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瓶梅》中的罪與罰--第一篇 武大郎被毒殺案
說起《金瓶梅》,很多人的腦海里會勾畫出它是一本淫書,其實不然。如果你讀過《金瓶梅》,你可能就會認為它是一本描寫蕓蕓眾生、社會百態的書籍,書中的人物,像貪財又持家的吳月娘,懂得明哲保身的孟玉樓,尖酸、刻薄又淫蕩的潘金蓮,無情又讓人同情的李瓶兒,美麗又同樣淫蕩的龐春梅以及有錢有勢又放蕩不羈的西門慶等,幫閑的應伯爵同樣令人印象深刻。書中刻畫的人性的惡讀起來讓人感覺那么真實,書中西門慶死后的人情冷暖讓人感覺到對吳月娘一家心生憐憫。
但接下來筆者要談的不是書中的“酒色財氣”,不是書中的“世態炎涼”,也不是書中的“人性角色”,而是書中各色各樣的案件,當然以刑事案件為主,我們一起來了解案件故事,洞悉法律知識。
第一篇 武大郎被毒殺案
話說西門慶與潘金蓮在王婆家中偷奸,被鄆哥說與武大郎知道。武大郎在鄆哥的幫助下捉奸成功,卻被西門慶飛起腳來,踢中心窩,頓時倒地,口里吐血,面皮臘渣也似黃了,不省人事,被王婆與潘金蓮攙扶回家自睡了。潘金蓮只指望武大自死,卻不曾理會他,每日還是與西門慶玩耍,連續五日不曾給武大湯湯水水。一日,武大叫老婆過來,分咐她道:“你做的勾當,我親手捉著你奸,你倒挑撥奸夫踢了我心。至今求生不生,求死不死,你們卻自去快活。我死自不妨,和你們爭執不得了。我兄弟武二,你須知他性格,倘或早晚歸來,他肯干休?你若肯可憐我,早早扶得我好了,他歸來時,我都不提起。你若不看顧我時,待他歸來,卻和你們說話。”潘金蓮把武大的話一五一十都說給王婆與西門慶,西門慶聽后連連叫苦。倒是王婆很淡定,一看就是老手。王婆隨后定計,由西門慶提供砒霜,潘金蓮下毒,毒死武大后,一把火燒干凈,二人做個長久夫妻。西門慶聽后說道:“干娘此計甚妙”。這王婆為了錢可是什么事都做得出來啊,西門慶、潘金蓮也不含糊,為了色也是膽大包天啊。隨后,王婆就教潘金蓮具體的毒殺方案,潘金蓮也是依計行事,將武大活活毒死了。
故事大家都很熟悉了,該情節與《水滸傳》中情節幾乎一模一樣,但三人的死法卻大不相同。《水滸傳》中武松回來將西門慶、潘金蓮二人割了人頭,血腥的場面啊,王婆最后被判凌遲處死;《金瓶梅》中西門慶是絕對的主角,不能被武松殺死,潘金蓮、王婆到最后還是死于武松之手。
這個故事中牽扯三個法律問題,容我娓娓道來。
一、西門慶、潘金蓮偷奸問題。《金瓶梅》的故事發生在宋朝,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即通奸的男女雙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當事女性有丈夫,則加半年刑期。到現在而言,通奸只是違法違紀問題,不會涉及到刑罰的高度。
二、通奸會導致離婚時少分財產嗎?為什么要這個問題,因為前一段聽他人解讀《金瓶梅》時,提到了這個問題,作者認為通奸是過錯方,離婚時在分割財產方面會吃很大的虧。這個其實時是對《婚姻法》的誤解,通奸者當然會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并可能會被認為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會被認定為過錯方,并應當承擔過錯賠償,也就是賠償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失(一般是幾萬元左右),但也僅限于此,并不會對財產分割方面產生重大影響。
三、西門慶、潘金蓮、王婆三人的刑事責任問題。說起這個,好像才回到咱們的正題。按照書中描寫的事實,三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系共同犯罪。在這里,我們也將故意殺人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也就是投毒罪)來進行簡單的區分,投放危險物質罪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故意殺人罪一般針對的特定的人,武大郎被毒殺,殺人的方式雖然是投毒,但針對的是武大個人,因此要定義為故意殺人罪。另外,西門慶、潘金蓮、王婆三人的共同犯罪行為要不要區分主從犯呢?其實,按照司法實踐的政策、原則,能區分主從犯的,是應當區分主從犯,從而罰當其罪。但上述案件,由王婆提議,三人共同擬定方案,密切配合,罪責都很大,不宜區分主從犯。
那么具體量刑方面,《水滸傳》中,對王婆的描述是“據王婆生情造意,哄透通奸,唆使本婦下藥毒死親夫,又令本婦趕逐武松,不容祭祀親兄,以致殺傷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倫,擬合凌遲處死。”在古代這個處理方式是合乎情理、法理。在現在,按照《刑法》的規定,三人在沒有其他情節的情況下,潘金蓮、王婆都可能被判處死刑,而西門慶可能會是死刑,也可能會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為什么會出現西門慶是死緩呢?這其實與現在的刑事政策緊密相關,畢竟“少殺、慎殺”是現在的刑事政策,一案中,所有的被告人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是相對較少的,而西門慶在案件中雖然參與了共謀,提供了砒霜,但沒有具體實施殺人的過程,因此可能會被認定為主用較小的主犯,在刑事政策的影響下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