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喜慶年節里真心不情愿趕這趟渾水。一樁殺人案,兇手是老虎。案件還未經正式審理。老虎已經被判決死刑并立即執行了。于是在整個春節假期里,該案件在眾說紛紜的輿論風浪里高潮迭起。我求學的專業是法學,看了沉浮塵囂林林種種的奇談怪論,似乎覺得應該說點什么。
說點什么呢?案情是如此簡單明了。死者不顧標志提醒,為了逃票自行翻墻進入虎園。不幸葬身虎口。然后兇手老虎被行刑,一命抵了一命。事情至此,原本就應該結案了。沒啥好多說的了。
如果民間集體或個人出于善心同情,自發對死者家屬進行些人道經濟救助,也算是雪中送炭,功德一件。可是,某種輿論導向卻偏偏劍指偏鋒,大篇幅煽情死者因為貧窮所以逃票有理,最終導致被老虎吃了,雖然老虎已償命,老虎的后臺動物園有錯必須經濟賠償。以“窮”綁架法律,混淆視聽。這個本不是理由的理由,這些年在很多案件媒體報道中都能看到它的鬼影,濃墨重彩重復出現。
去偽存真,在此就只是談一個人盡皆知的法律最基本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理概念。
什么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二,公民的合法權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護,對違法行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決不允許任何違法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三,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人不得強迫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懲罰 。
請注意和本案有關聯的關鍵點所在: 任何公民不分財產狀況,平等的享有權利并履行義務。其合法權益受到保護,違法行為也必須依法予以追究。
這個財產狀況的意思就是指個人合法所占有財產的數量。簡而言之,窮或富都不是特權,更不是減輕或加重罪罰的法律依據。
死者是一個年滿18周歲心智健全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本人行為內容(權利義務關系)、動機、目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依法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死者逃票翻墻的行為明顯違法社會的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不顧園方標示提醒和常識理解,盲目自信,任意放任自己行為,而最終導致了加害結果發生。其具有直接主觀過錯,其本人應承擔所有法律后果。
本案中的老虎并非人類,其捕食行為是天然生理本能反應,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同時,動物園已經盡了充分的安全告知提醒和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虎園非開放性,而是全封閉獨立園舍)。動物園因此和該加害結果發生也無直接或間接的因果關系,也不應該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如果因為窮就可以減輕或免去法律責任,更可以據此加重另一方法律責任,或承擔本不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用民間的說法就是,是非不分顛倒黑白。即使窮困不堪,也不能是這個“非”的遮羞布和這個“黑”的洗白劑。
俗話說“窮要窮得有志氣”。窮絕對不是違法逃票的理由,更不是無責無罪的豁免金牌,富也不是天然原罪。否則就完全背離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又如何能罪當其罰。古語云:“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剛性的法律才是法治社會的根本基石所在。有法不依,違法不糾,執法不嚴,天下大亂矣。
最后,愿諸眾生遠離痛苦及痛苦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