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這是一條舊新聞,因關注和咨詢的人較多,再發一次。
新制定的《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已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對新規中的亮點進行了解讀。
亮點一:多項戶口辦理手續條件放寬、程序簡化
放寬單位集體戶設立條件。《規定》第十七條明確:擁有合法穩定房屋作為辦公經營場所,且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可以設立集體戶。取消了原規定對單位必須“擁有用于本單位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和錄(聘)用人員數量的要求。積極為符合條件的單位職工辦理戶口遷移創造條件。
擴大投靠類戶口遷移范圍。《規定》第九十八條,在保留原有市內投靠類遷移情形的基礎上,增加岳父母、公婆與女婿、兒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投靠情形;第一百零六條,在保留原有市外遷入投靠類遷移情形的基礎上,增加特定條件下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軍人家屬的投靠情形。
亮點二:暢通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海歸落戶渠道
按照國家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精神,《規定》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自主創業和技術工人、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政策,暢通了上述人員在城鎮落戶的渠道。同時,在第一百二十五條明確,城市綜合承載壓力大的特大城市,可以對上述人員的年齡做出規定,但不得低于35周歲。
亮點三:明確棄嬰(兒)等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
《規定》第三章戶口申報第二節收養申報部分,細化了收養嬰(幼)兒辦理戶口登記有關規定,明確要求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棄嬰(兒)一律在福利機構集體戶登記戶口,依法辦理收養登記后再遷移至收養人家庭戶口,同時規定對私自收留確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且排除被拐賣的棄嬰(兒)的,公安機關可以按照調查情況,補充出具《棄嬰(兒)撿拾證明》,為民政部門和收留人辦理有關手續提供便利;無法提交收養登記證或者收養公證書的事實收養,經動員教育,收養人仍不愿意將棄嬰(兒)送交社會福利機構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被收養人進行DNA比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在收留人戶口所在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社區集體戶辦理戶口登記。
亮點四:增設“強遷”有關規定
江蘇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人囗管理支隊副支隊長于海霞介紹說,在當前相當數量的二手商品房交易后,房屋內登記的原戶口不及時遷出,影響現所有權人遷移戶口的問題,這也是廣大群眾反映比較大的問題。而在以往,根據相關戶口規定,居民遷移戶口必須要本人來遷,如果原房主把房子賣掉后,就是賴著不遷戶口,公安機關拿他也沒辦法。
于海霞介紹說,《規定》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論是之后出現的這種情況,還是以前出現的這種情況,都可以根據《規定》申請“強遷”。現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提供居民戶口簿以及房屋所有權證明,而遷出戶口告知書則是由公安機關提供。公安機關可以通過電話、公告等多種方式告知原戶口人員,讓其于七個工作日內將戶口遷出,如果逾期仍未遷出,公安機關則可以啟動“強遷”程序,將原登記戶口簽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家庭戶。于海霞解釋說,原登記戶口被“強遷”到社區家庭戶后,該戶口人員可以自己來申請將戶口遷出,落戶到新的房產或居住地。
亮點五:規范公民姓名登記變更
《規定》第五十九條明確,申報戶口登記人員的姓氏,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撫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或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按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申報。
同時,第一百三十條明確了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姓名變更申請的六種情形,分別是: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被限制出國(境)期限未滿的;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對未成年人姓名變更未達成協議的。除上述六種情形外,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變更理由和相關證明材料,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予以變更。
亮點六:精簡辦理流程和手續
《規定》第八章辦理程序及時限部分,第一百六十條將未滿6周歲兒童姓名變更、遷入社區集體戶戶口遷移等審批權限下放到公安派出所;第一百六十一條將學生集體戶、社區集體戶的立戶申報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公安機關。同時,將原來戶口登記管理事項15個工作日的審批時限調整為10個工作日,進一步提升公安機關服務群眾能力和水平,努力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
本報通訊員 蘇宮新(來源? 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