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子 CH 的法學學習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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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雞湯
他日若遂凌云志,敢笑黃巢不丈夫
——宋江 《水滸傳》
思維導圖
搶劫罪 (思維導圖).png
文字提綱
搶劫罪(文字提綱).png
成立要件
行為結構
行為方式
(1) 暴力。暴力的程度要求足以壓制對方反抗。
(2) 脅迫。
脅迫是指,以惡害相通告,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恐懼心理的程度要求是足以使對方不敢反抗。
由于要求達到這種程度,所以要求以暴力相脅迫,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惡害相通告。
- 例如,以揭發隱私脅迫交付財物, 不構成搶劫罪, 而構成敲詐勒索罪, 因為這種脅迫難以達到不敢反抗的程度。以暴力相脅迫的模式應是:不給錢,就當場(當即) 實現暴力惡害。也即,完全剝奪了被害人的意志自由。
以暴力相脅迫, 并不要求行為人真正具有加害能力和加害意思。只要行為人的威脅內容使被害人以為行為人會實現威脅內容即可。- 例如,甲將一團衛生紙裝入背包, 進入銀行,威脅工作人員:“我包里裝著炸彈,給我幾萬現金,否則我就引爆!"盡管甲客觀上不可能實現惡害內容,依然屬于以暴力相脅迫,構成搶劫罪。
暴力及以暴力相脅迫的對象問題:- 第一, 對象只包括對人實施,不包括對物實施。對物暴力,構成搶奪罪。
- 第二,對象包括財物的占有者、占有的輔助者、財物的保護者(具有保護意思和保護行動的人),不包括無關的第三人。
例1, 銀行下班交接保險箱時,甲用刀將保安砍倒在地,從出納員手中奪取保險箱, 甲,構成搶劫罪,不能分割為故意傷害罪和搶奪罪。保安是占有的輔助者。
例2, 甲看到商店門口停了一輛電動車,乙站在旁邊,以為乙是車主, 使用暴力將乙推倒在地,致乙輕傷, 騎走電動車。買際上,車主是丙,乙是無關的人,臨時站在那里。雖然甲主觀上有搶劫的故意, 但應先著客觀要件,即乙是不是合格的搶劫罪的對象。甲對丙構成盜竊罪,對乙構成故意傷害罪,并罰。
例3, 甲乙共同在火車臥鋪“搞“ 財物,由甲負責在走道持刀望風, 由乙在包廂里偷乘客丙財物。走道出現乘客丁,丁知道真相,但袖手旁觀"甲乙構成盜竊罪。走時出現列車員,列車員要上前阻止,甲持刀威脅。甲乙構成搶劫罪。列車員是財物保護者。
例4, 甲乙晚上來到網吧, 由乙偷睡著的上網者的財物,甲望風。網吧老板看到,上前阻止,甲用刀威脅。甲乙構成搶劫罪。
(3) 其他方法。
本質是使對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昏醉搶劫(使對方不知反抗)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藥物、酒精麻醉被害人,然后竊取財物,構成搶劫罪, 而非盜竊罪。
拘禁搶劫(使對方不能反抗) 。
- 例如, 甲入室搶劫, 將主人乙據到陽臺上然后反鎖陽臺小隔門,從屋里拿走財物。因為甲造成乙不能反抗的狀態,構成搶劫罪。
【注意】:被害人自己陷入昏醉狀態,行為人單純利用被害人這種狀態取走財物,僅成立盜竊罪。
行為對象
行為對象包括有形財物和財產性利益(債權) 。有形財物包括價值數額不大,但值得刑法保護的財物,例如銀行卡、存折、欠條。
例I, 甲搶劫乙所持有的欠條,欠條上記載“丙欠乙1 萬元” 。甲構成搶劫罪,但搶劫的不是1 萬元債權, 而是一個數額不大的財物, 量刑時不以數額量刑,而以情節判刑。
例2 , 甲持刀逼迫乙寫下“ 乙欠甲1 萬元”的欠條,甲拿走欠條。甲此時搶劫的不是欠條,而是財產性利益,構成搶劫財產性利益,數額是1萬元。雖然甲的這種手段并不能擁有民法上的債權,但是刑法保護的是行為當時事實層面的財產性利益。
因果關系
搶劫罪的行為邏輯結構(四步走)環環相扣,不能斷裂。
(1) 成立搶劫罪,必須具備第一步和第二步,而且這兩步須有因果關系。根據行為與故意及目的同時存在原則,搶劫罪的強制手段是指帶著劫財的目的而實施的強制手段。被害人雖然陷入了無法反抗的狀態,但不是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或不是行為人帶著劫財的目的實施的行為造成的,不屬于搶劫罪的強制手段。
- 例1,甲灌暈了丙,然后離去,乙看到昏醉的丙, 拿走其財物,構成盜竊。或者甲在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況下灌暈了丙,然后看到丙的財物,拿走, 也構成盜竊。
- 例,甲出于強奸目的將婦女乙打暈在地, 然后看到乙的錢財,拿走。拿走錢財的行為構成盜竊。
- 提示
