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企業領導人,首先應該明白公司的價值是“資源”+“執行”。
資源:資源包含了:創業的點子、申請中或已取得的專利、資金等等。這類投入有個重點:一旦投入,當下直接成為公司的資產。
執行:執行就是公司的團隊(創始人、員工、顧問等)接下來時間與精力的投入。這類投入有個特點:它從零開始而持續發生,隨時間不短增加價值。
傳統行業因為重要的是資產,大部分員工被當成廉價的勞力,“執行”不被重視。可是在科技行業,或任何以“人才”為主要資產的公司中,“執行”的價值常常遠超過“資源”。由于特性不同,架構公司股權結構遇到麻煩時,比較好的做法是引入兩個角度:
科技創新型企業股權設置角度=“不同股權”+“不同時間”。
不同股權:把這資料和執行當做兩種貢獻分開來看:“資源”的投入,換來的是“A類股”,而“執行”的投入,換來的則是“B類股”。
不同時間:厘清貢獻產生的時間。例如大部分“資源”的投入,一旦投入后隨即轉成公司資產,故產生的價值是立即性的;而“執行”的投入,則是隨著時間慢慢產生并累積的。
【案例背景】
在第一輪出資時,創辦人甲雖然實力淺,但是家里有錢,于是投入一千萬資金,并擔任公司研發工程師,而創辦人乙,技術上身經百戰,但是家里沒錢,于是沒有出資,并擔任公司CTO。
此例可以如此規劃股權結構:我們定義兩種類股:代表“資源”的“A類股票”、以及代表“執行”的“B類股票”。我們同時也定義“B類股票”的實現時間為四年,按月實現。
鹽科技作者將其股權架構以如下規劃,搏實資本深表認同:
公司成立之際,甲君的投資,立刻獲得10張“A類股票”,而往后四年對公司的付出,按月實現,累積達四年,將獲得共10張“B類股票”。四年后,甲君擁有10張A與10張B,一共20張股票。
公司成立之際,乙君沒有獲得“A類股票”,但是往后四年的付出,按月實現,累積達四年,可獲得40張“B類股票”。
在分股息或上市時,A、B類股擁有相同的權利。
【總結】
1、可以正確歸咎責任。
在本例中,創辦人甲出了所有資金(一千萬),四年后卻只擁有公司的1/3股權(20除以60)。當初設立公司時,站在“執行”價值高于“資源”的角度,大家覺得這是合理的。
但假設四年后,公司經營失敗,大家決定關掉并清算,而清算資產后,共得兩百萬。這結局,應該先追究“執行”方(B股),而比較不關“資源”(A股)的責任。所以,這兩百萬應該優先清算創辦人甲當初投資一千萬所獲得的那10張“A類股票”。
術語上,這就是優先清算權的概念。此例中,在公司成立之際,我們可以定義“A類股票”相對于“B類股票”,擁有優先清算權。
那么此時,公司清算所得的兩百萬,將全數歸創辦人甲。雖然甲乙都有負責執行,故都有責任,但是當初只有甲放資金進來,故甲獲得優先償還。
2、正確估算付出。
兩年后,甲君決定離開公司,那么他該擁有多少股票?
由于我們定義“B類股票”代表“執行”,并分四年實現(vest),故此時,甲君將帶走10張“A類股票”以及5張“B類股票”,并因為提早兩年離開,損失了5張未實現的“B類股票”。
又如一家公司開始獲利并持續成長,不需要繼續融資,那么隨著時間,“A類股票”比例會慢慢被“B類股票”稀釋。在上例中,四年過后,公司必須要再發下四年的股票給甲乙君以及團隊。由于“B類股票”變多了,“A類股票”占全公司股票的比例自然就下降了。搏實資本認為,這是合理的,因為這反映了執行方為公司持續創造價值之際,也獲得相對應的報償。
如果出資者不幫忙執行,那么出資完就不再付出了。但是執行者,卻是隨時間一直不斷付出,所以當然,就需要持續獲得報償。
從以上說明中我們也可以體會到,公司股權是應該是一個隨時間而持續變動的概念。
3、細化表決權。
很多沒有資金的技術創辦人,為了覺得要維持掌控權,而一直不愿意融資,導致公司無法獲得成長所需的資金。但是一但我們把股票分類,那么我們也就可以將表決權細分。
4、分離“獲利”與“決定”權。
常見許多團隊堅持持股比例,為的是掌控權,而投資人也堅持持股比例,為的是高報酬。目的不同卻都卡在持股比例時,就可以利用多類股方式來隔斷:我們可以設計成,所有類股都有股息權,但是“B類股票”在某些表決案中,一股可以投10票,這么一來,稀釋就不會影響控制權了。這部分大家最熟悉的,就是Google的B類股了。Google創辦人拿的都是Google的B股,在投票時,一股可以投10票,而其他類股則是一股投1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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