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史》(第四版),李侃等著,中華書局出版社,2004年。
前言:該讀書筆記是建立在筆者閱讀了《中國近代史》的基礎上所編輯的文章,后期會隨著筆者對中國近代史的深入了解而不斷更新。
1、近代中國第一批不平等條約
定海:1840.2—1941.2 ? ?& ? ?1841.8—1846.4
注意:定海比香港島更早淪為英國的殖民地。
2、條約的主要內容
《南京條約》規定割讓香港島,賠款2100萬,開放五口岸,協定關稅等。
?《虎門條約》規定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和在通商口岸建立租界權利。
?《望廈條約》擴大領事裁判權范圍,加強協定關稅權,美兵船可到各港口“巡查貿易”。
?《黃埔條約》獲得在通商口岸自由傳教(天主教)的權利。(意味著新教也可以傳教,由于新教不拜偶像,所以傳播速度比天主教更快)
3、中國喪失的幾種重要權利
(1)最惠國權利(利益均沾),對于中國來說是片面最惠國待遇。
最先是《虎門條約》第八款.
既表現了該國的大方,又可以享受他國待遇。
(2)領事裁判權(治外法權),破壞中國主權。
即外國人在中國發生糾紛、犯罪行為,不受中國約束。
最早是19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
(3)協定關稅。
經過一戰后,確立值百抽五(進出口的稅),另外還需繳納子口稅。二戰后,納值百抽五的一半,便可不用繳納子口稅,暢通無阻。便利外國商品的輸入,中國稅收大大減少。
最早是《南京條約》。
《虎門條約》:1、值百抽五(新增的進出口商品)。2、條約規定的商品,不同商品,稅率不同。后來,只要是進出口商品,便值百抽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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