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案例簡介
陸某某本科畢業后,與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滿后由該公司根據陸某某的表現決定是否錄用。合同簽訂后,陸某某開始上班,做銷售業務員。陸某某雖然工作認真負責,但由于剛開始沒有自己的客戶及業務渠道,所以試用期滿業績仍為空白。
公司人事部認為,雖然陸某某的經營業績為零,但業務素質不錯,決定再給陸某某一次機會,將陸某某的試用期再延長半年。陸某某覺得既然公司對他予以肯定,就說明他在試用期內的表現合格,公司應該與他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人事部經理解釋說,新分配的大學生,都有1年的見習期,這1年的見習期就是試用期,不管在哪個單位,都是在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才轉正的。陸某某覺得有道理,于是雙方將原合同的試用期延長6個月。此后,陸某某仍然努力工作,新合同期限期滿后,公司人事部通知陸某某,經過近1年來的試用、考核,公司認為,陸某某在見習期內的表現并不能勝任公司的工作,根據雙方的勞動合同,經公司研究決定,對陸某某不再聘用。陸某某在多次與公司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向當地仲裁委申訴,要求責令公司與其簽訂合同或者賠償經濟損失。
案件分析
本案中所說的一年見習期顯然違反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還是在簽訂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所以說,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
概念解讀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就是說我們在簽訂勞動合同前要注意用人單位對試用期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的一年固定合同法律規定是兩個月的試用期。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能規定最高6個月的試用期,不滿三個月的固定法律規定是沒有試用期的。試用期并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解決方法
對試用期時間與公司發生爭議的,應當首先與公司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向當地仲裁委進行申訴,如不滿意仲裁結果應當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
溫馨提醒
試用期的期限應當以法律規定的時間為準,現實生活中,許多用人單位不管是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的合同,都約定的是三個月的試用期,在這里應當注意,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最高時間為兩個月,就是說,如果在面試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說明了三個月的試用期,但勞動合同為一年,那么在兩個月勞動者就可以寫轉正申請了。
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已完成一定任務為工作期限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就是鐘點工),這三種情況法律是禁止約定試用期的。
如果一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說先適用三個月,再看,這種情況,視為沒有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
注意,試用期并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的。勞動者在應聘求職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當弄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