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法院宣告失蹤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并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的法律制度,它是對一種因為該自然人失蹤而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得到法律確認的手段,目的在于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的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因此,當勞動者被法院宣告失蹤之后,他的很多財產關系都在法律意義上結束了,對于用人單位而言,這個時候它完全可以終止勞動合同,而不需要去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勞動者重新出現,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應當繼續履行;因情況變化確實無法履行的,如勞動者的技能嚴重落伍無法適應工作等,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的終止與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據勞動部有關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而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導致勞動合同關系消滅。而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導致勞動合同關系消滅。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有法定情形的終止,而不能有約定條件下的終止,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