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謙說】
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
阿波羅公司與信大簽訂協議合作開發技術項目,約定將來再成立公司時,阿波羅公司以該技術成果入股,折算為40萬。但信大沒有完成約定的開發工作。
阿波羅公司要求信大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純技術成果入股金損失40萬元;并且認為,合同如好好履行還能獲得148萬元,這個也要賠。
河南省高級法院二審法院已判決信大承擔違約責任,但沒有支持這40萬入股金和148萬可得利益損失。
攝影|戚謙
于是,阿波羅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40萬入股金能賠償嗎?
最高法院認為,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在各方成立公司時,阿波羅公司以《BPDF》系統的技術成果入股。但項目合作開發失敗了,各方根本不可能再去成立公司,以技術入股的條件還沒達到,入股就無法實現。
再說了,《BPDF》系統沒有最終完成,信大已承擔了違約責任,再讓信大承擔40萬元純技術入股的股金損失,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無法得到支持。
148萬可得利益損失能支持嗎?
阿波羅公司認為,如果協議正常履行,我可能拿到148萬元的利潤,但現在你信大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完全履行,那你信大就應該賠償我將來可能得到的利潤。
但是,如果違約方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到其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那么該損失就不屬于可得利益損失,不必賠償。
技術開發成果沒有完成,可得利益如何能確定?
退一步講,即使技術開發成果研制成功,但要實現成果轉化,投入市場并獲得利潤,還受很多因素的影響。
最后,最高法院駁回了阿波羅公司的申訴。
官司該不該打,沒做好風險評估,輸了官司又賠訴訟費,不劃算。
作者戚謙,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