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跳槽要注意:年前辭職還能拿年終獎嗎?

【案例】

※ 離職一月后公司發年終獎

2015年12月,某公司職員李某向領導提出辭職。2016年1月,李某正式離職,2016年3月,李某得知公司在2016年2月發放了2015年的年終獎,故向公司提出其在公司工作已滿一年,雖然已離職,但也應當向其支付2015年度的年終獎金。

公司表示:公司發放2015年的年終獎金時李某已離職,故不同意他的請求。李某即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度的年終獎。

※【爭議】

公司稱年終獎不該給離職者 員工認為屬上一年工資組成部分

公司認為,公司發放年終獎時,李某已離職一個月。雙方的勞動合同中也沒有年終獎的約定,故對于一名已經離職的員工,公司沒有為其發放年終獎的依據。故要求仲裁庭駁回李某的請求。

李某認為,年終獎是公司對于員工上一年度工作的獎勵,也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雖然他在公司發放年終獎時已離職,但公司也不能因此克扣其上一年度的年終獎,而應當根據其在2015年度工作表現,發放其年終獎。

※【裁決】年終獎是勞動報酬一部分 用人單位有義務依法支付

勞動仲裁委認為,公司在2016年2月發放的獎,明確為2015年度的年終獎。雖然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年終獎沒有明確約定,但根據相關規定,年終獎應當作為勞動報酬的一部分,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

2015年度,李某一直在崗工作,不能因為勞動者在發放獎金時已離職而單方不予支付。經過調解,公司同意按李某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其3個月工資的年終獎,李某也表示同意。

※ 【釋疑】

一、年終獎發放需結合合同、制度規定和績效考核結果為依據,一般情況下績效工資屬于工資中的保健因素,原則上是員工可以拿到的工資,而年終獎金、月度獎金等獎金類工資屬于激勵工資的部分,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而獎金的操作彈性會更大,激勵成分多,無保健因素在其中。

二、年終獎就其性質而言是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之一。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支付。

三、發放年終獎金是用人單位自主給予員工的一種福利待遇,并非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勞動者不可強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

四、年終獎金如何發放首先要看集體合同、雙方的勞動合同中有沒有相關明確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都無規定,則應按照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一般法律原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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