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張小姐3年前在租了一套房居住,租期截止日期為今年的2月15日。張小姐在退房結算時,房東將抽油煙機、水龍頭、抽水馬桶的維修費用全從押金中扣除了。房東對此的解釋是這些物品是張小姐租住期間弄壞的,修好了也是為了張小姐的居住方便。但是張小姐覺得這樣不合理,“房屋產權是房主,房屋設施的維修費用理應由房東支付。”張小姐說。
那么,租住房屋中的設施維修費用應該由誰負擔?《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承擔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擔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結合本案,張小姐所租房屋中的設施維修費用,系為出租人的利益,因此原則上房屋中的設施維修費用應由房東承擔。當然,出租人也有義務確保租賃物即房屋可以適當使用,但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如有另外約定的除外。
在此也提醒各位租客,租賃房屋時最好簽訂租房合同,約定好主要設施的維修責任,如需要裝修的也要把裝修方面的問題寫清楚,以免退房時引起不必要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