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嫖娼,怎么就成了強奸犯?

辦案區的詢問室里,戴著手銬,被控制在不銹鋼坐椅上的王某歇斯底里地問:我只是嫖娼,怎么就成了強奸犯?


一、案件來源

2017年七月的一個晚上,王某在與幾個生意伙伴酒后到城區一家著名的KTV唱歌。并且點了三名女招待,個個花枝招展,打扮時髦。又是唱歌,又是跳舞,不亦樂乎。其中有一位年齡看上去較小,但挺成熟的小姐,叫玲瓏,招人喜歡,又陪酒又陪唱,在眾人調笑之下。王某借著酒勁向玲瓏提出要求:一會散了可否跟我走。小費單算,包夜再給600元。沒想到玲瓏競笑了笑,爽快的答應了。唱歌很快結束了,王某帶著玲瓏去一家旅店開了房。剩下的事不寫了。

沒想到,一陣急切的腳步聲后,門被打開,幾名民警站在面前,赤身裸體的兩人不知所措,在閃光燈下,極力躲避著,沒了羞恥。原來是被人舉報了,北京的朝陽大媽可是出了名的賊,專盯娛樂場所和賓館。看著像就舉報,主要是黃賭毒,當然會有獎金領。

二、審查

王某,三十歲,本地人,個體,已婚。

玲瓏,差兩天滿十四周歲,外地人。

說到這兒大伙明白了吧,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奸淫幼女,未滿十四周女性的,以強奷罪,從重論處。

二人對嫖娼事實供認不諱,被抓個正著,且已交易,查獲嫖資。王某自然無冤可申。最終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玲瓏初次違法,未滿十四周歲,不予處罰。當然,她又是此案的受害人。歌廳因違反《娛樂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依據此《條例》第四十四條被罰款一萬元。并停業整頓。

三、案件啟示

王某與玲瓏構成嫖娼,當罰。更應受社會道德譴責。玲瓏并非良女,小小年紀,不學好,憑長得成熟,蒙混進歌廳,是為錢。歌廳查驗不嚴,且不登記,當然按規定未滿成年人,不得從事此行業。登記也不會過關。為利益而用人,歌廳受罰理所應當。

可悲的是王某,只想快活一下,卻被假像迷住了雙眼。他怎知玲瓏不滿十四周歲。法律就是法律,知與不知違背了,都要受罰。這也是報應。王某,難道你不是強奸犯嗎?同時也告戒開歌廳的朋友們,一定嚴格把關,守法經營。杜絕黃賭毒,本來是休閑之處,且勿變成滋生犯罪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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