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姐又和前夫吵架了。原因是她前夫埋怨她不該將未滿三歲的小孩送去幼兒園。更確切地說是他看見在幼兒園的兒子孤零零趴在地上,老師不管不理。他這股怨氣像怨婦一樣撒在表姐身上,而表姐心里更是萬分委屈。一年前離婚的時候,邊工作邊照顧小的,小的每天搞破壞,一個月的工資光是賠償損失費也去掉了一半,迫不得已只好送去不受年齡限制的幼兒園托管。當初,離婚協議說明每個月二千元的小孩撫養費,如今還是自己照顧,自己墊付。離婚了,兩個人為了給小孩子一個快樂健康的生活環境,也會生活在同一個屋檐下,也會偶爾與彼此的家人一起吃飯見面,大家也就半推半就地相處著。我曾問表姐,這個男人在離婚以后有了一些細節上的改變,還會考慮復婚嗎?她當時沒有回答會與不會,但語氣也沒有當初堅決離婚時那般堅決。
我以為,離婚就是兩個人從此老死不相往來,至少是距離上已經分道揚鑣,至少生活中已經沒有了彼此的干涉。
但我想的太過簡單天真了。
就他們兩個人的現實情況來說,兩個孩子都還小,大的也就四年級,小的不到三歲,孩子們需要爸爸,也需要媽媽,孩子們不能生而不養,生而不教,如何能斷的徹底,斷的干凈?再者,兩個人的經濟情況,一個負債累累,一個入不敷出的。離婚,對現階段的他們來說,只不過是一個形式,只不過是一張紙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