司法解釋規定:先強奸或傷害,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 臨時起意使用暴力或脅迫劫取財物,構成強奸罪(或故意傷害罪)和搶劫罪,數罪并罰;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臨時起意拿走財物,構成強奸罪(或故總傷害罪)和盜竊罪,數罪并罰。
- 注意
上述行為人構成搶劫,必須在強奸或故意傷害后實施了獨立的搶劫罪的強制手段。如果只是單純利用之前的強奸或故意傷害造成的被害人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財物,只構成盜竊。在這里,被告人有無失去知覺不是關鍵因素。
例如,甲為強奸婦女乙,將乙打倒在地,乙重傷,無法反抗,但仍清醒。甲著到乙掉落在身旁的錢包,撿起離去。甲的拿財行為構成盜竊(公開型) 。
(2) 成立搶劫罪既遂,要求具備第三步和第四步,而且這兩步須有因果關系。
- 例,甲暴力搶劫乙的財物,乙掙脫后逃跑,逃跑時錢包不慎掉下,乙不知情并跑遠。甲趕到撿走錢包。甲念走財物不是因力乙無法反抗而到手的,而是因為乙遺落了財物。甲構成搶劫罪未遂,撿錢包的行為構成侵占罪既遂。
- 例,甲欲采取昏醉搶劫的方式非法占有乙的財物,在乙的辦公室給乙的水杯投了迷藥,然后離去。1 小時后,甲估計乙已經喝下昏迷,來到乙辦公室,沒有看到乙,原來乙喝下后就立即出門了。甲拿走財物。甲構成搶劫罪(未遂)和盜竊罪(既遂),并罰。
事后轉化搶劫
成立條件
三個輕罪。
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罪。
三罪范圍。由于搶劫罪屬于財產犯罪,只要一個行為具有財產犯罪的屬性,符合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這三個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就可以轉化為搶劫罪。
- 例1, 盜伐林木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可以轉化為搶劫罪。
- 例2, 信用卡詐騙罪也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也可以轉化為搶劫罪。
三罪要求著手實行,但不要求既遂。即三罪在預備階段不轉化為搶劫,但在未遂時或所取財物數額不大時可以轉化為搶劫。
已滿14 周歲不滿16 周歲的人能否構成轉化型搶劫罪?司法解釋規定:已滿14 周歲不滿1 6 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三大目的。
使用暴力主觀上是“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窩藏贓物的目的,要求已經取得了贓物。抗拒抓捕的目的,要求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經實施了抓捕行為。
- 例, 甲趁乙睡覺,偷到乙的財物,轉身離開時看到乙翻身,以為乙要起身抓自己,便將乙打暈。實際上乙只是睡眠中的翻身。甲不構成搶劫,而構成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并罰。
當場適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
當場。當場是個時間概念。這是要求三個輕罪和使用暴力之間具有時間上的緊密聯系。考試主要考時間(當場)與空間(現場)的錯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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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暴力。
- 第一,暴力的對象。暴力對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妨礙人,但不包括動物;如果行為人對自己實施暴力,則不屬于這里的使用暴力;如果行為人以對自己實施媒力相威脅,也不是這里的以暴力相威脅。
例如,小偷偷到財物后,主人追,小偷用刀剌破自己手臂,并對主人說: “你再追,我就死在你面前。“主人見小偷鮮血直流,一下愣住了。小偷迅速逃離現場,則該盜竊不轉化為搶劫。
提示:
對象錯誤
例如,甲盜竊后逃跑,誤以為乙是主人,對乙實施暴力。對此,觀點展示。
觀點一(多數觀點):甲不轉化為搶劫罪,構成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并罰。理由是“為抗拒抓捕而實施暴力”,要求存在現實的抓捕者。
觀點二:甲轉化為搶劫。
打擊錯誤
例如,甲盜竊后逃跑,主人乙追趕,甲為抗拒抓捕,向乙開槍,不慎打中附近行人丙,致丙死亡。
首先,甲構成轉化搶劫。其次,甲又過失致人死亡,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
- 第二,暴力的程度。暴力要求達到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程度。根據司法解釋,該程度是指足以造成輕傷的程度。
