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大家好!吉祥樹下的法商修煉第6天,今天帶來的是傳承篇!
最近我覺得自己簡直是醉了,花了整整三天的時間追了一部53集的連續劇《安家》,看得我是昏天黑地的啊。不過,真心說,我也迅速被圈粉了。喜歡徐姑姑的善良、大度、智慧,房似錦的執著、善良,朱閃閃的可愛無心眼,條哥的搞笑,里面的人物,個個性格閃亮鮮明,在徐姑姑的帶領下,店里每天歡聲笑語,搞得我都好羨慕,好想走到劇中,與他們打成一片。
劇中有一段老洋房的故事。江奶奶和宋爺爺是一對相敬如賓的老夫妻,但因為老伴患肝癌身體每況愈下,江奶奶想要盡快賣掉自家的三層洋房給老伴治病。即便是在生命的最終階段,宋爺爺還想著要用賣房的錢給江奶奶買有電梯的房子養老。
可是老洋房一棟三層,產權歸自己和兩個外甥共同持有,要想順利賣出,就得三方協商一起簽字。眼看房子就要賣出去了,兩個外甥卻串通一氣,想要分到更高的價格,看著江奶奶著急,趁機提出不合理的條件。即便江奶奶宋爺爺都認了,房店長也鏟平了所有的困難,使外甥的欲望得到了滿足,但他們仍然拖著不簽字,就想等老人都沒了,繼承所有的房產。
宋爺爺沒有等到賣房就離世了,江奶奶辦好了遺產捐贈之后,也跟隨宋爺爺而去。相信很多人看到這里都會忍不住落淚。我也是。
兩個外甥完全不顧宋爺爺急需錢看病,拖著不簽字,打的是想拖到兩位老人離世后,順理成章繼承遺產的壞主意。江奶奶不動聲色在追隨宋爺爺而去之前,去辦理了有效的遺產捐贈,把應得的那一層樓全部捐獻給了國家。
結局讓人深思,卻直呼過癮,這樣,兩個外甥不但得不到遺產,也無法再順利賣掉老洋房。所謂,機關算盡,到頭來,竹籃子打水一場空。貪婪的人性,令人發指。
《安家》中提到的遺產問題,在保單資產中也同樣會涉及到,下面我就以三個問題帶著大家,繼續法商修煉吧。
如果以后中國開征遺產稅,領取保險金時需要繳納遺產稅嗎?
受益人寫“法定”,如果以后中國開征遺產稅,領取保險金時需要繳納遺產稅嗎?
我跟客戶說“買保險可以把錢留給孩子”,客戶說“那還不如立遺囑!”真的是這樣嗎?
我們總是聽到國外的一些新聞中提到,某富人離世后,留給子女大筆的財產,但子女需要先支付高額的遺產稅才能得到這份遺產。如果子女拿不出這筆遺產稅,那么,大筆的遺產也只能看著,干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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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后中國開征遺產稅,領取保險金時需要繳納遺產稅嗎?
劉阿姨的女兒曉慧已經結婚并育有一子。劉阿姨擔心日后中國開征遺產稅,自己家的傳承成本太高,于是想給自己買一份壽險保單。下面哪些建議是合理的?
A、出于方便的考慮,不在保單中指定身故受益人。
B、在保單中明確指定身故受益人為曉慧。
C、在保單中明確指定身故受益人為曉慧和曉慧的兒子。
有人說了,中國還沒有開征遺產稅嘛,何必現在考慮呢?其實,這就是“未雨綢繆”,傳承可能是多年之后的事情,而遺產稅的開征是大勢所趨,早做準備才能早受益。
那如果開征遺產稅,保險金會不會成為遺產稅的開征對象呢?
保險金會不會被征收遺產稅, 取決于是否被認定為遺產。認定為遺產還是個人財產,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保單沒有指定受益人。這時候保險金會作為遺產處理,將會面臨遺產稅的問題;
第二種情況: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且沒有其他受益人,保險金將作為遺產被分割,將會面臨遺產稅的問題;
第三種情況:保單有明確受益人的,保險金為受益人的個人財產,被征收遺產稅的概率較小。
那我們再來看看題目,A沒有指定受益人,符合《保險法》第42條之規定,那么將做為遺產處理,不是劉阿姨想要的。BC明確指定了受益人,符合《保險法》第18條之規定,那么,保險金就是受益人的個人財產,被征收遺產稅的概率較小,符合劉阿姨的傳承期望。
所以說,如果想避開可能會征收的遺產稅,保單一定要明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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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寫“法定”,如果以后中國開征遺產稅,領取保險金時需要繳納遺產稅嗎?
張萍是深圳市某大型公司的高管,考慮到自己已過不惑之年,于是她就在網上為自己購買了一份終身壽險。由于在網上投保時,受益人只能寫“法定”,她很擔心,如果以后中國開征遺產稅的話,由于這張保單沒有指定具體受益人,那么,家人領取保險金時需要繳納遺產稅嗎?
我先告訴大家答案:不需要!
