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的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因此,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一直是監管部門關注的重點,被認為是金融資金“脫實向虛“的主要方式,也成為整治金融亂象的重點。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監管標準,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部門起草了《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資產管理行業從無到有,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數據顯示, 2012年,我國資產管理規模為27萬億元;到2016年,資產管理規模已達到116萬億元,年均復合增長率高達43.97%。從市場份額來看:銀行業理財產品存續余額29.05萬億元,占我國資產管理總額的25.06%;基金管理公司和子公司合計管理資產規模26.05萬億元,占資產管理總額的22.47%;全國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達到20.22萬億元,占資產管理總額的17.44%。有機構預測,到2022年,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將達到252萬億元。
但是在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亟需監管的問題,包括銀行、基金、信托等行業的監管標準不統一,以及產品多層嵌套會導致風險傳遞,但更重要的是剛性兌付問題特別突出,在資產管理業務中,通過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等方式,資產管理機構將募集的低價、短期資金投放到長期的債權或股權項目,以尋求收益最大化,到期能否兌付依賴于產品的不斷發行能力,一旦難以募集后續資金,可能會出現流動性緊張,并通過產品鏈條向對接的其他資產管理機構傳導。這種剛性兌付實質上掩蓋了資產管理風險的本質,掩蓋了資產管理與銀行存款的根本區別,延緩了資產管理風險的暴漏。更重要的是,絕大部分資產管理投資者會嚴重缺乏資產管理風險的意識,更缺乏資產管理應該有的風險承受能力,一旦出現風險沒有實現應有的收益甚至本金受到損失,將造成社會的不安定或動蕩,這從長遠上看不利于資產管理的發展。
這次的《指導意見》共29條,明確了資產管理業務必須遵循的四項原則,同時,按照產品類型制定統一的監管標準,實行公平的市場準入和監管,對包括但不限于理財產品、信托計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貨公司和保險資管公司等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在非標資產投資、集中度、資金池、資本約束、杠桿要求和消除多重嵌套等方面做了規范。特別是對打破剛性兌付規范了明確的要求:
經人民銀行或者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如果出現以下行為就被視為剛性兌付: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公允價值確定凈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產管理產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資產管理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機構代為償付;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不僅僅是規范和打破剛性兌付,而對出現剛性兌付行為時還規定了懲處條款:
經認定存在剛性兌付行為時,區分以下兩類機構加強懲處: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利用具有存款本質特征的資產管理產品進行監管套利,由銀監會和人民銀行按照存款業務予以規范,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基金,并予以適當處罰;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違規經營、超范圍經營,由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糾正,并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未予糾正和罰款的由人民銀行糾正并追繳罰款,具體標準由人民銀行制定,最低標準為漏繳的存款準備金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相應的2倍利益對價。
同時,還鼓勵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并給予獎勵,并要求外部審計機構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審計時,如果發現金融機構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該說,這一規定的實施是全面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剛性兌付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