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徹底改變了一個家庭的命運。
2015年10月6日10點20分,趙勇的父親趙香斌被駕駛白色大眾POLO逆行而來的黃淑芬撞倒,自此直到2017年12月1日去世,中間經歷四次顱內手術,飽受病痛折磨兩年多,趙香斌再沒機會站起來。
在病房里被看護的趙香斌,渾身上下插滿管子
而那個碩士畢業,辭掉了大型建筑院工作,為了不連累女友與之和平分手,找親友借錢、畫畫掙錢、賣房子籌錢,放棄自己的夢想整日奔波在醫院和法院之間,想方設法努力給父親治療的趙勇,終于徹底失去了父親。
父親去世趙勇發的微博
本該擁有良好前程、美滿婚姻的趙勇,如今淪落到一身外債,房子賣了,母親得了抑郁需要長期服藥才能勉強控制。一個年輕的建筑師放棄了夢想、事業和愛情。為了省錢睡過肯德基、地下室、醫院廁所門口、好心人提供的辦公室,像流浪漢一樣在北京,滿臉憔悴。
抓緊時間休息一下的趙勇
在醫院廁所門口睡覺的趙勇,這里有暖氣
而被稱為教科書式老賴的黃淑芬一家,又做了些什么呢?
黃淑芬的女兒叫來一輛套牌路虎,帶了五個小伙子圍堵趙勇,結果因為是趙勇二舅替其去交警隊,沒有得逞。
黃淑芬本人只在肇事當時出現,之后委托了一個自稱是其前夫的男人處理,一直到趙勇微博發文,再沒露面。
黃淑芬在電話里直言躲著趙勇
趙勇指出黃淑芬跟其女兒劉明月兩人合謀,在事發第二個月,用其女兒的名字買房買車轉移財產。雖然黃淑芬女兒否認買房,但肇事后立馬買車已經承認是事實。
面對趙勇的苦苦哀求,黃淑芬如是說:
黃淑芬一副無賴嘴臉,揚言判刑還不用還錢
面對記者采訪,黃淑芬的女兒這樣說:
黃淑芬女兒的可笑言辭:我想和解,但是沒錢
趙勇的表姐在醫院里聽到劉明月(黃的女兒)笑著對黃淑芬說:
“媽你放心 我剛打聽好了,老頭就算死了賠不了多少錢,最多五十萬,車還有保險呢,聽我的,咱一分錢都別掏,你就說咱們得借錢去~耗死他!”
人如果不要臉皮,沒有良心道德,真的可以令人發指。
面對這樣子的一家人,網友都已經氣炸了。熱心網友紛紛譴責肇事司機以及車主(肇事司機女兒),撞了人,卻像沒事人一樣住著新買的房子、開著新車、拿著一個月幾萬的工資,說沒錢。
網友的激烈討論
還有很多的網友在質疑司法的公正性以及不作為,指責法院在事情從網上曝光后才開始行動。雖然心情可以理解,然而真實的情況是這樣的嗎?
如趙勇所說:我需要正義。
走到輿論嘩然的這一步,可以說是趙父病情耗不起逐漸升級,也可以說有當地社法官不作為的原因,但是不要說法律對于耍賴的肇事方放任不管。法律是有規定的,一定有正直的法官在按照規定辦事。
而法律伴隨著正義,從一開始就不曾缺席。
2015年10月6日,據唐山警方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淑芬違反“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規定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趙香斌承擔次要責任。
2015年11月25日,原告趙香斌向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黃淑芬及其女劉明月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賠償損失12萬元。
2016年1月14日,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裁定被告黃淑芬先行賠付醫療費5萬元,2016年1月15日執行到位。
2016年4月21日,經法院調解,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香斌30.8萬元,保險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賠付到位。
2016年10月24日,受害人趙香斌做傷殘鑒定。
2016年12月14日,鑒定結果為:一級傷殘,按照法律規定,按河北的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賠償20年。
2017年2月13日,完成傷殘等級評定后,趙香斌再次向豐潤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賠付357萬余元。
2017年6月8日,豐潤區判決保財險唐山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香斌11.2萬元;黃淑芬賠償趙香斌交通事故各項損失935935.37元,剔除已賠付7.6萬元,應賠償859935.37元。判決生效后,人保財險唐山公司按第二次判決向趙香斌賠付到位。
2017年9月5日,黃淑芬未執行退賠義務,趙勇申請強制執行9月7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予以立案,并要求其報告財產。因黃淑芬未按要求申報,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高消費。
2017年9月14日,執行局向黃淑芬郵寄執行通知書。同時啟動被執行人財產調查,責令申報財產。
2017年11月25日,唐山中院依法對黃淑芬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決定并實施其女劉明月向法院交納賠償款三萬元,法院通知趙勇領取。
而在趙勇申請強制執行到法院對黃淑芬采取行動的中間,有兩個多月的時間。很多人質疑法院為什么要拖了兩個月才執行。
這期間,法院做了四件事:
1、財產初查
2、責令申報及處罰
3、財產線索深度排查
4、查控傭金賬戶及保單
法律的威嚴來源于其公正性。按章辦事雖然死板,但這是一般情況下保證司法公正性的合理作法。
如趙勇在視頻里說,黃淑芬伙同其女在事發兩個月內買房買車,轉移財產。而黃女劉明月在記者的采訪里出示了2014年購房定金的小單。
趙勇說遭到恐嚇以及指控黃淑芬轉移財產
劉明月提供的買房定金小單
如果不按章辦事,僅憑一面之詞,就難以避免冤假錯案的產生。
法院會對黃淑芬及其女兒提供的證據進行核查,如果真的有轉移財產的行為發生,那么等待她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但法律也不是沒有人情味,在發現黃所為屬于老賴范疇時,法院經原告申請已經下達強制執行通知。
事實上,如今對付老賴,法律已經有了一套相對來說比較完善的處理辦法。
這里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一些法律條文: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還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等等……
所以,如果你也遇到類似的情況,不要沖動,也不要忍氣吞聲,一定記得使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只是遇到那些完全沒有良知的人,他們會窮盡所能鉆法律的空子。
但卑鄙不是卑鄙者的通行證。
這個時候,正義可能會遲到一些,但終將不會缺席。
卑鄙到最后依然無處可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