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上級法院關于審理疑難復雜商事案件的指導性意見
一、對隱名股東的認定
1、要有真是的投資協議;2、要有成為股東的意思表示;3、要有實際出資;4、半數以上股東知情其存在,也就是說,不能完全隱名。
二、合同爭議中的質量異議問題
正確區分抗辯與反訴:賣方在訴訟中提出減少價款請求實際上是在行使合同法第67條的抗辯權,即在對方沒有按約履行交貨義務的情況下拒絕履行相應的付款義務,無須提出反訴。只有在買方提出要求對方承擔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情況下,買方才須提出反訴。
(以上為胡道才在2010年4月10日全省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
三、合同解除問題
司法實踐中,雖然一方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沒有合同解除權,但仍然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通知,相對方沒有在約定的異議期或者三個月之內提出異議,應當認定合同已經解除。但解除合同并不當然免除違約責任,法院應當判令違約方承擔除強制履行外的其他違約責任。
四、關于效力性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區分
認定合同無效所依據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如果立法目的是管理需要,單純限制主體行為資格,而非針對行為內容,則一般屬管理性強制性規范。同時還應正確認識合同效力與合同履行之間的關系,一些合同雖然因違反管理型強制性規定而不能認定無效,但并非必然導致合同的繼續履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法律上不能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無請求繼續履行的權利。
(以上為褚紅軍在2012年5月7日全省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
五、如何把握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認定標準?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主要是指股東與公司或姐妹公司、關聯公司之間的人格混同,如財產不分、聯合、人事交叉(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業務混同,甚至注冊地、營業地、銀行賬號、電話號碼完全相同,相對人完全無法區分是與股東還是與公司發生交易。此外,公司資本顯著不足、過度控制、公司形骸化等因素亦有可能導致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追究股東責任。
只有混同達到嚴重程度(混同時間長時間、持續性)(人、財、務等核心因素混同),使公司喪失獨立性,才能否認公司法人人格。
(以上為蘇州中院民二庭商事審判業務指導2014第三期)
六、起訴要求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案件如何處理?
合同有約定的可以受理,但判決無法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賠償未開發票而造成的損失。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由相關行政機關處理較為妥當。
(以上為蘇州中院民二庭201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