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喜律師-案例分析請求權基礎之次契約上請求權(給付不能)
次契約上的給付請求權,指在主給付義務的履行過程中,因在無人違反主給付義務,或因解除契約而發(fā)生替代主契約履行請求權、或與之并存的請求權,主要包括三類:
1、契約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2、因契約解除而發(fā)生的恢復原狀請求權;
3、買賣、租賃及承攬等契約上的瑕疵擔保請求權。
本文主要分析第一種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1、構成要件:(1)債務人違反給付義務,包括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以及不完全給付三種形態(tài);(2)債權人遭受損害;(3)義務的違反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4)有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
給付不能,指債務人不能依據(jù)債的本質(zhì)而履行債務。下面根據(jù)契約的種類不同分別說明。
1、單務契約。
A.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第225條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受領之賠償物。
例:甲欲將A花瓶贈與乙,交付之前,丙將A花瓶損毀,但將B花瓶賠償給甲,此時,乙可以向甲請求交付B花瓶。
B.可歸責于債務人。第225條規(guī)定:因可歸責于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的請求權損害賠償。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于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分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2、雙務契約
雙務契約上的給付不能,主要有四種情形:
A.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依據(jù)第225條第1項規(guī)定,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又依第266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面位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于不當?shù)美?guī)定,請求返還。債權人依據(jù)第225條第2箱規(guī)定主張代償請求權時,自不能免予為對待給付。
B.可歸責于債務人。在此情形下,債權人可以依據(jù)第226條規(guī)定請求損害賠償。
C.僅可歸責于債權人。第267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于他方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
例:甲將某雕像出售給乙,交付前夕甲乙因裝運方式產(chǎn)生爭執(zhí),乙怒而損毀該雕像。此案例中,因可歸責于債權人乙之事由,甲可免交付義務,但是因當從甲要求乙支付的貨款中將甲節(jié)省下來的運費扣除。
D.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如出賣人交付某花瓶給買受人時,因雙方當事人的疏忽,導致花瓶落地損毀。對此情形,法無明文規(guī)定。一般認為,應先承認該案例系可歸責于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對此給付不能,債權人亦有過失。法院得依第217條規(guī)定,視雙方過失之輕重,以確定其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
E.種類之債
種類之債,指以種類中一定數(shù)量指示給付之債。如甲向乙購買陳年紹興酒3瓶,或碭山梨若干斤。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zhì)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zhì)時,債務人應當交付中等品質(zhì)之物。種類之債,于履行交付之際,必須明確具體。給付物,已經(jīng)特定后,契約關系僅存在與該特定之物。該物滅失時,始發(fā)生給付不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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