例1, 小偷偷到財物后砌墻逃跑,主人抓住小偷的腳,小偷在墻上順勢踹主人一腳。暴力程度不高,不轉化為搶劫。
- 第三,暴力的結果。暴力致對方重傷或死亡,構成搶劫罪致人重傷、死亡。
兩種搶劫的區分
例1, 甲盜竊乙的錢包,被乙發現,乙扭住甲,甲為了抗拒抓捕,將乙打倒,迅速逃離。
例2, 甲盜竊丙的錢包,被丙發現,甲為了繼續取得財物,用刀威脅丙,丙被迫放棄財物,甲取得財物。
二者相同點
第一,盜竊、詐騙、搶奪已經若手實行,但尚未取得財物;
第二,都對人使用了泰力。二者區分:
第一,法律性質不同。直接升級的搶劫,是由盜竊等輕罪犯意直接轉化來的搶劫,本身就應定搶劫罪,屬于普通搶劫罪。事后轉化的搶劫,是由第269 條法律擬制來的搶劫罪。原本應定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第二,具體區分標準: 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直接升級的搶劫,行為人是為了繼續取得財物。事后轉化的搶劫,行為人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由此可見,行為入前三罪是否既遂成為判斷關鍵。如果已經既遂,就不存在直接升級的搶劫的問題;如果尚未取得財物,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既為了取得財物,也為了抗拒抓捕,應優先認定為為了取得財物,定直接升級的搶劫。
事后轉化搶劫的既遂標準
觀點一:先前的盜竊、詐騙、搶奪既遂時,事后搶劫就既遂。
觀點二:使用暴力轉化成搶劫時,最終取得財物,才算事后搶劫既遂。
事后轉化搶劫的共犯問題
一人單獨盜竊,另一人承繼加入。
例如,甲單獨盜竊并脫逃,逃離現場時,乙參與進來,產生不同情形。
情形一:乙對抓捕者使用暴力,甲對此知情并鼓勵。甲乙成立事后搶劫的共犯。
情形二:乙對抓捕者使用暴力,甲對此不知情。甲只構成盜竊罪,乙構成窩藏罪。
- 乙不構成搶劫罪的片面幫助犯,因為甲此時并沒有構成搶劫罪。
- 乙也不構成盜竊罪的片面幫助犯,因為甲的盜竊罪已經結束。
- 乙也不構成盜竊罪的承繼的共犯,因為甲的盜竊罪已經結束。
- 乙也不能單獨轉化為搶劫,因為甲沒轉化為搶劫,而乙只有暴力行為,缺乏轉化搶劫的前提行為也即盜竊行為。
- 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就屬于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與窩藏罪的想象竟合犯,擇一重罪論處。
二人共同盜竊,一人實行,另一人幫助。
例如,甲乙共同盜竊,甲入室,乙在外望風,產生不同情形:
情形一:甲在盜竊時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乙對此不知情或知情但反對。甲乙構成盜竊罪的共同犯罪,甲以搶劫罪論處,乙以盜竊罪論處。如果乙對此知情但沒有阻止,也沒有離開現場,而是繼續望風,則與甲共同轉化為搶劫罪。
情形二: 甲正在盜竊時或已經既遂后,乙在望風時,保安抓捕乙,乙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甲對此不知情或知情但反對。乙雖然是幫助犯,但也可轉化為搶劫罪,為了抗拒抓捕自己,使用暴力,定轉化搶劫。甲仍定盜竊罪。如果甲知情并明確支持,則也構成轉化搶劫。二人共同盜竊,共同實行。
例如,甲乙共同入室盜竊,甲在外屋行竊,乙在里屋行竊。主人回家看到甲,甲為了抗拒抓捕,對主人使用暴力,甲轉化為搶劫。如果乙不知情,則不轉化為搶劫。如果乙知情但明確反對,則不轉化為搶劫。如果乙知情并明確支持或參與實施暴力,則與甲共同構成轉化搶劫。
法定刑升格條件
入戶搶劫
"戶”的范圍。“戶”是指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住所。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的工棚等,不算“戶”;商店不算“戶” 。剛裝修好的無人居住的新房不算“戶” 。強調:“生活住所”。
"入戶”的目的。
第一,必須帶著實施人身或財產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戶。
第二, 合法入戶,在戶內搶劫,不屬于“入戶搶劫”
- 例1 , 甲在自己居住的戶內搶劫同居室友,不屬于入戶搶劫。
搶劫行為。必須在戶內實施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
例1, 為了搶劫,將主人騙至戶外,然后搶劫,不屬于入戶搶劫。
例2, 在戶外將主人打暈在地,然后入戶拿走財物,不屬于入戶搶劫。主觀認識。必須認識到是他人的“戶”(家庭住所)。
例如,甲欲進入賣淫場所或普通商店搶劫,進入后發現是他人的家庭住所,然后退出,不屬于入戶搶劫。如果繼續搶劫,則屬于入戶搶劫。
轉化搶劫。