不需要的根據是什么呢?我們一起看看下面的法律條款。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
第九條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
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二)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我們看到,司法解釋三的第9條中第一項就是“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所以,保險金不會變成遺產,自然也不需要繳納遺產稅了。
學習了法律條款,再來解決一下關于受益人寫“法定”的風險,描述正確的有哪些選項?
A、繼承糾紛的風險。
B、繼承手續煩瑣的風險。
C、變更受益人受限的風險。
D、保險金用以償還被保險人生前債務的風險
如果我們的保單受益人寫的是法定,那么可能會出現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多人的情況, 腦補一下就知道,這種情況是很容易產生繼承糾紛的。一旦出現多名法定繼承人,那么,只有所有法定繼承人都到場了,保險公司才會辦理保險金領取手續,煩瑣是一定的。那么,A跟B描述正確。
保單變更受益人由投保人和被保人決定,沒有受限的風險,所以C不對。
受益人是“法定”,被保險人去世后,保險金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財產,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故沒有償還生前債務的風險,D也不對。
這個問題,說到底還是先要確定,是財產還是遺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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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客戶說“買保險可以把錢留給孩子”,客戶說“那還不如立遺囑!”真的是這樣嗎?
周女士白手起家,經過多年的打拼,事業紅紅火火,如今她開始考慮如何將自己的財富傳承給兒子和女兒。她現在面臨兩種選擇:購買人壽保險和立遺囑,但她不知道哪種方式最方便省錢。請問下列哪種方法更能幫到周女士?
A、應該通過遺囑繼承的方式傳承,因為我國法律僅規定了這一種財富傳承方式。
B、應該通過購買人壽保險的方式傳承,且寫明受益人為自己的兒子和女兒。
C、應該通過購買人壽保險的方式傳承,且為了方便變更,暫不指定受益人。
確實,很多客戶認為遺囑才是國家法律認可的傳承方式,而且自己寫遺囑還不用花錢,簡直是“物美價廉”,為什么還要買保險呢?
其實,這些客戶看到的只是表面現象。遺囑傳承是方便,可后面到了子女繼承財產的時候,就不那么方便了,孩子們會遇到重重困難,比如必經的繼承權公證這一難關。
繼承權公證是千千萬萬遺囑繼承案的一塊“絆腳石”。在我國,沒有繼承權公證書就不能辦理財產繼承過戶手續,但是在實踐中,繼承權公證書又特別不好辦,這就是不建議客戶通過遺囑傳承財富的原因。
在這里要提醒大家,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否則是辦不了繼承權公證的。
第一、全部繼承人共同到公證處。
有些家庭繼承人比較多,并且繼承人分散在不同城市甚至是不同國家,因為各種原因,部分繼承人不能跟其他繼承人一起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若出現這種情況,繼承權公證就只能被擱置,因為根據規定,只有全部繼承人同時到齊,公證處才可以按流程進行下一步操作。
第二、全部繼承人都同意遺囑內容。
就算全部繼承人同時都到齊了,往往也眾口難調。尤其是子女多的家庭,多半會為父母的遺產分配多寡而爭吵不休,很難達成一致的遺囑分配意見。也就是說,即使全部繼承人同時到了公證處,只要繼承人意見不統一,公證處也會拒絕辦理繼承權公證。(腦補一下,這個場景是不是時常在電視中和現實生活中上映呢)
第三、相關材料必須齊備。
假設全部繼承人共同到場了,也都同意遺囑內容,還有艱難的第三關等著他們,那就是所有相關資料必須齊備。這其中包括家庭成員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每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所有繼承財產的所有權證明等等。
立遺囑的目的,不就是將自己的財富快速便捷地傳承給子女嗎?可是,通過遺囑傳承財富,要經歷這么多曲折和麻煩,通常會搞得子女為了繼承遺產心力交瘁。
相比較而言,購買人壽保險進行財富傳承,不需要提供繼承權公證書,只要把繼承人明確指定為受益人,日后,繼承人就可以簡單快速地拿到保險金,既不需要別人配合,也不需要準備復雜的材料。
知道了遺囑繼承的諸多麻煩之后,我們知道,答案B是最能幫到周女士的。購買并指定自己的兒子和女兒為受益人。這樣,子女不需要辦理復雜的繼承權公證手續,且身故保險金為子女的個人財產,即使我國開征遺產稅,身故保險金被征稅的概率仍較小。
所以說,通過購買保險指定受益人的傳承方式,才是最符合周女士“方便省錢”需要的。
關于資產傳承
資產傳承,有很多種方式,比如:遺囑、贈予、附條件贈予、遺贈、人壽保險、家族信托、家族基金會等,每一種方式都有利有弊。
被繼承人對資產的掌控力、子孫是否會揮霍、后代的婚姻風險、被繼承人的債務隔離、繼承人的債務隔離、遺產及贈予稅風險,這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如何做到既合理又合法,誰說不需要綜合專業呢?
下一篇將繼續保險法商之傳承篇。傳承篇主要幫助:想快速、私密地傳承財富的、有定向傳承(隔代傳承、非婚生子女傳承等)想法的、被繼承人有債務風險的朋友們。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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