在建筑物內的固定滅火系統的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防排煙機房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隔墻和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2)獨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3)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外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樓層內,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通風、空調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間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三)人員密集場所布置
1.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
(1)宜布置在首層或二、三層。
(2)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
(3)必須設在其他樓層時,應符合:
1)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400㎡.
2)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于兩個。
3)當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式,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2.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1)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層或二、三層的靠外墻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和盡端。
(2)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1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場所隔開。
(3)設置在廳、室墻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筑內其他部位相同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4)確需設置在其他樓層時,應符合:
1)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室內外地坪高差不應大于10m。
2)布置在地下或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0㎡。
3)布置在地下或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出口不應少于兩個;當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小于50㎡且經常停留的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置一個出口。
4)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及防排煙設施。
3.電影院、劇場、禮堂
(1)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
(2)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
(3)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并應符合:
1)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
2)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觀眾廳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3)確需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且每個觀眾廳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400㎡。
4)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
5)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6)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4.商店、展覽建筑
(1)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兩層。
(2)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
(3)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4)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5)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6)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四)特殊場所布置
1.老年人建筑及兒童活動場所
(1)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設置在首層或二、三層,不應超過三層。
(3)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設置在首層或二層。
(4)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設置在首層。
(5)設置在在高層(單、多層)建筑內時,應(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2.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
(1)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采用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不應超過2層。
(3)采用或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布置首層。
(4)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墻分隔,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門應采用常開防火門。
3.教學建筑、食堂、菜市場
(1)采用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不應超過2層。
(2)采用或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布置在首層。
(五)住宅建筑及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
1.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應符合:
(1)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樓板進行完全分隔。
(2)當為高層建筑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2h的不燃性樓板進行完全分隔。
(3)建筑外墻上、下墻層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應符合建規6.2.5條的規定。
(4)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5)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應按建規6.4.4條規定進行分隔。
(6)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照有關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
2.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應符合:
(1)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2)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3)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相互分隔。
(4)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00㎡時,該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
(5)每個分隔單元內的任一點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單、多層(一二級22m、三級20m、四級15m),高層20m。
(6)室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倍計算。
(六)工業建筑附屬用房布置
1.辦公室、休息室
(1)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時,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防爆隔墻隔開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2)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墻和1h的樓板與廠房隔開,并應至少設置一個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且不應貼鄰建造。
(4)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墻和1h的樓板與庫房隔開,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倉庫內。
2.液體中間儲罐
(1)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的房間內,容積不應大于5m3 。
(2)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墻和1.5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附屬倉庫
(1)廠房內設置不超過一晝夜需要量的甲乙類中間倉庫時,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
(2)廠房內設置丙類倉庫時,必須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與廠房隔開。
(3)廠房內設置丁戊類倉庫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墻和1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