入戶盜竊、詐騙、搶奪時,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在戶內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轉化為搶劫,同時也認定為入戶搶劫。在戶外使用暴力,轉化為搶劫,不認定為入戶搶劫。同理,入戶盜竊時,被主人發現,為了繼續取得財物,使用暴力直接升級為搶劫,屬于入戶搶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1)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圍。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地鐵,輕軌,輪船,飛機等,不含小型出租車。對于雖不具有商業營運執照,但實際從事旅客運輸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認定為“公共交通工具”。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處于運營狀態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及司機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也包括攔截運營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對旅客及司機、乘務人員實施暴力,但不包括在未運營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機、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以暴力、脅迫或麻醉等手段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員實施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轉化搶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轉化為搶劫罪,同時認定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注意】:在戶內、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兇器搶奪,雖然能定搶劫罪,但不屬于“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因為在戶內、公共交通工具上沒有對人使用暴力等強制手段,只是對物暴力。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I) 搶劫對象須是經營資金。僅僅搶劫銀行的辦公用品不屬于“搶劫銀行”;搶劫銀行大廳儲戶身上的現金,也不屬于“搶劫銀行”。
(2) 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
“多次搶劫”是指搶劫3 次以上。
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索,客觀分析、認定。
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
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
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結果加重犯)
(1)搶劫行為。必須是搶劫行為本身導致重傷或死亡結果。
例1 , 甲欲搶劫乙,為了制服乙, 使用暴力將乙打成重傷或打死, 屬于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
(2) 因果關系。搶劫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應有直接因果關系。對此,可根據介入因素產標準來判斷。
例, 甲持刀搶劫乙, 乙為逃命, 被迫闖紅燈,被車撞死。甲屬于搶劫致人死亡。
(3) 主觀心理。由于搶劫行為包括暴力行為,使用暴力致人重傷、死亡,完全可能是故意所為。因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包括故意致人重傷、死亡。
(4) "致人重傷死亡”的“人“,不限于被搶劫的入,也包括前來阻擋的第三人,還包括搶劫過程中的暴力行為過失致同伙死亡。這是因為搶劫罪是財產犯罪,侵犯的是財產法益,侵犯人身法益只是手段。
例如, 甲搶劫乙,丙前來阻擋, 甲重傷丙,進而順利搶劫了乙。甲構成搶劫致人重傷。
小結:
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聯系:
第一, 搶劫前或搶劫過程中,為了取財而殺人, 然后取財, 屬于搶劫罪(故意) 致人死亡。由于殺人的手段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也觸犯故意殺人罪,想象竟合, 擇一重罪論處。
- 【注意】: 殺人與取財應具有牽連關系,才能定搶劫罪,也即帶著非法占有目的殺人,然后實現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殺人和取財的時間間隔過長,牽連關系已經很單薄, 則不構成搶劫罪,而構成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
例, 甲為了非法占有乙的財物,按照計劃,在乙家門外大街上殺死乙, 取走其身上鑰匙,然后來到乙家里取財。甲觸犯搶劫罪(故意)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罪,擇一重罪論處。
第二,搶劫呈現終局形態后, 為了其他目的而殺人的,不屬于搶劫(故意)致人死亡,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并罰。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認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要注重對行為人是否穿著軍裝制服、攜帶槍支、出示軍警證件等情節進行綜合審查, 判斷是否足以使他人誤以為足軍警人員。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包括交警冒充防暴警察、軍人冒充警察的情形。
持槍搶劫
(1) 槍須是真槍,但不要求實彈。不能是仿真槍,但可以是空槍。
(2) 槍須向被害人使用或顯示。
例, 甲攜帶槍支搶奪,定搶劫罪,但不屬于持槍搶劫。這是因為,攜帶兇器搶奪,定搶劫罪。在此,槍支已經被評價為兇器,此后就不能再評價槍支了,否則違反了禁止重復評價原則。
搶劫軍用物質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注意】:認識錯誤問題。
例如,甲欲搶劫救災物資,搶到手發現是軍用物資。這種對象認識錯誤屬于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不影響該法定刑升格條件的適用。
搶劫罪與綁架罪
區分
( 1 ) 簡單區分: 三角關系還是兩角關系。搶劫罪發生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二者間的犯罪,被強制的人和交付財物的人是同一人,也即被害人是同一個人;綁架罪發生在行為人、被綁架人、被勒索人之間,是三者間的犯罪,被綁架人和被勒索人不是同一個人。
(2) 核心區分搶劫罪的行為可以表現為劫持被害人,綁架罪的行為也可以表現為劫持被害人。
二者的核心區分在于主觀目的不同:搶劫罪,行為人是帶著向被害人勒索財物的目的而劫持被害人;綁架罪,行為人是帶著向第三人勒索財物的目的而劫持人質。【注意】:這個勒索財物的目的是否實現,影響搶劫罪的既遂,但不影響綁架罪的既遂。
常考情形:
(l) 甲綁架乙,然后逼迫乙向妻子打電話,并讓乙告知妻子自已被甲綁架了。
- 乙告知了自已被綁架的事實。甲構成綁架罪。
- 乙向妻子隱瞞了被綁架的事實。甲仍構成綁架罪,因為甲具備了綁架罪的客觀行為,也具備了主觀要素,而且此時綁架罪也既遂了。
(2) 甲綁架乙,然后逼迫乙向妻子打電話,并讓乙隱瞞自已被綁架的事實。- 乙隱瞞了被綁架的事實。甲構成搶劫罪。因為甲不具有利用第三人擔憂的意思和向笫三人勒索財物的目的,實質上屬于兩者間犯罪。
- 乙告知了自已被綁架的事實, 妻子很擔心,或者雖隱瞞了但妻子猜出來乙被綁架了,妻子很擔心。妻子桉照乙的要求打錢給乙,乙將錢給甲。甲構成搶劫罪,因為甲仍不具有利用第三人擔憂的意思和向第三人勒索財物的目的, 實質上仍屬于兩者間犯罪。
聯系
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分不是A 與- A 的區分,也即二者不是對立排斥關系。因此, 一個行為在構成搶劫罪的同時, 并不排斥構成綁架罪,此時二者是想象競合關系,擇一重罪論處。
例如,乙帶著女兒丙( 4 歲)逛街。甲一把將丙劫持過來,用刀架在丙肩膀,威脅乙“不給1 萬元, 就要孩子的命!"甲既構成搶劫罪, 也構成綁架罪, 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罪數
如果存在獨立的搶劫行為和綁架行為及其他行為,原則上應數罪并罰。因為不同的行為,侵犯法益不同,性質不同,就應數罪并罰。
例,甲使用暴力壓制乙的反抗,搶劫乙, 只搶到100 元, 不滿意,便繼續控制乙, 給乙的妻子打電話, 勒索財物"甲構成搶劫罪和綁架罪,并罰。
司法解釋規定: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財物的,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應擇一重罪論處。其實,應當數罪并罰。只能認為這是一種特殊規定。
參考資料:柏浪濤的刑法攻略
以上,筆記內容屬于個人觀點,如有不妥,歡迎智者指正,有意者可加交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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